老人的隔代探望权应当予以保护

——苏某某、王某甲诉张某探望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探望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苏某某、王某甲 被告:张某
【基本案情】
张某与苏某某、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丁,王某丁出生 后一直由苏某某、王某甲在邳州市照顾,张某与王某乙在上海市工作,后王 某乙因交通事故去世,张某将王某丁带走并拒绝苏某某、王某甲探望。经苏 某某、王某甲起诉,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1民初0321号 民事判决书,确认苏某某、王某甲享有王某丁的探望权,但该判决书未确定 具体的探望方式,现张某以此为由仍拒绝苏某某、王某甲探望王某丁,故再 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苏某某、王某甲本次起诉是否系重复起诉;2.在本案中如何认定苏某 某、王某甲对王某丁的探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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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点1,(2020)苏0321 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确认了苏某某、王某甲对王某丁享有探望权,但因该案中 张某未到庭发表意见,无法查明王某丁生活的具体情况,判决时未确定具体的 探望方式,而是判决具体探望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 内容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可知,现双方就苏某某、王某甲对王某丁探望权的行 使矛盾较大且无法协商一致,苏某某、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协助其行使探 望权并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于法不悖,与其在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的起诉不 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受理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点2,现有法律未就祖父母对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 式进行明文规定,但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 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探望权的性质是亲权的内容,行使探望权, 涉及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其具体的行使应保障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 利益,尤其应该考虑被探望人王某丁的意愿,不应对王某丁现有的正常学习与 生活造成妨碍。根据法院向王某丁的调查询问情况,王某丁向法院表达了不愿 意跟爷爷奶奶回家过夜,但在母亲陪伴下可以与爷爷奶奶见面吃饭的意愿。法 院认为,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王某丁与苏某某、王某甲之间的祖 孙亲情不能也不应因王某乙的去世而割断,张某与苏某某、王某甲之间可能存 在的其他如财产等方面的纠纷亦不应成为阻碍苏某某、王某甲探望王某丁的理 由,苏某某、王某甲对王某丁的探望权应予保证。根据王某丁目前的学习、生 活情况及王某丁自身的意愿,法院确认苏某某、王某甲对王某丁的探望方式为 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日9时将王某丁接走,至当日15时前将王某丁送回张某处, 张某予以协助。探望时张某是否陪同应征询王某丁的意愿决定,且如果王某丁 对于法院判决的探望时间不同意,苏某某、王某甲不得强行探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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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纠纷 143

判决如下:
一 、原告苏某某、王某甲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日 9时将王某丁接走探望,至当日15时前将王某丁送回被告张某处,被告张某应 予协助;
二、驳回原告苏某某、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为隔代探望权的处理,一是确定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的考虑要素,首 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苏某某、王某甲夫妇作 为老人,因其儿子已经去世,能经常探望孙女是其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 符合尊老敬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其次从人情层面来看,基于血缘关 系的伦理亲情可以判决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隔代探望孙子女,不让祖父母探望 孙女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故于情于理均应在本案中保障苏某某、王某甲夫妇探 望孙女王某丁的权利。
二是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现有法律未就祖父母对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 的具体行使方式进行明文规定。由于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孙子女的父母和孩子三 方配合,受各方关系亲疏、性格相投程度、孙子女本人的意愿等诸多因素的影 响,法官作为当事人家庭关系以外的人,无法在案件审判和执行的短时间内了 解清楚各种因素。在探望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探望方式主要有三种裁判类 型:一是看望式探望,探望权人前往孙子女的居住场所进行短期看望;二是留宿 式探望,探望权人将孙子女领走,和孙子女短期共同生活后将孙子女送回;三是 陪伴式探望,双方确定时间、地点,共同陪伴孙子女进行交流、娱乐等活动,然 后探望权人离开。三种裁判类型的选用因家庭情况、抚养情况、孙子女情况的不 同而存在差异。其具体的行使应保障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尤其应该考虑 被探望人自身意愿,不应对被探望人现有的正常学习与生活造成妨碍。
本案中,苏某某、王某甲夫妇思孙心切,为了实现对孙女的探望权,甘受 舟车劳顿之辛苦,向法院承诺愿意每次探望时均自外地来锡,王某丁亦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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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了可以在母亲的陪伴下与祖父母见面的意愿。法院根据被探望人王某丁的 实际学习、生活情况及意愿,对苏某某、王某甲夫妇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进 行确认,并要求张某予以协助,有利于维系并增进祖孙亲情,系在司法裁判中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王亦华于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