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对恢复曾伤害子女一方探望权益进行适度限制

——刘甲诉谢某某探望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终10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探望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甲 被告(上诉人):谢某某
【基本案情】
刘甲(男)与谢某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7月15日登记 结婚,2017年6月8日共同生育一女刘乙。2018年10月15日,双方协议离




一、婚姻家庭纠纷 137

婚,刘乙跟随谢某某共同生活,同时,双方对刘甲探望刘乙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9年3月,刘甲将刘乙接到其住处行使探望权时,曾因照顾不周将刘乙胸部 烫伤。2021年2月,刘甲在探望刘乙时,因教育子女与其家人发生争执,未能 控制自己的情绪及行为,将刘乙的脸部严重咬伤。2021年2月12日之后,谢 某某以刘甲探望女儿时伤害了女儿为由,拒绝刘甲探望。刘甲遂向法院起诉要 求每月探望刘乙,法院以刘甲暂不宜继续探望刘乙为由,判决驳回刘甲的诉讼 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刘甲未再探望婚生女刘乙。
2022年3月5日,刘甲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门诊进行心理测评, 测评结果显示正常。2023年1月17日,刘甲到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门诊 检查,在明尼苏达多相个性测验中,有部分项目分值较高,辅助诊断意见为: 正常5.53%,抑郁或焦虑性障碍0.87%,精神病性障碍93.59%。2023年2月9 日,刘甲再次到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复诊。辅助诊断意见为:正常80.29%, 抑郁或焦虑性障碍13.34%,精神病性障碍6.37%。心理检查总体印象显示, 非社会化倾向明显,容易与父母或权威发生矛盾,常常不服从社会传统和习惯 规范,容易激动,独来独往,比较任性,不受环境制约。检查结果为心理状态 轻度异常。
刘甲现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恢复其对婚生女刘乙的正常探望权益,并明确 其探望时间。
【案件焦点】
1.是否应恢复刘甲对女儿刘乙的探望权;2.如应恢复则探望时间和方式应 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法院第一次判决驳回刘甲要求探 望刘乙的诉讼请求后,刘甲已经充分认识到其以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系 错误,现其不宜行使探望权的情形已经消失。庭审中,谢某某亦未举示证据证明 刘甲存在其他不宜行使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情形。因此,应当依法恢复刘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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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探望权。如刘甲确有其他应当中止探望的情形,谢某某可以另行依法处理。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刘甲从2023年1月起,每周六10时至当日21时探望婚生女刘乙,每 月共4次;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可以连续探望婚生女,春节探望时间为 3天,其他法定节假日探望时间为该节假日时间的一半;寒假探望时间为10 天,暑假探望时间为30天;刘甲的上述探望时间,谢某某应予以协助配合 执行;
二、驳回刘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谢某某不服二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现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刘甲恢复探望刘乙,会不利于刘乙的身心健康,一审判决 恢复刘甲的探望权,并无不当,但在保障父或者母的探望权的同时,也必须坚 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刘甲的心理测评、个性测验等检查结果, 以及刘甲曾因教育子女与其家人发生争执,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及行为,将刘 乙的脸部严重咬伤等情况,刘甲在现阶段探望刘乙时,应有刘乙的法定代理人 谢某某在场陪同为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6民初23353号民事 判决;
二 、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刘甲每月探望刘乙两次,在周末(周六或周 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的9时至18时进行探望,每次探望时长为4小时;刘甲 探望刘乙时,谢某某均应在场陪同;同时,谢某某对刘甲前述探望权的行使负 有协助义务;
三、驳回刘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




一、婚姻家庭纠纷 139

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 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 恢复探望。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恢复刘甲对女儿刘乙的探望权,如应恢复则探 望时间和方式应如何确定。首先,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其次,探望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 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 的情感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履行父 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不直接 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赋予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 康成长所需。如无充分证据证明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原则上应对父或者母的探望权予以保障。当然在保障父或者母的探望权的同时, 也必须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 心健康。
就本案而言,刘甲第一次起诉主张探望权时,法院根据其在探望女儿刘乙 时,曾造成刘乙受伤的事实,认为刘甲暂不宜继续探望刘乙,遂判决驳回了刘 甲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至刘甲第二次起诉已有一年多时间,其间并未再次 发生刘甲给刘乙造成伤害的情况(当然这也有该期间刘甲未能与刘乙相处的客 观因素)。同时,经多次医疗检查和测评,目前均无刘甲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 的明确诊断结论。因此,现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刘甲恢复探望刘乙,会不利于刘 乙的身心健康。故,一审判决恢复刘甲的探望权,并无不当。当然,刘甲在探 望、照顾刘乙时,应注意尊重刘乙意愿,对女儿保持足够的细心和耐心,注意 控制自身的情绪,自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不得有不利于 刘乙身心健康的言行。如刘甲恢复探望刘乙后,确有不利于刘乙身心健康的情 形,谢某某可以另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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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另外,如前所述,在保障父或者母的探望权的同时,也必须坚持未成年子 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虽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对刘甲的心理测评结果显 示正常,刘甲在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复诊记录也显示无异常。但刘甲在重庆市 精神卫生中心的初诊记录显示,其在明尼苏达多相个性测验中,有部分项目分 值较高,辅助诊断意见也载明“精神病性障碍93.59%”。刘甲在重庆市精神卫 生中心复诊时,其“心理检查总体印象”也显示其非社会化倾向明显,容易与 父母或权威发生矛盾,常常不服从社会传统和习惯规范,容易激动等,检查结 果为心理状态轻度异常。而2021年2月,刘甲即是因教育子女与其家人发生争 执,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及行为,将刘乙的脸部严重咬伤。并且刘乙现在年龄 尚幼,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为充分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刘甲在现阶段探望刘乙时,应有刘乙 的法定代理人谢某某在场陪同为宜。因刘乙年龄尚幼,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 段,需要稳定、平和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加之谢某某需在场陪同,故探望频次 不宜频繁,探望时间不宜过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刘甲每月探 望刘乙两次,在周末(周六或周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的9时至18时进行探 望,每次探望时长4小时。
另需指出的是,探望方式仅是实现探望目的的手段,并不妨碍双方在必要 时作出调整。双方应在探望过程中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努力为孩 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温馨、宽松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在每月具体的探望时间及地 点方面,可充分征求和尊重刘乙意愿,使其能够充分感受到探望带来的与父亲 相处的快乐和喜悦。而谢某某作为刘乙的直接抚养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积极 教育和引导刘乙正确看待父亲刘甲的探望与关爱,对刘甲的关爱行为给予积极 回应和反馈,这有利于促进和融洽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对刘乙的健康成长也会 产生积极影响。
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俊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