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近亲属范围内无适格监护人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特1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 3.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市居民委员会
支持起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王某某,女,2010年11月出生,系未成年人,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王 某某的父亲已于2021年7月26日死亡;母亲有二级精神残疾,现在辽宁省营




一、婚姻家庭纠纷 125

口市医院住院治疗,无法担任监护人。祖父已经死亡;祖母在上海宝山区养老 院住院。外祖父已经死亡;外祖母失联。母亲与前夫生育的一子失联。两名姑 姑均书面表示不愿意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王某某目前由康健新村街道委托第 三方24小时托管,费用均由街道负担。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指定申请人为王某某的监护人。理由是:根 据法律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也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 的居委会担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未成年人王某某处于事 实无人照顾的状态,居委会不仅担负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并组织专人轮流 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业进行照顾,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避免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为未成年 人确定监护人,居委会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为维护未成 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故决定支持起诉。

【案件焦点】
没有具备法定监护资格的人时,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 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王某某现为未成年人,其父亲已经死亡, 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祖父及外祖父均死亡,祖母现住养老院,外祖母、同母异 父的哥哥均失联,两位姑姑亦表示不愿意担任其监护人,故王某某近亲属范围 内没有既有监护能力又有监护意愿的合适人选。现王某某由康健新村街道委托 第三方进行24小时托管,日常费用均由街道负担,申请人表示愿意担任王某某 的监护人。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避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的状 态,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申请人作为王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按 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 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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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 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上海市居民委员会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为困境未成年人指定公职监护 人的相关案件。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关系往往较为复杂,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 能力,未成年人监护人职位的长期缺失,会导致“照管难”现象,不利于未成 年人的教育和成长,也会增加学校和社会负担。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公职监护人, 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避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处 于无人保护的状态。
一 、为困境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应当在近亲属范围内穷尽寻找适格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 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 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 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 中,王某某的父亲已去世,母亲精神残疾且长期在外省市住院治疗,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父母以外的有监护能力的 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形。由于王某某的祖父和外祖父均已死亡,祖母在养老院养 老,外祖母及同母异父的哥哥失联,血缘关系较近的两位姑姑不愿意担任其监 护人,穷尽所有手段在近亲属范围内寻找监护人后,仍然没有适格人选,此时 应考虑由公职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 、公职部门担任监护人,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 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





一、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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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由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的责任,这 是立足于我国国情而设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护制度。居委会、村委会对居住地 区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比较了解,故由有承担监护职责意愿 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公职监护人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本案中,王 某某所在地街道出资委托第三方对王某某进行24小时托管,居委会主任作为王某 某的家长与学校保持联系并参加家长会等活动,故为避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处于 无人保护状态,由熟悉情况的居委会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维护王某某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法治意义
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政府是未成年人最终的保护主体,这 种理念已得到世界各国公认。国家监护责任一方面体现在政府是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坚强后盾;另一方面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出现问题时, 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对家庭监护进行干预,不能使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或 其他危险环境中,且在必要时应直接承担监护责任。因此,由民政部门、居委会、 村委会在没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时承担起监护责任,也与其职能相符。
编写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何倩 胡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