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取得抚养权但未实际进行抚养,另一方可在履行实际抚养义务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邵某诉边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25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邵某 被告(上诉人):边某
【基本案情】
邵某与边某于2015年6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24日育有一子边 某某。2020年3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边某某归边某抚养,无须邵某

一、婚姻家庭纠纷 87

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边某某一直随同邵某的父母共同生活于山东威海,现在 山东威海入读幼儿园,此期间边某按月支付边某某的抚育费用。另查,边某系 互联网公司的工程师,年收入约30万元;离婚后未再婚,亦未育有子女,父母 已相继去世。邵某系北京教育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婚后育有一子,自述 月收入约3万~4万元。
经询,邵某称其为了与边某离婚,在协议离婚时方同意将边某某的抚养权 归由边某;现由其父母和雇用的育儿嫂共同照看两个孩子,其亦时常往返山东 威海陪同孩子。边某则表示边某某于2020年3月至今一直随同邵某的父母在山 东威海生活,因疫情等原因,除2021年5月间将边某某接往北京与其共同生活 1个月外,其余时间偶尔通过视频等方式与边某某进行联系。
关于对边某某后续的抚养方式。邵某表示若获得边某某的抚养权,后续会 保持现有的抚育状态,且待边某某到入学年纪,其考虑将父母和边某某接往北 京,继续陪同照看边某某。边某则表示若维持现有抚养关系,其考虑全职在家 照看边某某或让其他亲属帮忙照看边某某。
诉讼中,本院视频连线了边某某的姥姥。边某某的姥姥表示边某某一直随 同邵某及姥姥、姥爷共同生活,已经适应现有生活环境,认为抚养权应变更为 邵某为宜。在视频中的边某某表示自己与母亲邵某的关系最为亲密,其次是其 姥姥,不同意在没有邵某陪同情况下,与边某一起在北京生活,但同意寒暑假 前往北京陪同边某。在视频中,边某某亦多次表达想念母亲邵某。

【案件焦点】
夫妻一方取得抚养权但未实际进行抚养,另一方可否在履行实际抚养义务 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 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 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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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综合法律规定,对于子女抚 养权的确定,应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 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进行确定。邵某与边某离婚时协议由边某获得边 某某的抚养权,但在实际履行中,边某某一直单独随同外祖父母在山东威海共 同生活,虽边某能按月给付边某某抚育费用,满足边某某物质需求,但因未 能与边某某共同生活,未能慰藉边某某的情感呵护、生活照料、时间陪伴等 精神需求。综合边某某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边某某现有生活状态和 适应情况、邵某与边某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外祖父母对边某某后续抚养 的意见等因素,本院认为维持边某某现有的生活状态对边某某更为有利,由 邵某抚养边某某更为适宜。据此,本院对邵某关于变更边某某抚养关系的主张 予以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 、原告邵某与被告边某之子边某某变更由原告邵某抚养;
二、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边 某与邵某于2020年3月离婚时,约定双方之子边某某由边某抚养,但边某考虑 到其当时条件不具备对孩子更好的抚养环境,希望将边某某送至山东威海由邵 某父母帮忙照顾抚养至孩子幼儿园毕业,在征得邵某及边某某外祖父母同意后, 边某某于2020年3月即被送至山东威海其外祖父母处生活至今。一审法院考虑 到边某在离婚时取得边某某抚养权后并未实际进行抚养,同时从最有利于未成 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变更由邵某直接抚养边某某,符合 双方现实情况,所作判决并无明显不妥。如仍由边某直接抚养,今后在执行时 将难以避免对孩子产生一定的伤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婚姻家庭纠纷 89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于 子女均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也规定了可以变更 抚养关系的具体情形。但实践中,基于父母生活与工作模式的复杂情况、客观 条件限制等原因,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亦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 变更。因此,在民法典实施后,“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有子女随其生活 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相应情形如何认定,如 何在审判中准确把握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这一原则,是本案中值得研究探讨的 重点问题。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虽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婚生子由孩子父亲抚养,但实 际孩子父亲却未能行使抚养权之实,且夫妻离婚后,双方均未与孩子共同生活, 孩子系由外祖父母长期照顾,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感情基础和亲情联系。此时, 对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认定,不应简单地从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来 判断,而是应当综合未成年子女现有生活状态和适应情况、外祖父母和子女本 人对后续抚养的意见等因素,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 合法权益出发进行综合判定。 一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认为维持子女现有的 生活状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并据此对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符 合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与初衷,有利于子女在充满关爱、平稳安定 的环境中成长。综上,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取得抚养权但未实际进行抚养, 子女长期单独随另一方的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另一方要 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综合子女现有生活状态和适应情况,认为维持现有 的生活状态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应当对另一方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 予以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孩子父母进行了规劝和教育,要求 母亲在获得抚养权后给予孩子更多感情上的呵护和时间上的陪伴,同时提供更 多机会让孩子和父亲相处,引导父母发挥各自角色,安排好各自后续的生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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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工作,积极维系家庭关系和睦,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未来,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陈锦洪赵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