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会知书的效力

——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黄条德、惠来 德安特种水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2013)揭惠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黄条德、惠来德安特种水产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1999年2月10日,黄条德拟向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葵西分社 (以下简称葵西分社)借款,并在惠来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抵押会知 书》。后于1999年12月30日与惠来信用联社葵西分社签订编号为农信抵借字 [99]第951-155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惠来德安水产公司在“抵押人”处盖 章。黄条德、惠来德安水产公司还向贷款人立下《借款人(房产人)抵押声明 书》,声明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惠来县周田镇径口开发区养殖场办公楼首层、二层的 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0331××9号、0331××8号)作为黄 条德的借款抵押物。上述合同及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惠来信用联社葵西分社依约 将60万元借给黄条德。还款期限届满,黄条德未归还欠款。
从2009年9月29日起,包括葵西分社在内的16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全部业 务、债权债务及所有者权益均由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继。葵西分社的权利义 务已依法转为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继受。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91

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黄条德付还原告借款60 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3年4月3日止的利息356760元,从2013年4月 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加收50%计); 判决惠来德安水产公司在其提供抵押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黄条德的上述债务承担抵 押担保责任。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1.《抵押担保借款合 同》复印件;2.《抵押物清单》《借款人(房产人)抵押声明书》《房地产抵押会 知书》、粤房地证字第0331××8号、0331××9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全国农村 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复印件;3.2008年6月25日《贷款催收通知书》、2013年3 月10日《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等。
【案件焦点】
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押会知书》是否具有抵押登记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应分成两部分看。首 先,借款合同部分,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黄条德没有归还借款,显 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黄条德归还借款60 万元及利息,理由成立,依据充分,予以支持。其次,抵押条款合法有效,但由于 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到惠来县房地产交易所所为的行为只是一种在抵押登记之前房产 经评估可以进行抵押登记的告知行为,而不是抵押登记行为,故惠来县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请求惠来德安水产公司以提供抵押的房产对黄条德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理由成立,依据充分,予以支持。但原告在行使抵押物受偿权时,不得对抗第三人。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决:
一 、黄条德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的借款6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00年6月25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 的利率计,从2000年6月2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 率日万分之三计)。
二 、惠来德安特种水产有限公司在其所有的位于惠来县周田镇径口开发区养殖 场办公楼、养殖楼第二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证号分别为粤0331××9号、0331× ×8号)价值范围内对黄条德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92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社在行使抵押物受偿权时,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焦点在于对抵押会知书的理解。合议庭认为,抵押会知书是房地产 交易所在抵押登记之前房产经评估可以进行抵押登记的告知行为的书面形式,会知 是一种确权行为,而不是抵押登记行为,不具有抵押登记的效力。若在房地产交易 所出具抵押会知书之后,抵押权人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虽生效,但不得 对抗第三人。故本案中,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债权及抵押权,但就抵押权 受偿时,不具有优先性。
编写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郑楚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