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取储户打印账单费用的司法审查

——王岩诉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亚运村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483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岩
被告(被上诉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以下简称花 旗银行亚运村支行)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23日,王岩到花旗昆仑支行申请开立花旗睿智理财账户,在《客 户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收到并接受《服务条款》、《花旗集团隐私保护》、《业务 费率表》。
2011年10月10日,王岩致电客服热线,以对账单丢失为由,询问重印其从开 户到当时的每个月纸质对账单如何收费。客服人员答每份收费100元,从2007年 11月底到当时共48个月。王岩还询问是否大约需要5000元以及如何支付等。10 月24日,王岩到花旗亚运村支行申请打印该期间的对账单。当晚,花旗昆仑支行 行长致电王岩,表示得知王岩申请账单打印,感觉费用高,愿意帮助王岩处理。王 岩在通话中表示贷款要用,打印对账单盖章就行。行长三次表示愿意帮王岩申请减 免,王岩分别表示“没事没事,该收多少钱收多少钱,按你们的走”;“我觉得没 必要吧,你们就按你们的走”;“没事没事,到时候等你免的时候再说吧”。10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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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日,王岩再次到花旗亚运村支行营业厅,缴纳4200元后领取了2007年11 月至 2011年10月共47个月的对账单94页。花旗银行亚运村支行在对账单上加盖了公 章,并向王岩出具了4200元收据。
2012年3月7日,花旗亚运村支行对王岩的账户进行了3次操作,前两次各打 入4200元,交易描述分别注明“退款”、“月对账单服务费退款”,最后一次扣除 4200元,交易描述注明“取消退款”。同日,花旗上海总行的员工致电王岩,王岩 告知与律师联系。
次日,王岩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监督王岩操作,登录花旗中国公司网页,查 询“费用与利率”中的服务费率得知,花旗睿智理财账户申请纸质对账单的客户, 对账单一个月以内免费,超过一个月100元/份;申请电子对账单的客户,网上银 行电子对账单免费,首次索取12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免费。王岩支付公证费1030 元,并取得公证书及发票。
王岩起诉认为:花旗亚运村支行账单收费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格式条款对消 费者作出的不合理规定应属无效;王岩打印是普通对账单而非单独定制的对账单, 不应当收费;无据收费并占用半年,应付相关利息和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公证费用; 消费者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王岩有精神损害。故请求花旗亚运村支行当面并登 报赔礼道歉,返还对账单费用4200元,支付利息500元,给付公证费1030元。
花旗亚运村支行辩称:提供对账单副本的服务可以按照市场调节价收费;收费 依据《业务费率表》(2011年7月版)已向上海银监局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在营业 厅公开摆放,同时上传至官方网站;一次性重印过去4年的对账单,属于常规寄送 之外的、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服务,不符合免除收费的情形;王岩已明知 且确认接受收费标准;花旗亚运村支行已向王岩退还重印对账单服务费,故不同意 王岩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另查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业务费率表》上列明:花旗睿智 理财账户申请纸质对账单一个月以内免费;超过一个月,100元/份;申请电子对 账单网上银行对账单免费,首次索取12个月内(含)的纸质对账单免费;银行有 权不经预先通知随时调整和修改费率表的收费、起存金额和条款。2012年4月1日 起,花旗中国公司实施新的《业务费率表》(2012年4月版),其中花旗睿智理财 账户12个月内的纸质综合月结对账单免费,12个月以上每份每月30元,最高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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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花旗银行中国公司曾于2012年3月16日、21日、22日向上海银监局网传报送 关于服务收费情况、收费价格的报告。前者载明:目前每个月免费向客户提供一份 纸质月结对账单,除此之外,如果客户来网点要求提供额外的月结对账单,一个月 以内的免费,超过一个月的,贵宾理财客户收取50元/份,睿智理财客户收取100 元/份。公证处就此出具了保全公证书。
诉讼中,北京银监局按银监会要求函复法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 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应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 办法》报备;经了解,2011年3月16日花旗中国公司通过金融机构信息专网(非 银监会0A) 系统,向上海监管局报送了关于花旗中国公司服务收费情况的报告; 此外该行于2011年6月9日向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寄送了2011年7月版的收费标准。
【案件焦点】
银行向储户收取打印纸质对账单费用,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岩开户时签署《客户确认书》,确认收到并接 受《服务条款》和《业务费率表》,服务收费问题已有约定。涉案账单与应按月寄 送的免费账单无关,依约属收费范围。账单跨越47个月不全部属于《商业银行服 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免费范围,非明文规定免费的服务属市场调节 价范畴。合同期内,花旗中国公司对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规 则和行业管理的具体要求,本着公平原则,区分服务类型及职能属性,充分考量客 户的承受能力及银行自身发展需求。本案中,收费标准已报备,但47个月94页账 单收费4200元与相关文件规定不完全相符,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其合理性,以普通 公众的通常判断,明显超出该项服务的具体工本费用支出,不具有合理性,确有失 公允,应予调整。花旗亚运村支行采取两次入款、一次退款的操作使款项到位,且 未以适当的方式正式通知王岩,有所不妥,但不足以否定其已退款的事实。花旗昆
仑支行行长曾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商议价格,而王岩一再拒绝,以致在付费后再行起 诉解决,相应利息、公证费损失有自行扩大的成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岩受精 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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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王岩的诉讼请求。
王岩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论2011年10月10日王岩致电客服热线还 是10月24日晚花旗昆仑支行行长致电王岩,对于收费事宜王岩均未提出异议。花 旗中国公司已就王岩打印涉案对账单时所适用的2011年7月版服务收费标准履行 了相关的报备手续。花旗亚运村支行就王岩打印47个月对账单收取服务费用,符 合约定,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 回。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但两审法院在银行收费合法性的认定上是有区别的。
2011年3月9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 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具有政府指导价性质。依该规定,从 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 月、12个月内对账单的收费,但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本 案中付费的47个月账单与逐月寄送的账单从内容和形式上看差别仅在于是否加盖 出具单位的公章,能否界定为特定账单,一审、二审均没有作出认定。根据一审意 见,涉案账单跨越47个月不全部属于文件规定的免费范围,非明文要求免费的服 务属市场调节价范畴。对市场调节价范围内的服务定价进行合法性审查,应从两个 方面展开。程序方面,商业银行自定后在执行前应向银监会报告,并在相关营业场 所公告。不报告、未公告或晚公告或公告方式不规范,由监管机构予以行业查处, 对金融客户而言,不必然导致不适用。实体内容方面,应以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 规定、公平原则,以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定价规则判断。涉 案账单的收费情况与上述文件的规定不完全相符(该免的没免)。接受备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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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未提出不同意见,并不影响对该收费标准是否公平合理的民事考量。另一方 面,格式条款本已不够公平,银行就其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应承担举证责任。银行没 有相应证据佐证打印47个月94页账单的具体成本支出,无论从普通公众的通常判 断,还是从计算机系统管理、打印复印、窗口服务人员工时工费等相应专业角度核 算,收费4200元均明显超出该项服务的具体工本支出。不具合理性、有失公允的 自定价当然不具有合法性。因本案银行实际已将收取的不合理费用退还客户,所以 法院仅表明了收费不合理应予调整的态度,没有论及如何调整。假设没有已退款的 事实,这一问题就无法回避。此时,如银行能够就其实际成本支出进行举证,可以 按照证据证明的金额认定。如果银行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证实以致真伪不明或数额 不确定、不准确,则法官要行使自由裁量权,以行业的通常标准或相关专业的考量 方法去衡量各方利益,进而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
二审认为银行收费符合约定。从理由看,一方面客户事前联系没有提异议,另 一方面,跟约定相符,且约定标准已备案。究其一,事前电话联系,不是提出收费 标准的要约,也不是征求客户对其收费的意见,在当时的情境下,客户仍然是被动 的,没有决定性选择权。机会不对等,未提异议不等于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新的 合意。究其二,收费标准备案并不意味其合规。还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审查。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