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宝林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崔宝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日,原告司机周晓明驾驶登记在青县恒祥运输队名下的冀J91971 号吊车,在津港公路与孙绍桐驾驶的津MG6022号小客车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此 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西青开发区大队认定,周晓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孙绍桐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车损25455元和 因车辆鉴定的拆解费2500元。该案经西青区人民法院调解后被告保险公司仅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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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强险范围内承担了2000元,其他部分未承担。原告依法向孙绍桐支付了剩余赔偿 款25955元。
另查明,崔宝林的冀J91971 号吊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 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5月26日0时起至2013年5月25日24时止,事 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件焦点】
本案事故车辆的拆解费、鉴定费应由谁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或者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崔宝林的雇用司机周晓明驾驶车辆与孙绍桐发生交通 事故并造成孙绍桐各项损失共计25955元,因周晓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原告已垫 付赔偿款25955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垫付的赔偿款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 辩称,因原告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故应扣除20%,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垫 付损失扣除20%免赔率后,为20764元。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 原告崔宝林共计20764元。
【法官后语】
1. 事故车辆的拆解费、鉴定费应由谁承担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为确定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及应当支付的赔 偿金额,必须对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及价值进行 调查和认定。在业务实践中,这项工作一般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直接协商处理,但 是,当双方之间不能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时,会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或评估鉴 定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调查和评估,上述费用不论是应保险人的请求而发生还 是应被保险人的请求而发生,都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一、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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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免赔率怎么计算
所谓不计免赔特约险,指车险中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它属于商业附加险的一 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 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 保险。投保后,被保险人不仅可以享受到按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 赔偿;还可享受到由于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赔 偿。不计免赔特约险属于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的约定,保险事故 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时,按照《保 险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在符合 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 率为20%。在本案中原告崔宝林雇用的司机周晓明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赔偿金 额应按约定免赔20%。
编写人: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秦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