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连涛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2013)商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
一、财产保险 121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温连涛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1日15时30分许,原告温连涛驾驶鲁A767L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 济阳县城区正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安路与兴隆街路口右转弯时,与安秀辉驾驶的 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安秀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 队认定,温连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2年9月17日,法院作出(2012)济 阳刑初字2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约定温连涛、肇事车车主鲁文杰赔偿死者继 承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270000元,阳光财险济南支公司赔偿 交强险112931.22元。2012年9月18日,法院作出(2012)济阳刑初字221号刑 事判决书,认定温连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温连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判决温连 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9月17日,温连涛、 鲁文杰将赔偿款支付完毕。
另外,2012年6月21日,原告温连涛向被告阳光财险济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 车商业保险,保期一年,保险期间为自2011年6月2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24 日24时止。在商业险中,约定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000元及不计免赔 率等险种。
在原告要求被告理赔时,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原告请求判令 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认为本次交通事故 发生系原告驾车逃逸造成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二十万 元的商业险赔偿与其责任比例相矛盾,依法应予以驳回。
【案件焦点】
温连涛的行为是否构成“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 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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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济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温连涛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 南中心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保险合同 约定要求被告按照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认可。该事故的发生, 原告虽支付受害人继承人270000元赔偿款,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原告的诉讼 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123349.8元[(166840-110000+19057+ 50158.5+50158.5)×70%]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未超出原告的投保范围,故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应予承担保险责任。
济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 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给付原告温连涛保险金123349.8元。
二、驳回原告温连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温连涛的行为是否构成“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 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 事故现场”的行为。若构成,则还需要进一步审查该免责条款的效力。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温连涛虽然在事故后离开了现场,但是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 打了110报警电话,其离开并未造成事故的进一步恶化,而且其将车辆留在现场, 根据车辆信息能够找到车主。温连涛的离开,是出于人本能的惊慌,而非恶意地逃 避法律追究。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述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也不构成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 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不论温连涛是否拨打报警电话,其行为已经构成保险合同免责 条款字面意义上的“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因为温连涛的确是遗弃了 保险机动车且第二天才到公安局投案自首。需要进一步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将免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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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提示与告知。
合议庭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最终认定温连涛的行为不构成免责条款规定的情 形。 一方面,从答辩人的答辩意见中可以看出本案所涉及的免责条款的本意是交通 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免责,只不过在书写时运用了更为具体的语言,本案可以认定温 连涛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另一方面,保险条款中规定的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 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其中状语“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 下”修饰两个主体,第一个主体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同时还修饰“遗弃被保 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温连涛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不能属于未依 法采取措施,故即使按照免责条款字面意义,温连涛的行为仍然不能构成免责条款 所述内容。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 王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