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不明,被保险人提存后有权向保险人追偿

陆密平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陆密平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被告的灵宝营业部为原告所有的豫MS9960 号小 型普通客车投保交强险1份,保险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10月19日18时50分,原告丈夫郭建立驾驶豫MS9960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 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灵宝市阳平镇张村桥东30米路段时,与一由北向南横过公 路的未知名男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未知名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同 年11月2日,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灵公交认字(2011)201100083号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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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建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未知名男子无责任。事故发生 后,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未能查找到死者的身份信息。同时查明:法院在审理 郭建立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原告为赔偿受害人损失,主动向法院提存赔偿款100000 元。同年4月10日,郭建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后原告以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未果,引起诉讼。审理中,被告 拒绝调解,致本案调解未予进行。
【案件焦点】
1.陆密平向法院交付赔偿款100000元的行为,能否视为陆密平已履行了对受 害人的赔偿义务;2.陆密平能否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 支公司进行追偿。
【法院裁判要旨】
灵宝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依据法律规定,责任保险 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有关部门未能查找到死者的身份信 息,原告为赔偿受害人损失,主动向本院提存赔偿款100000元。应视为其已履行 了对第三者的赔偿义务。故被告依法应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原告诉讼请求合法 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解原告未将赔偿款给付死者亲属,不应赔偿原告保险金, 理由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陆密平保险 金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被告不服,以原审意见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建 立驾驶陆密平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一未知名男子撞伤致死,依据公安交通 警察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郭建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陆密平应在责 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陆密平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由中 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在投保车辆的投保的交强险赔偿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受害人身份不明,陆密平为赔偿受害人损失,主动向 法院交付赔偿款100000元,该行为符合提存的法律要件,应认定提存成立。而提



一、财产保险 41

存成立,则应视为陆密平在提存范围内已履行了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现陆密平向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追偿,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该提存款项由原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而债务人一旦提存,债务消灭。本案中,因受害人身份不明,陆密平 为赔偿受害人损失,主动向法院交付赔偿款100000元,两级法院均认定该行为符 合提存的法律要件,应认定提存成立,视为陆密平在提存范围内已履行了对受害人 的赔偿义务。
由于理论界以往对提存缺乏深入的研究,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此普遍感到陌生, 目前鲜见有裁判涉及此制度的适用。其中关于提存机关的确定争论较多,这必然会 引起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公证机关是有权办理提存的机关,但不能因此认为公证机关是办理提存的唯一 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更有能力胜任该工作,如果提存和 双方的争讼均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就便于查明事实,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有 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在本案中,虽然受害人身份不明,没有家属要求陆密平承担 赔偿责任,但陆密平主动向法院交纳100000元,为以后在查明受害人身份后向家 属赔偿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这种行为是值得法院鼓励提倡的。
另外,假如受害人的身份查明,提存的该笔100000元是否能够足额赔偿权利 人。如果不能足额赔偿,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还要继续承担剩余部分赔偿责任,如果 提存的该100000元超出法定赔偿额,还要退还陆密平超出的部分款项。
编写人: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焦迎九赵征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