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用人单位的特殊附属义务

——时景利诉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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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时景利
被告(上诉人):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航校公司)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13日,原告时景利与被告海南航校公司签订《海南航空学校有限 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十年;工作内容为在飞行部从事飞行教 员工作;工作地点为宜昌或其他基地;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 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自争议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三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航 校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双方在合同书第三十四条约定:“时景利提 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海南航校公司,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通知海南航校公司, 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时景利入职海南航校公司,从事飞行教员工作。双 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海航公司为时景利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了社会保险。
2012年8月1日,原告时景利通过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向被告海南航 校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时景利正式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提前三 十日致函海南航校公司,请海南航校公司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8月6日, 海南航校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书。9月6日,时景利向宜昌市虢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9月29 日,时景利向海南航校公司送达了《对〈关于限期上班的通知》的回复》,主要内 容为:海南航校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的《关于限期上班的通知》已收讫, 但郑重声明,其与海南航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请海南航校公司立即为其 办理相关手续的移交工作。海南航校公司于国庆节期间收到该回复。
【案件焦点】
劳动合同解除后,原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将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空勤人员体检 档案等涉及飞行员自身的证照和档案办理移交。



二、劳动合同 81

【法院裁判要旨】
宜昌市犹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时景利与被告海南航校公司之间依法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原告时景利与被告海南航校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景利与海南航校公司的劳动关 系解除后,海南航校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 时为时景利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转移手续。依 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海南航校公司在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到其所属的民 航地区管理局为时景利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移交手续。即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06]109号) 的规定,将时景利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 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移交到海南航校公 司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海南航校公司对上述档案的移交不存在任何障 碍。因此,时景利诉请海南航校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上述档案等手 续的转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宜昌市犹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 五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确认原告时景利与被告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 年9月6日起解除。
二 、被告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原告时景利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 、被告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办 理时景利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并将原告时景利的航空人员健 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 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移交到被告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民 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四、驳回原告时景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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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与普通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同,此案涉及航空 业高技术领域。飞行员作为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 解除的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解除后,原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将飞 行技术履历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等涉及飞行员自身的证照和档案办理移交?答 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1.从合同的附随义务上讲,原用人单位应该将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空勤人员 体检档案等涉及飞行员自身的证照和档案办理移交。所谓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相 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基于基本交易习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等衍生出来的附 属义务。附随义务伴随着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包括先合同 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随附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对于劳动合同来说,在劳动合同终止 后,用人单位仍然对劳动者具有一定的附随义务。这种义务虽无合同条款明确约 定,但是基于劳动法的基本精神而产生。《劳动法》制定的目的在于稳定劳资关系、 更好地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 动关系也就终止。对于劳动者来讲,涉及一个再就业的问题。原用人单位若不配合 劳动者,办理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劳动者再就业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和侵害。因 此飞行员要求原用人单位具有将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等涉及飞行 员自身的证照和档案办理移交,对于原用人单位来说,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的附随 义务,原用人单位应该配合。
2. 从立法的目的上来讲,《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档案”,针 对飞行员这个特殊行业,应该包括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 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等一 系列与飞行员职业身份有关的材料。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 利,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还对原用人单位的证明出具义务、档案 移交义务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移交手续。”法律 条款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劳动者后期的再就业权利。对于飞行员这个行业



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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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其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 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对其再就业起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从其立法目的上来讲,对此处的“档案”,应该做扩大意义的理解。
3. 从适用特殊规则的角度讲,原用人单位应该将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空勤人 员体检档案等涉及飞行员自身的证照和档案办理移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只 是从一般规则意义角度出发,规定原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移交手 续。至于飞行员的档案具体包括哪些、如何移交,没有做特殊性的规定。虽然《劳 动合同法》未作具体说明,但是航空领域相关规则做了说明。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民航发[2006]109号),飞行人 员辞职,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一律移交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 管。在上位法未作明确说明,下位法有可以参照适用的规则,且不违法上位法的情 形下,下位法可以作为特殊规则参照适用。
综上所述,从合同附随义务上、从立法目的上、从适用特殊规则上,原告时景 利要求被告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 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将其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 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移 交到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理应得到支持。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虢亭区人民法院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