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亦清诉张培明一般人格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沈亦清 被告(上诉人):张培明
【基本案情】
死者张泰安系沈亦清的哥哥,张培明的叔叔,本案第三人傅亚尊的舅舅。张泰 安父母共生育子女7人,分别为长子张子蓣、次子张泰昌、三子张泰安、长女张文
五、一般人格权纠纷 199
彩、次女张文秀、三女张文质、小女沈亦清。张培明系张子蓣之女,傅亚尊系张文 秀之女,陈熙鹏系张文彩之子。
张泰安于1947年离开大陆去往台湾,退休后于1987年7月申请至无锡定居。 在办理定居手续时填写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定居审核表》中,张泰安 写明申请定居理由:“孤身在台,从未结婚成家,在台湾无亲属子女,现年老退休, 想回大陆安度晚年。原籍太仓县浏河镇已无亲可依,北京胞妹处又无法适应北方寒 冷气候,故选择无锡外甥陈熙鹏处,自购房屋定居。”自1987年12月起,张泰安 定居于无锡。张泰安未曾结婚,也无子女,生前独自居住于无锡市溪南新村141号 ×室。张泰安经济条件较为宽裕,无需他人经济资助,并且经常出资邀请包括沈亦 清、陈熙鹏、张培明、傅亚尊在内的亲戚共同外出游玩。沈亦清等人也对张泰安尽 了一部分精神抚慰及日常生活照应等方面的义务。
2010年3月30日,张泰安在家中因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后张培明垫付了部分 丧葬费用,张培明的儿子联系办理了火化事务。遗体火化后,骨灰安放于无锡市殡 仪馆,存放凭证由张培明持有。2012年5月15日,沈亦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 培明返还骨灰。
【案件焦点】
死者张泰安的骨灰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骨灰作为具有特定象征意义的物, 属于民法所调整的物的范畴。骨灰纠纷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的遗嘱,如果没有遗嘱, 而亲属间又不能就骨灰的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优先考虑与死者有最密切关系 的亲属的精神利益,将骨灰交由该亲属处置管理。此时的管理权利,应限于埋葬、 祭祀,保证死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并且不得妨碍其他亲属对死者同样享有的哀 悼、祭奠权利。本案中张泰安未立下书面遗嘱,当事人就骨灰安置产生争议,在此 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与死者有最密切关系的亲属的精神利益。沈亦清为张泰安的胞 妹,张培明是张泰安的侄女,傅亚尊是张泰安的外甥女,相比较之下,兄妹关系具 有更为密切的血缘关系。因此,张泰安骨灰由其妹妹沈亦清管理和处置更适当。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中华人民
200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5条第1款第2、4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张培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将张泰安骨灰返还给沈亦清;
二、沈亦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张泰安骨灰安葬于太仓市公 墓浏河墓区。
张培明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骨灰作为 遗体的转化物,是死者亲友对死者进行悼念、祭拜的载体,不宜认定为物权法意义 上的物。骨灰不是遗产,因此不宜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 继承顺序来确定骨灰管理权的归属。对骨灰的处理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的意愿,在死 者生前未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应根据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原则即综合死者 生前居住地、死者与在世亲属的血缘关系及来往的密切程度、方便亲友祭奠管理等 多个角度进行利益衡量。本案中,死者张泰安返回大陆选择定居地时通常会考虑叶 落归根、入土为安。张泰安在无锡购房并在此居住生活了23年,无锡为其生前居 住地。沈亦清远居北京,傅亚尊居住于上海,而其他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都在无锡, 将骨灰安葬在无锡方便亲友祭拜管理。综上,将张泰安的骨灰安葬在无锡更加 适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的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沈亦清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骨灰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它是遗体的转化物,包含着强烈的社会伦理意 义。骨灰寄托了思念亲属、表达孝心、报答恩情、纪念先人、索源求根等特殊情 感,同时亲友对逝者骨灰的处理安置在本质上又是一种祭奠行为,它体现了社会公 德和社会公共秩序。对死者骨灰进行法律保护的客体,是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以及 社会公共利益。
对骨灰的处理应当依据与死者最密切联系原则综合考虑。骨灰不是死者的遗 产,它的主要功能是后人祭拜,因此不宜完全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确定骨灰管理权的归属。在骨灰安置问题上,如果死者生前未对该事宜做出明确的
五、一般人格权纠纷 201
意思表示,那就应当依据与死者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处理。首先应考察死者本人生 前工作、居住、生活的客观情况,应尽可能多的考虑选择与其生前最密切联系的地 方作为安葬地。其次,要考虑死者近亲属的安葬情况,应尽量与死者近亲属安葬在 同一地。最后,要考虑到死者在世亲属与死者的血缘、地缘、人缘等亲疏关系,从 方便与死者生前来往较多、关系较为融洽的亲属管理拜祭的角度出发,确定安葬 地点。
本案中,张泰安于1987年从台湾回到大陆,当时张泰安考虑老家原籍太仓县 浏河镇已无亲属,又不能适应北京胞妹沈亦清处的北方寒冷气候,故选择在无锡外 甥陈熙鹏处定居。张泰安回大陆定居时年纪较大,选择定居地时通常会考虑叶落归 根、入土为安。张泰安在无锡购房并在此居住生活了23年,其间与在无锡的亲友 张培明、陈熙鹏等人保持往来。张泰安在原籍太仓县并未购置房屋,并无返回太仓 老家的意思表示。综上,无锡系与死者张泰安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
张泰安在太仓已无亲友,沈亦清远居北京,傅亚尊居住于上海,其他有血缘关 系的亲属张培明等人都在无锡。在张泰安的亲属中,沈亦清与张泰安系兄妹关系 血缘关系最近,但由于分隔两地,二人往来较少。张泰安在无锡生活了23年,与 张培明等无锡亲属往来较为频繁。虽然沈亦清、傅亚尊对骨灰的处置有不同意见, 但张泰安在无锡的亲属张培明显然希望将死者张泰安的骨灰与其兄长张子蓣的墓合 葬一处安放在无锡,以方便管理拜祭。张培明也愿意协助外地亲属前来悼念拜祭, 不会妨碍外地其他亲属祭奠权利的行使,由其安置管理张泰安的骨灰更贴近社会的 一般伦理道德。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潘华明赵璧
骨灰安置应依据与死者最密切联系原则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