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郭某某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马某某 被告:郭某某
【基本案情】
马某某,2001年3月15日出生,小学生。郭某某与马某某之父于2012年6月 26日登记结婚。郭某某与马某某系继母女关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习惯等 琐事曾发生矛盾。2013年3月29日,郭某某将马某某的日记与照片打印并附有 “马某某日记”的说明制作成海报,张贴于马某某居住的房屋室内窗户上、马某某 生母居住的小区楼道内,其内容具有批评马某某个性缺点及不良生活习惯等情况。 马某某认为自己正处于青少年成长期,心智尚未健全,郭某某的行为对自己的身心
四、名誉权纠纷 181
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人格尊严,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 某停止侵权行为,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郭某某在庭审 中明确表示其已认识到行为的不妥,并进行了口头道歉,但拒绝以金钱方式赔偿。
【案件焦点】
郭某某侵害同居未成年继子女马某某的名誉权是否应该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系指对特定主体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 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对侵犯名誉权 行为之认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之认定标准结合侵犯名誉权行为之特殊性,应考查 侵权人有无因故意或过失,将不当言论传播于第三人,致使他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遭 到贬损,或减少其应受信任与尊敬。本案中,郭某某故意将马某某的日记及照片制成 海报并张贴的行为足以使马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或减少其应受到的信任和尊敬,因此 郭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马某某名誉权的侵害,其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马某某要求 郭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因郭某某的侵权行为已经终止并且 在庭审过程中郭某某已对马某某进行口头道歉,故该项诉讼请求郭某某已经履行。对 于马某某要求郭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鉴于郭某某已经认识 到行为的不当性并已经当庭进行口头道歉,法院根据马某某名誉受损害的情况和郭某 某的过错程度、悔过表现以及双方之间存在的家庭成员关系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对马某某要求郭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郭某某作为 马某某的继母,其所实施的行为极为不当,法院对其予以批评教育。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之规定,作 出如下判决:
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以其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判断一个人的名 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应当看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因该行为而致减低。就本案而 言,郭某某故意将马某某的日记及照片制成海报并张贴的行为足以使马某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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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评价降低或减少其应受到的信任和尊敬,因此郭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马某某名誉 权的侵害,其应承担相应责任。就此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本案中并无争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郭某某对其损害继女名誉权的行为承担何种责任,即除赔礼道 歉外,是否可以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裁判。如果郭某某是马某某家庭之外的其他 人,判令郭某某作出一定的金钱赔偿没有什么问题,但本案郭某某却是马某某的继 母,这种特殊的家庭关系内部能否判令金钱赔偿,有关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本案 没有判令金钱赔偿主要是考虑以下因素:(1)《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之间人身 侵权案件,如果夫妻没有提起离婚之诉,法院对此类诉求是不予支持的,其主要考 虑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特定的身份关系;(2)参照第一项因素,未成年继子女与 继父母的身份关系只有在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才解除,婚姻关系解 除前亲生父(母)与继(父)母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如继父母作出金钱赔偿必 然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达到金钱赔偿的法律效果;(3)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 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财产混同的家庭成员之间不宜采取金钱 赔偿的方式解决,应当主要以赔礼道歉、采取补救措施、法庭批评教育等非金钱方 式解决,不但对损害进行了救济,而且有利于家庭的和睦,事实上本案的处理也获 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编写人: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赵永攀
继父母侵害同居未成年继子女名誉权如何承担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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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