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培焱诉王良翰、汪海金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3)乐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健康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程培焱
被告:王良翰、汪海金
【基本案情】
当事人双方是邻居。王良翰是汪海金的儿子。2013年4月4日,汪海金在与程 培焱家搭界的地方摆放了柚子树枝丫作分界线,程培焱看见了就要挪开,遭汪海金 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有肢体冲突,致程培焱胸部等处受伤,双方经乐平市 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解无果,故程培焱诉至法院,要求汪海金、王良翰赔偿损失。 经程培焱申请,法院调取了乐平市公安局关于程培焱被殴打案乐公(南)行受字 (2012)0089号行政案件卷宗一册,该案卷记载乐平市公安局对程培焱、王良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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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
以罚款,对汪海金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在庭审中,双方对该证据无异议。
程培焱诉求赔偿的费用合计为9715.44元,并提供了住院期间医疗发票、费用 清单、出院小结、转院证明、购药发票和交通票据5张。王良翰、汪海金对程培焱 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程培焱所提供的医 院记录显示是治疗程培焱原有的心脏病等,且进行了医保报销,与本案无关。
【案件焦点】
程培焱在治疗侵权纠纷所致伤害的同时治疗自身原有疾病的费用诉求应否予以 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应该和睦相处。汪海金在公 共地上放置障碍物以此作为界限妨碍了行人的通行,具有过错。程培焱应该采取妥 当方法处理,而不能强行将障碍物挪开,其处置不当,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程培焱 是心脏病患者,纠纷前不久刚施行了支架手术,汪海金是高血压患者,两人都应该 尽量避免情绪激动。王良翰是成年男子,应该妥善处理两人之间的纠纷,虽程培焱 无证据证明王良翰对自己有殴打行为,但由于王良翰的出面,导致事态进一步恶 化,故乐平市公安局对王良翰处以500元的罚款,由此可见,对于程培焱的受伤, 当事人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程培焱诉请要求赔偿的费用为住院医疗费 6303.54元,药费1044元,交通费167.90元,误工、营养费2200元,合计 9715.44元。同时认可医保报销的金额为3582.91 元,扣除基数400元,实为 3182.91元。王良翰、汪海金无异议,可以认定。程培焱自行购药1044 元,提供了 医药发票,但王良翰、汪海金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认为,程培焱在本 案纠纷中的损害原因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其自身患有疾病,二是双方发生纠纷。首 先,程培焱住院治疗的心脏病等是其本人原有的疾病,但与双方争执引起的情绪激 动及波动等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酌定该原因力为30%。其次,程培焱在双方的争执 中亦有不妥之处,其自身应对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为10%。程培焱住院治疗 的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其自行购药1044元,提供了医药发票,从用药和计量看 符合医嘱的意见,应一并计入赔偿的范围。程培焱已经在医保报销的部分应该核 减,故6303.54元+1044-3182.91元=4164元的30%即1249元应计入赔偿范围。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35
交通费167.90元,程培焱提供了车票,与治疗疾病有关,应属于合理费用,计入 赔偿范围。程培焱未提供其收入证明,其要求误工、营养费按每天220元计算过 高,应该参照本地区的一般标准计算,误工费每天100元,营养费每天20元,总 计10天,总金额为1200元,应计入赔偿范围。故法院核定的赔偿金额为1249元+ 167.90元+1200元=2616.9元。
乐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26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汪海金、王良翰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程培焱损失2616.9元 的90%即2355元。
二 、驳回程培焱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程培焱治疗的疾病主要是心脏病,该病是在纠纷发生前就存在的,由此而产生 的费用是否应当获得赔偿是本案焦点。汪海金与王良翰辩称程培焱在本案中的损失 是因其本身的心脏病引起,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未与其发生纠纷,程 培焱也需要长期用药。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不分具体情况一概将治疗原有疾病的有 关费用的诉请驳回,而是要具体分析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产生有无因果关系,并 且用于治疗的费用是否合理必要。
就本案而言,首先应判断“纠纷”与程培焱的心脏病有无因果关系。现实中认 定因果关系一般采用相当因果说。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只能在现有的认知条件和信 息状况下,对因果关系作出一个大致的判断。因而,因果关系的认定就不完全是一 个逻辑推演的过程,而只是一个可能性的判断过程。汪海金二人明知程培焱的身体 状况,却未采用妥当的方式处理,导致程培焱患病住院的结果,实际上增加了损害 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并且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可以认定汪 海金二人的行为与程培焱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程培焱治疗原有心脏病的费用应予以适当支持,以充分体现法 律对于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判决明确汪海金二人只承担了程培焱的部分 损失,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编写人: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龚小红唐华丹
健康权纠纷中患者治疗原有疾病的费用应否得到支持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