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郑恩贵诉郑广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563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郑恩贵
被告(上诉人):郑广海、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龙洋村民委员会(下面简称 龙洋村委会)
【基本案情】
原告郑恩贵及被告郑广海均系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龙洋村村民。2013年2月 19日,被告郑广海与被告龙洋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今有龙洋村 暖棚修复,为了解决育苗问题,经过两委会决定准备承包给个人修复,修复三栋暖 棚工款1000元整,承包期3天,从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23日完成, 修复时要铁管调直,棉被连结时系好扣,上薄膜时把绳子系好,拆下旧膜折好归村 里所有。同时,在干活期间要注意人身安全,出现问题,村委会不负任何责任。协 议签订后,被告郑广海找到原告郑恩贵等人,于2013年2月20日开始暖棚修复工 作。2013年2月22日13时许,原告郑恩贵在暖棚上面拽棉被过程中,从暖棚上面 摔下,后被送至密云县医院,被诊断为腰2、5椎体压缩骨折及踝关节软组织损伤, 住院22天。为治伤,原告郑恩贵共计花医疗费12506.95元。被告郑广海为原告郑 恩贵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836.94元、护理费980元及伙食费50元。2013年7 月13日,被告郑广海按照工时数以每天64.5元的标准,为从事暖棚修复工作的工 人发放了工钱,其中原告郑恩贵出工2.5天领取了161.2元的工钱。经鉴定,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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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郑恩贵的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件焦点】
被告郑广海与原告郑恩贵之间形成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被告郑广海与被告 龙洋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郑广海与被告龙洋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承包暖棚修复工 程,后被告郑广海找到原告郑恩贵等村民进行暖棚修复,完工后,被告郑广海发给 原告郑恩贵等村民工钱。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郑恩贵与被告郑广海之间形成 个人劳务关系,被告郑广海与被告龙洋村委会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郑广海 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该劳务的劳动条件、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安全督导,但其 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郑恩贵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从暖棚上面 摔下受伤,对原告郑恩贵受伤的事实,被告郑广海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郑恩贵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对该劳务的安全条件等有清晰的认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 中应当谨慎,但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从暖棚上面摔下 受伤,应当对其受伤的事实承担一定责任。被告郑广海承揽了被告龙洋村委会的暖 棚修复工程,原告郑恩贵为被告郑广海提供劳务,在从事暖棚修复工程中受伤,被 告龙洋村委会作为定作人,不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郑广海除已支付的七千八百六十六元九角四分外,再赔偿原告郑恩贵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 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二万七千三百五十八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 、驳回原告郑恩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郑广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对原告郑恩贵的伤不负任何责 任,真正的责任承担人应当是龙洋村委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广海与龙洋村委会签订了承包暖棚修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51
复工程的协议,后郑广海找到郑恩贵等村民进行暖棚修复,完工后,郑广海发给郑 恩贵等村民工钱。原审法院结合上述事实认定郑恩贵与郑广海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 系,郑广海与龙洋村委会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经查,该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 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同时,原审法院结合上述事实认定龙洋村委会作为定作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及郑广海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郑恩贵的损失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亦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郑广海上诉所提其没 有责任,应由龙洋村委会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原告郑恩贵与被告郑广海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 系,被告郑广海与被告龙洋村委会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 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实践中, 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首先看双方是否有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劳动 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其次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 支付报酬;再次看雇工是否受雇佣人的指挥或控制,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 经营、共同劳动,共负盈亏的民事主体,其意义在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的设 立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一般应是书面合伙协议,但若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 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物质基础是 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并形成合伙财产;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盈余分配由合伙 协议确定或按照合伙人的另行约定处理;对外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 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与承揽人约定,由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 作结果,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完成工作并非单纯的劳务付 出,定作人不在于从承揽人提供劳务时间长短中获取利益,而在于依赖承揽人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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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备、技能、知识最终形成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具有如下法律性质:(1)诺成合 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要求交付合同标的即告成立。(2)承揽为不要式 合同,即口头约定不影响合同成立,无需书面形式和办理相关登记、批准手续。 (3)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即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与定作人给付报酬的义务,两 者互为对价,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问题。(4)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即 承揽人完成工作是为了获取报酬,故承揽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
本案中,原告郑恩贵是由被告郑广海直接找来从事暖棚修复工作,该暖棚修复 工程施工现场是由被告郑广海统一指挥的,原告郑恩贵具体干什么活要听从被告郑 广海的统一分配,且工资也是由被告郑广海来发放的,原告郑恩贵与被告郑广海间 不存在合伙协议,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不存在平等协商,且工钱是由被告郑广海统 一发放,非平均分摊,故原告郑恩贵与被告郑广海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合伙 关系。被告龙洋村委会没有对原告郑恩贵进行选任,更没有指示过原告郑恩贵工 作,故被告龙洋村委会与原告郑恩贵间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根据被告龙洋村委会 与被告郑广海签订的承包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被告龙洋村委会将村里的暖棚修复工 程以1000元的价钱承包给了被告郑广海,约定了承包期为三天,工作成果为铁管 调直,棉被连结时系好扣,上薄膜时把绳子系好,拆下旧膜折好归村里所有。故龙 洋村委会与郑广海间形成的是承揽法律关系,而非雇佣法律关系。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李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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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中人身损害责任承担的不同
——丁兆琴诉祝接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53
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丁兆琴 被告:祝接富
【基本案情】
2012年,原告为被告经营的场所进行装修。2013年3月,原告为被告经营的 场所进行改造。因被告经营场所所使用的柜板有老鼠粪便,为便于清洁,被告于 2013年5月再次找到原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经营场所所使用的柜板锯 掉部分,按照实际工作量结算费用。此后,原告使用自带电锯,在锯柜板过程中, 被电锯锯伤。被告将原告送至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为原告支付1000 元医疗费。现原告以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交 通费等费用为由,来院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焦点】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告与被告 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 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之间就被告经营的场所进行 装修达成的口头协议系承揽合同,该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应被告要求,为被告经 营场所所使用的柜板锯掉部分。为此,原告自带工具施工,并与被告约定按装修后 实际工作量进行费用结算,原、被告为此形成的合同关系性质仍属承揽合同,而不 是雇佣关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雇主赔偿责 任,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兆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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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法官后语】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首先应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 系。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那么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 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是因为自己使用电锯受伤,在雇佣 关系中雇员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雇员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 责任。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那么原告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 害的,被告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对定作指示或者选择有过失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直接影响原告 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本案中原告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柜板锯掉部分,原告只 要将锯掉一部分的柜板交付被告即可。对于报酬的计算方式双方约定按实际工作完 成量计算。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原告具有独立性,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完成主要工作,不受被告的指挥管理。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应属承揽合同关系,原 告对完成工作成果过程中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编写人: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周芳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并存情形下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