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和误工费,交强险赔不赔

— — 董京生诉白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748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董京生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以 下简称人财保险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白云、张家口市宣化宝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运 输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董京生系案外人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司机。2012年12月8日12 时30分,被告白云驾驶被告宝山运输公司所有的大货车(车号冀G50×× 号、挂 车号冀G83×) 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昌平区G6 辅路回龙观2入口处时,适逢原告 董京生驾驶案外人所有的小汽车(车牌号为京 BP14××) 同向行驶,两车相撞, 造成原告董京生所驾驶的车辆受损。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 沙河大队认定,被告白云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董京生因车辆于2012年12月16 日至19日维修而停运三日。
另查,事故车辆(车号冀G50×× 号、挂车号冀G83×) 在被告人财保险公司 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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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经本院核实,原告董京生合理损失为车辆承包费305元(月交承包费为3050 元/30×3日)、误工费350元(因原告董京生未提交纳税证明,本院酌定月收入为 3500元,3500元/30×3)。
【案件焦点】
出租司机的承包金和误工费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 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白云、宝山运输公司经本 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云 驾驶的事故车辆依法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被告人财保险公司作 为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先行赔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 和误工费,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财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保险合同,间接 损失不赔,未向法庭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被告白云 作为侵权人、被告宝山运输公司作为登记车主未到庭对二者之间关系予以陈述证
明,则应共同承担诉讼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京生承包费305元,误工费35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公司以交强险范围内不应 赔偿原告承包金、误工损失为由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董京生作为出租汽车公司职员,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因维修而停运三日。停运必然 给董京生造成停运损失,而停运损失中包含着承包费的丧失和营利(误工费)的丧 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之规定,停运损失属于受害人财产损害的范围,故本案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31

应由人财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限额内首先承担赔付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人财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白 云、宝山运输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 的解释》于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后出现的比较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出租车司机按月提交的承包金即俗称的“份儿钱”是否 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的财产类损失。
承办人认为出租司机的“份儿钱”应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财产损失,应由 交强险公司首先予以赔偿。理由有二:(1)依据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原则,依据《道 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承 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出租司机的“份儿钱”显然在其合理损失范围内, 应由交强险公司先行予以赔付。(2)对于间接损失的理解问题。虽然交强险条例明 确把出租司机的“份儿钱”列到间接损失中不予赔偿,但笔者认为,出租司机系以 出租车作为自己的谋生手段,出租车发生事故后停止行驶期间,必然影响到出租车 运营而减少其运营收入,故应属于直接损失范围。综上,笔者认为出租车司机的 “份儿钱”由交强险公司予以赔付合法有据。
编写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王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