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致财产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及责任承担

——严桂仙诉上海宾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伟民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93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严桂仙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宾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何伟民


十、其他侵权纠纷 219

【基本案情】
严桂仙为闵行区江川路660弄120支弄*号201室房屋业主,何伟民系严桂仙 楼上301室房屋业主。从2012年2月起,严桂仙发现家中厨房间有渗水现象,多 次与何伟民交涉,何伟民认为其家中墙面和地面都是干的,不存在漏水现象。于是 严桂仙将问题反映至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因查看漏水点需拆除何伟民家中的灶台以 及橱柜,但对于拆除后的橱柜和灶台损坏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漏水问题一直 无法查明更无法修复,致使严桂仙家中的厨房部分装修损坏情况越来越严重。
严桂仙诉至法院后,法院多次上门勘察。2013年4月26日,勘察发现,沿严 桂仙家中煤气管道,仍有滴水不断渗出。经协商,双方均同意进行漏水点排除实 验,从当日晚12时起至4月28日晚12时止,将何伟民家中水表总闸关闭,停止对 家供水。4月28日上午,法院再次上门查看漏水情况,发现严桂仙家中已经不再漏 水,煤气管道处也无滴水渗出,同时确认停水期间何伟民家水表无变化;另据严桂 仙反映,在何伟民家停水期间,严桂仙家中的漏水量逐渐减少直至不再漏水。此 后,何伟民开始对其家中漏水情况进行自查。5月8日,应何伟民要求,法院再次 上门查看,发现何伟民已经将厨房间的灶台和橱柜拆除,厨房西面的地砖已经挖 开,挖开处地面潮湿,不断有水渗出,楼板与地砖之间的填充层潮湿,厨房北面墙 面内的水管已经挖开,墙面干燥,另何伟民家中水闸打开后,严桂仙家中仍有滴水 从煤气管道处渗出。此后,何伟民继续对其家中漏水情况进行排查。5月14日,法 院再次上门查看,何伟民已经将北面阳台的东面墙部分挖开,连接热水器的水管露 出,原来潮湿的厨房西面墙角逐渐变干,不再有水渗出,同时严桂仙反映自何伟民 家中5月11日至12日传出敲击声后,家中已经不再漏水。
庭审过程中,严桂仙称因家中已不再漏水,故撤回要求何伟民修复漏水点的诉 讼请求。
【案件焦点】
严桂仙损失与何伟民房屋漏水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因过错导致他人财产权益受损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漏水事故的责任承担,而责任的承担必须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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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具体的漏水点确定。至于具体的漏水点,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且已不再 漏水,已无鉴定的可能和必要,故法院只能根据数次的现场勘察情况作出判断。严 桂仙家中天花板渗水,不外乎自来水进水总管漏水、污水管漏水以及严桂仙楼上住 户自用水管漏水等几个原因。经过漏水点排除试验,在将何伟民家中进水总管水闸 关闭后,严桂仙家中漏水情况就逐渐好转直至不再漏水,而水闸打开后,严桂仙家 中漏水情况又继续出现,由此推断,漏水点在何伟民家中的自用管道某处存在高度 盖然性,若漏水点在其他住户的自用管道或者是污水管、自来水总管等,将不可能 得到上述试验结果。此外,在其他共用部位和其他住户自用部位均无改变的情况 下,何伟民对其家中自用部位进行开挖排查后,严桂仙家中漏水情况已停止,由此 可见,漏水部位与何伟民自用部位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法院认为,何伟民应对 严桂仙家中的漏水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海宾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并无过 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严桂仙家中的受损部位主要在于厨 房的天花板以及吊柜等处,赔偿时应考虑装潢、折旧等因素,而严桂仙主张的因漏 水而致其生病并产生的医疗费,并不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亦不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但考虑到厨房修复过程中将对严桂仙正常生活产生影响,并由 此可能产生其他合理费用支出,法院酌情予以考虑,确定赔偿金额为4000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何伟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严桂仙财产损失人民币4000元。
二、驳回严桂仙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何伟民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伟民称, 原审认定其家中挖开处地面潮湿,不断有水渗出,不符合事实,但是,其在原审庭 审中明确表示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且其也表示不需要对漏水点进行鉴定。现何伟 民又称其家中没有漏水点,要求对漏水点进行鉴定后才能确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责 任,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漏水点排除实验以及一般常理推定漏水点在何伟民 家中的自用管道某处存在高度盖然性,并据此判令何伟民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法有 据。何伟民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原审判决正 确,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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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1.关于本案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严桂仙家中财物因漏水导致损害,要求何伟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纠纷焦点 在于确定何伟民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法学理论中认定存在侵权行为有三要件、四要件、五要件之说,其实三种学说 并无重大差异之处,仅是对于构成要件的细化,四要件不过将三要件下的因果关系 与损害并称要件,五要件不过又将四要件下的行为可规则性分为责任能力与主观过 错,不过大同小异。
建筑物所有人,对因设置或保管有所欠缺致他人权利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对于防止该损害已尽相当注意义务可不负责任①。本案中,严桂仙在2012年2月即 发现家中漏水,依理性人之常识判断,其要求何伟民对其家中对应位置进行排查属 合乎情理和法理之要求,但何伟民一直予以拖延致严桂仙别无他法,只有寻求公权 力救济,并造成严桂仙家中财物损失,何伟民明显未能对建筑物的保管、设置尽到 相当注意义务,即设置或保管有欠缺,故该行为具有可归责性的意思状态。在征得 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法院根据漏水点排除实验以及一般常理推定漏水点在何 伟民家中的自用管道某处存在高度盖然性,并据此判令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于 法有据。
2. 漏水点排除试验的运用范围及其司法适用价值
认定严桂仙家中财物因漏水所受损害与何伟民的可归责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通常情况下需通过司法鉴定途径予以明确。但司法鉴定仅是辅助查明案件事实 的一种方法,并非排他性路径。如果综合其他条件,亦可根据优势证据原则予以推 断。本案中,严桂仙家中因漏水致损害,依常理,可判断即是楼上管道某一部位毁 损导致。但严桂仙亦无法确定是因何伟民家中自用管道还是由上海宾电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负责维护的公用管道漏水导致。严桂仙虽以前述两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但

①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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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致严桂仙损失之行为并非共同侵权行为,故法院当选择合理方法予以区别。
本案中,因漏水损失本身并不大,法院没有采用成本更高、周期更长的司法鉴 定方式确定漏水原因,而是另辟蹊径选取更为节约司法资源和高效的方式查明争议 事实。通过漏水排除性试验,关闭何伟民家中进水管道总闸来确定系公用管道漏水 还是何伟民家自用管道漏水。该漏水排除试验系基于一般的生活经验法则,也取得 双方各方的认可。对于因漏水导致财物受损却不能确定应由负责维护公用管道的物 业服务企业还是自用管道所有人的楼上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借鉴 价值,在一些标的额本身不大的相邻权案件或排除妨碍纠纷中值得推广。且与鉴定 相比,因管道多埋藏于墙壁、楼板之内,排除试验对于减少因敲墙、破洞带来的后 续损失亦具有积极作用。
3. 举证责任与司法能动性
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应由 严桂仙承担举证责任。但有别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并不要求严桂仙举证证明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虽然严桂仙不能证明具体是由上海宾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维护的公用管道还是何伟民家中自用管道漏水导致财物损失,但产生损失的原因 要么系物业公司,要么系楼上业主引起,或者系由他们共同行为导致,符合生活常 识判断,故严桂仙以两者为共同被告起诉并无不当。在漏水点试验完成后,可以说 何伟民家漏水与严桂仙受到损失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此时如果何伟民仍坚持认为 其与漏水无关,则应当提出更有力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受理本案后,为查明侵权责任人,前后四次进行实地勘察,一方面充分发 挥了法院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真勘查、 仔细记录、必要试验和原因分析更是为了保证涉民生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因对因 果关系认定错误导致判决不公。
编写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闫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