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受害人就精神损害另提民事诉讼,法院应审理

——刑事案件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依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审理并认定。
标签:侵权|刑民交叉|精神损害|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1994年,陈某将王某、李某儿子王某某拐骗异地。2010年,王某某被找回并与亲生父母团聚。2011年、陈某被抓获并被判处刑罚。2012年,王某、李某、王某某起诉陈某,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侵权责任法》是法律,且出台在后,效力上高于作为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故在案件审理中,若二者有抵触之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别保护的是公权和私权,性质不同,不存在双重处罚问题。《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基本程序法,根据此法规定不能得出被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结论。侵权行为人有无赔偿能力,不能成为判断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就特定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重要方式。《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相对应,均属被侵权人所遭受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即为对该种精神损失抚慰、故精神损害赔偿属《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所规定“赔偿损失”、归属侵权责任范畴。③本案中,王某某4岁时即被陈某拐卖,从此和父母分离16年,其与父母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可以想象,亲子关系以及其父母监护权遭受严重损害,故依《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索引: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于蒙,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204/5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