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南 金明门窗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公司)、山东千慧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千慧公司)、郑慧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金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编号GD (2013)0017,该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为:原告借款500万元给被告金明公司;借 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6日至同年6月 23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8%,按日计息,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 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担保方式为保证。该借款合同第二 部分“具体条款”第10.3条约定“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 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 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与被告千慧公司、 被告郑慧签订保证合同各1份,编号分别为GDB(2013)001 7-1 、GDB(2013)
0017-2,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 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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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借款担保纠纷
用、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 次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告金明公司发放借款500 万元,被告金明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据1份。被告金明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5 月20日、6月20日分别支付原告借款利息62500元、77500元、77500元。借款期 限届满后,被告金明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支付原告逾期罚息106000元,同年8 月28日支付了逾期罚息及复利119714元,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被告 千慧公司、被告郑慧也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还款义务。因原告多次催要借款 未果,为此引起诉讼。
【案件焦点】
原告与被告金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千慧公司、被告郑慧分别 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关于逾期罚息、复利计算标准的约定的效力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金 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千慧公司、被告郑慧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中 关于逾期罚息、复利计算标准的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 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应认定无效。借款及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其余内容,意思表 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有效。原告按借款合同约定 为被告金明公司发放借款50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金明公司在借款期满后 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违反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 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金明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 持。原、被告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当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被告金明公司自借 款期满后即2013年6月24日至同年10月21日应支付原告的利息(包括罚息、复
利)为373333.33元(500万元×年利率5.6%÷365天×120天×4倍),加上被告 金明公司应付借款合同期内的利息225000元(500万元×年利率18%÷360天×90 天),截止2013年10月21 日被告金明公司应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598333.33元,被告金明公司已支付原告443214元,尚欠原告逾期利息155119.33 元未付。对原告要求被告金明公司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的合理部分即155119.33元
一、借款合同 49
(截止2013年10月21日)并继续支付2013年10月21日后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请 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千慧公司、郑慧作为担保人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千慧公司、被告郑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 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 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 、被告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利息155119.33元(截止2013年10月21日)。
三 、被告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22日始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以上一至三款项,限被告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付清。
四 、被告山东千慧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慧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小额贷款存在较大风险。首先,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 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 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其次,商业银行自身 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潜在风险增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 整体管理水平依然不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 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再者,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 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 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诉讼后,借款人可以签订还款协议,但如果找不到借款人,法院判决由担保人 承担责任。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孙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