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驳回以收条作借条起诉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理由

———张涛诉吐送江 · 马木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十四民终字第00003号民



一、借款合同 29

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涛
被告(被上诉人):吐送江 · 马木提(维吾尔族,以下简称吐送江)

【基本案情】
原告张涛持被告吐送江在一张《购货协议》背面用汉语书写的《收条》向法 院起诉称,2011年11月,吐送江借张涛8万元,后经多次催要,吐送江不予偿还。 现请求法院判令吐送江返还借款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29元。吐送江辩称,与 张涛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8万元是二人做红枣生意中张涛支付的定金。后因张涛 违约,定金依法不应返还。
【案件焦点】
收条能否作借条认定。如何把握类案中举证责任转换。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涛提供的“收条”不 能反映其与被告吐送江 ·马木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仅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现 金,故原告主张借贷法律关系存在、要求被告偿还8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 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 张涛的诉讼请求。
张涛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收条》是在一张打印有《购货协议》字样的背面用汉语书写:“收条,今收 张涛现金捌万元整(80000.00),收款人:吐送江”。原本8开的纸经折叠,撕掉四 维后只剩下表明内容的14×6厘米的窄条,紧挨收款人签名以下被折叠后撕掉。吐 送江分辩说,原来收条上收款人签名下面紧接一行就写有收条的落款日期,是2010 年11月,因双方正是在那段时间发生收购红枣关系。如张涛不裁掉落款时间,就 可与背面的《购货协议》相印证,进一步证明是在双方存在收购红枣关系期间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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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条。因不利于张涛诉为借贷关系,所以被张涛裁掉,以便于把时间说成是一年 以后的借贷关系。但2011年双方根本就未发生红枣收购关系,不可能用《购货协 议》背面写收条。张涛则对此否认,陈述说吐送江出具收条时原本未签署时间。
法院认为,张涛在原审时起诉吐送江的证据是收条而非借条或欠条。收条的内 容并未涉及借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主要内容。吐送江否 认张涛以收条作为借贷关系凭证的属性,认为其是在自己与张涛的另外一些经济往 来中于张涛起诉所确定的时间一年前形成的。对此张涛代理人提出要求吐送江举出 证据,否则就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法院认为,在张涛所举证据尚未证明借贷关系成 立的情况下,要求通过举证责任转换来反证积极举证一方的证据为借贷关系性质, 是对“谁主张谁举证”法则的不正确理解。法院审判本案的任务并不在于查清当事 人双方是否有过红枣收购关系,而在于查明双方争议的收条是借贷性质的还是凭证 性质的。显然,上诉人在这一争议焦点或根本问题上虽经二审仍证明不能,其上诉 理由不成立。原判事实清楚,对收条性质的认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1.判决驳回以收条作借条起诉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理由
本案事实关系清楚,证据单一且一致。争议焦点也很分明,就是张涛诉吐送江 借款的《收条》能否认定为借贷性质的条据?张涛诉吐送江的唯一证据是一张收条 而非借条或欠条。被吐送江反驳后张涛又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与吐送江之 间的8万元经济往来排除其他关系形成的可能性。而吐送江提出的8万元是张涛购买 红枣所交的定金,因张涛违约而依法不应承担返还义务,以及收条上的落款时间被裁 剪,原本是在双方发生经济往来时间段中现场就用《购货协议》封面的次页书写的主 张,却得到书证 《收条》本身确实被裁剪以及张涛代理人陈述的“被告出具了 红枣合同”等证据的印证,说明双方确曾发生过农副产品买卖关系。因此不能排除双 方是在其他经济往来中形成收条的可能性。收条作为借贷关系的唯一性进一步被拆 分。张涛在吐送江出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后,也承认双方确实存在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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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收购关系。收条又如吐送江所述确实是写在《购货协议》的翻页,反映出当时是在 红枣收购过程中就地取材,现场利用纸张写就的收条。而且明显可见,收条紧挨收款 人签名以下确实是被折叠后撕掉的,而收条的保管者是张涛。根据收条书写内容完 整,格式规范,大小写齐全,对应性强等特点,判断收条书写当时落款时间要素应具 备。那么,收条持有者为什么要刻意将收条紧挨收款人签名以下部分裁剪?目的、原 因和裁剪内容虽已无从查清,但却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吐送江之说,即张涛是利 用了原先双方存在经济往来关系期间形成的《收条》作借贷诉讼之用。再作为原告和 上诉人的张涛在一二审开庭审理时,经法院传票通知后均不亲自到庭与对方展开质 证,而是始终委托其代理人出庭,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问题。
的确,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民众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健全的今天,社会生活中 对收条、借条、欠条等经济往来凭证不当使用甚至错位运用的现象不是个别的。但 诉诸法律后人民法院必须加以有效鉴别,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收条与借条、 欠条所证明的客观事实是不同的,法律构成式和结果、作用也不相同。收条,是收 到钱(物)的人给交付人开具的证明收到该钱(物)的书面证明。它本身只能证 明双方当时钱(物)交接的情况,并不能证明因什么关系的设立或发生而促成该钱 (物)交接,更不能证明双方今后即由此确立起债权债务关系。开具收条的人并没 有到期通过给付钱(物)来赎回收条的意思表示和法律义务。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 和已为人们接受的日常社会生活经验,收条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就是用来消灭在前 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用以证明此后债权债务关系延续的。如,人们会在收到供货 商提供的货物并给付货款、赎回定金时出具收条给供货商,但这并不意味着同供货 商之间建立起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收到快递公司投递的物件时,人们也需要签 署作用相当于收条的回执以证明投递物件已被接收,当然同样不能以此证明收件人 同快递公司之间建立起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条和欠条则与收条完全不同。借条是指 在借用法律关系中钱(物)借用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借用人有到期归还借用钱 (物)以赎回借条的权利义务凭证;欠条是在商业交往之后产生的债务人向债权人 开具证明,证实双方存在欠付钱(物)事实同时表明债务人有到期归还该钱(物) 以赎回欠条的权利义务凭证。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就是钱(物)出借的事 实,而欠条形成的原因则很多,可以是基于买卖关系而产生,也可以是因劳务、承 包关系或者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而建立。借条证明借钱(物)事实,欠条证明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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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关系。借钱(物)肯定同时也是欠钱(物),但欠钱(物)则不一定成立借 钱(物),因为所借钱(物)有可能被其他法律关系所覆盖。如甲乙当天经过结 算,乙欠甲10万元,次日乙找出了曾还给甲的工程垫付10万余元的凭证,双方经 过进一步结算基本互不相欠。又由于双方履行手续不是很到位,以为互不拖欠就没 有收回前一天的欠条。借条持有人凭借条诉诸法律,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 和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借用钱(物)事实,一般都能得到法院认定与支持,除非另 一方当事人从根本上否定借条的真实性。但当欠条持有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法院 还需查明该欠条形成的关联事实,如遇另一方当事人抗辩,欠条持有人需进一步证 明欠条内容未发生改变的事实,证明不能则承担相应败诉后果。
2.类案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
审理此类案件影响审判结论正确作出的关键因素是举证责任转换。张涛代理人
提出要求吐送江举出证据证明8万元是因收购红枣而给付的定金,否则就反证为 《收条》作为借贷关系成立。这一主张的实质是将自己积极主张《收条》是借贷关 系的证明责任暗地转由消极主张事实的吐送江承担,在诉讼机理上是说不通的。按 照现代证明理论,民事纠纷作为一种私权利借助国家公权力实施司法救济的手段之 一,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是反驳对方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义务。争议事实的证据应当由积极主张该事实存在或发生 的一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而不应当由认为该事实已经归于消灭的一方当事人负 担,除非是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案件。同时,举证责任在一个案件中又不是固定由 一方当事人负担而另一方可以自始至终不负担的。随着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将被证 事实的明了程度提升,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负担,并且由于其主张的新事实得到证 据的支持,举证责任再次转回,由初始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正是在这种螺 旋式交替履行证明责任的作用下,案件需要证明的争议内容的清晰程度逐步提升到 一个新层次。尽管履行交替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但是法官在其中并不是无所 作为的。法官对证明责任移转度的把握和对于再次分配于当事人之间负担的证明责 任合理标准的确立就成为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因素。如果在一个本该由一方负担证 明责任的环节上不适度地确定由另一方负担,或者把一方当事人应尽的证明责任确 定到他无法证明的程度,那么,一方当事人担当不应由他担当的败诉责任和另一方 当事人取得不是基于事实和证据的胜诉就是不可能避免的。如本案,要吐送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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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收购红枣关系是如何建立的,8万元是定金而不是其他金钱给付,张涛怎样违 约,定金已给付枣农而无法收回等,否则就反证为《收条》作为借贷关系成立,就 如同要一个已经还了钱的被告自己证明钱是如何还的一样不合理,也超出了法院审 理本案的范围和任务。
编写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武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