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雪梅等诉陆占文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李雪梅、杨晶脉、杨秉怀、袭建芳 被告:陆占文
【基本案情】
杨先顺生前系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2002年10月12 日因交通事故去世。原告李雪梅系杨先顺之妻,二人于1991年6月8日登记结婚。原 告杨晶脉系杨先顺之女,原告杨秉怀系杨先顺之父,原告袭建芳系杨先顺之母。
2001年8月13日,被告陆占文因到内蒙买牛资金不足,向杨先顺借款2万元, 并出具借条一张,其上载明:“借条今借杨先顺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 陆 占文2001年8月13日。”该笔借款杨先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陆占文。双方对 于利息及还款期限均没有约定。
【案件焦点】
被告陆占文是否已经偿还借款及四原告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持有被告陆占文出具的借 条,被告陆占文亦认可向杨先顺借款,故对于被告陆占文向杨先顺借款2万元的事 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杨先顺与被告陆占文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
一、借款合同 27
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 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 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 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 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 本案中杨先顺与被告陆占文未约定还款日期,且杨先顺已于2002年去世,被告陆 占文称原告李雪梅的弟弟李元山曾于2003年向其主张过权利,但针对该主张未提 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被告陆占文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的诉讼时 效应当自杨先顺的家人要求被告陆占文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四 原告起诉被告陆占文要求偿还借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被告陆占文是否已经偿还借款。被告陆占文的妻子袁霞的记录本上记录着 自2002年至2012年的账目,记录本的第三页中明确载明“3.23 还中午11:30杨 先顺20000元”,袁霞和刘芳的证人证言中也说明是由杨先顺在2002年3月23日中 午到被告所经营的饭店取走了被告陆占文归还的2万元借款,二人的证人证言在事 实及细节方面完全一致,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 被告陆占文已实际向杨先顺归还借款2万元。且原告李雪梅在开庭时亦表示对于杨 先顺与被告陆占文之间的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在其对借款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于被告 陆占文还款的事实可能也不知情。综上,被告陆占文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其证明力大于原告所提供证据证明力,判决驳回四原告要求被 告陆占文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关于诉讼时效,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 定借款日期和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人也可以随 时偿还。出借人没有提出还款请求,借款人也未主动偿还借款的,为保护出借人的 合法权益,原则上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 本案中被告陆占文称原告李雪梅的弟弟李元山曾于2003年向其主张过权利,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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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杨先顺的家人未再主张直至起诉,原告对该陈述不认可,称借条是在2002年杨先 顺去世的时候发现的,因为不知道被告陆占文是谁,所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针对 该主张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一般来说,债权人持有借条应当视为借款还未偿还,借款人抗辩借款已经偿还 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在偿还借款时应当将借条收回或者由债权人 出具收到条,本案中被告陆占文主张已经偿还借款,针对该主张提交被告陆占文的 妻子袁霞的工作手册一份、被告陆占文和张国立(被告陆占文陈述的借款和还款的 见证人)录音资料1份及袁霞和刘芳(曾在被告酒店工作的吧台工作人员,曾用名 刘芹)的证人证言。在被告陆占文的妻子袁霞的工作手册的第三页中载明:“3.23
还中午11:30杨先顺20000元”,被告陆占文和张国立的录音中也体现出该笔借 款已经偿还,但张国立自称因为受到人身威胁不能出庭作证。袁霞和刘芳的证人证 言也详细阐述了还款当日的经过。对上述证据原告均不认可,称工作手册只是被告 的单方记录,张国立没有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录音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 实。对于袁霞和刘芳的证人证言,二人均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以采信。
综上,四原告的起诉虽未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陆占文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 印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其证明力大于原告所提供证据证明力,故判决驳回四原 告要求被告陆占文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陈慧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