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

——陈名跃诉杨国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名跃 被告:杨国强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4日,陈名跃和杨孝科(以下简称乙方)以个人名义与被告杨国 强(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杨家电站渠道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该合同书),合同 约定:“一、工程量:1 .引水渠从坝首至电站机房全长676米,渠道净宽3.8米,0 +000至0+555净高2.36米,0+555至0+676净高2.55米。2.渠道土石方开挖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坡比高程开挖到位。3.浆砌墙初步以设计图为准,变更的地 方甲乙双方实地丈量的数据为准,需要浆砌的地方要变更,必须请示甲方同意后方 可变更。4.开挖完成后,用75*砂浆浆砌,高程核准后,再浇筑三面砼(标号C15 砼,每10米设置1个收缩缝)。5.所建渠道内设有1条跨河相似渡槽,设有1处跨



九、建设工程合同 165

公路涵洞,具体数据标准按设计图施工。6.渠道首端距坝以下二十米处,设1处泄 洪口,宽1.5米,泄洪口两侧需制作滑槽。7.所建渠道需修建两座人行桥,宽度 1.5米,所建位置由甲方指定位置修建。二、质量要求:1.开挖土石方一定按照设 计图纸上的要求开挖到位,开挖多余土石方由乙方转运至河岸边及能放置的空地。 2. 浆砌石一定按照设计图纸上的设计及坡比要求施工,砂浆要密实,直如线,弯 如月、平如镜。3.乙方把浆砌完成后,申请甲方验收,方可浇筑混凝土。浇筑混 凝土时要求模板平整,混凝土要密实,表面要光滑,蜂窝按国家允许要求标准。4. 电站建设完工后一年内,如有塌方漏水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5.穿 越公路涵洞,必须抢时间,保质量,达到村级公路载重量,时间要求从涵洞开工到 涵洞完工一个月以内必须公路通车。6.渠道坡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坡降标 准为1/25000,渠道底部平面高低误差为三公分。三、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1.电 站引水渠道及渠道范围内的一切附属建筑物在内,工程总造价为:壹佰零壹万捌仟 元整(¥1018000.00元)。2.该工程实行全额垫资修建,中间不做任何进度结算。 3. 乙方签订合同时需交给甲方质量保证及进度押金贰拾万元,该工程全部完工后, 乙方申请甲方五天内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造价款的百分之八十、并退回进度押金贰 拾万元。剩余百分之二十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渠道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付 清。四、开完工时间:1.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后5天之内必须开工。2.该工程总 工期为五个月,限2010年3月30日之前必须全部完工。五、双方责任:1.乙方在 施工期间应时刻注意安全,必须设有一位专职安全员抓安全。2.乙方在施工建设 中如有出现一切不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民事、经济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 任。3.乙方施工用电由乙方自身负责。4.甲方负责解决渠道施工范围内土地占用 纠纷矛盾,施工期间如出现群众纠纷,政府关系导致停工,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此合同如有一方违约处违约金五万元。六、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在该合同书上签字,在场人有马建 华、陈阳林、邱亿富和黄石岩,其中马建华时任岩口镇水利站站长,负责抓杨家电 站渠道的技术,其中陈阳林是岩口镇政府工作人员,是杨家村的驻村干部,时任杨 家村代村支书,负责抓杨家电站渠道的质量,并且是被告委托管理杨家电站渠道工 程的代理人。四个在场人均在该合同书上签字。另,陈名跃交给杨国强质量保证金 及进度押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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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即2009年11月5日,杨孝科因另外有事,与陈名跃协商 一致并经杨国强同意,把该合同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陈名跃。在渠道修 建过程中,因渠道有90多米地基不实,需加深和增宽,经陈名跃与陈阳林、马建 华等人实地勘察,增加工程款338000元。2010年8月24日,杨家电站渠道工程全 部竣工。2010年9月,杨家电站渠道工程经陈阳林、马建华、时任岩口镇武装部部 长杨吉国等人验收,但没有出具验收报告。2010年10月份,被告退还了原告质量 保证金及进度押金200000元,并支付了工程款600000元。2011年1月份,被告支 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2011年8月,杨家电站渠道投入使用。
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下欠的工程款,但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2012年1 月21日,结算人甲方杨国强与乙方陈名跃签订杨家电站结算单,结算单内容如下: ①合同内工程款于2012年5月30号前一次性付清;②增加工程款叁拾叁万捌仟元 整(¥338000.00元),此款分三年付清,(第一年2011年和第二年2012年一次付 220000.00元),第三年2013年12月30号前付118000.00元;③此款如哪方违者, 赔款对方100000.00元。结算人甲方杨国强和乙方陈名跃签字,在场人马建华、邱 亿富、黄石岩签字。被告共支付了原告工程款690000元,下欠合同内工程款 328000元和增加工程款338000元,合计666000元。至今,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下 欠的工程款。
【案件焦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价款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原告陈名跃没有取得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所以,原告陈名跃与被告杨国强于2009年11月4日签订的杨家电站渠 道承包合同书系无效合同。但原告已完成杨家电站渠道工程施工,该渠道工程并经 验收和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 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且原、被告于2012年1 月21日签订了杨家电站结算单,该结算单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结 算单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该结算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结算单也约定合同内 的工程款于2012年5月30号前一次性付清,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



九、建设工程合同 167

款328000元予以支持。另,该结算单约定增加工程款338000元,此款分三年付 清,但至今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分文,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增加工程款338000元予以支持。该结算单约定,被告分期支付下欠的工程款,否 则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现被告没有按结算单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所以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代理人提出 原告没有如期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没有验收、增加工程款不属实的答辩意 见不予采信,理由一是该渠道在施工过程中,另外增加了工程量,施工期限应适当 延长;二是该渠道工程经原告管理该工程的负责人陈阳林验收,且该工程已投入使 用;三是原、被告于2012年1月21日签订了结算单,确定了增加工程款为338000 元;四是被告直至签订结算时也没有提出原告没有如期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违 约行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杨国强支付原告陈名跃工程款666000元和违约金100000元,该款限判决 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中陈名跃已完成杨家电站渠道工程施工,该渠道工程并经验收和使用。 2012年1月21日,陈名跃与杨国强签订了杨家电站结算单,该结算单是原、被告 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结算单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该结算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 务。所以,陈名跃要求杨国强按合同和结算单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 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设工程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规定 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实质上突破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定。
编写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刘定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