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民诉拖春艳承揽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59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运民 被告(上诉人):拖春艳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4日至2012年6月23期间,拖春艳提供面料,由刘运民为其加 工女裤。女裤的型号与数量情况如下:2898#90条,2012#282条,2640#953条, 2639#1381条,2899#197条,2972#163条,2642#392条,3219#479条,2973#240 条,2641#145条。因拖春艳曾在2012年3月29日的两张出货单上签字,此两张出 货单显示2012#、2640#两种女裤的单价均为22元/条,故确认2012#、2640#两种女 裤的单价均为22元/条。拖春艳称除了此型号之外的其他女裤单价均为20元/条, 刘运民对此予以认可,根据前述女裤单价计算,双方实际发生的加工费为88910 元。拖春艳已向刘运民支付20000元,余款68910元未付。另,刘运民为拖春艳垫 付面料运费797元。庭审中,法院向蔡彩云核实,其证实作为拖春艳的雇员,其受 拖春艳指示,在本案中刘运民提交的出货单上替拖春艳签过字。拖春艳对2012年3 月29日、2012年4月9日、2012年4月11日、2012年4月13日由其签字的出货 单予以认可。庭审中,拖春艳称除了其开庭提交的278条女裤外,其余所有女裤均 销售完毕。
八、承揽合同 143
【案件焦点】
本案的加工物女裤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拖春艳抗辩称刘运民加工的女裤存在质量 问题,其提交了278条女裤用以证明此内容,其提交的此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 的。拖春艳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278条女裤系刘运民所加工;即便这些女裤系 刘运民所加工,拖春艳所称的女裤裤线被裁歪,属于表面瑕疵,拖春艳在接收货物 时,可以明确观察到,而拖春艳对所有女裤予以接收,则表明其对质量不持异议; 拖春艳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曾向刘运民主张过 质量问题。故对拖春艳抗辩称女裤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不予采信。故对刘运民要 求拖春艳支付剩余加工费75084元中的6891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 分,不予支持;刘运民要求拖春艳给付垫付的运费797元,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 予以支持;刘运民要求拖春艳给付垫付的辅料款332元,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不予支持。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一 、被告拖春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运民加工费六万八千九百一十 元及运费七百九十七元。
二 、驳回原告刘运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拖春艳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拖春艳抗辩称刘运民加工 的女裤存在质量问题,其提交了278 条女裤用以证明此内容。但是,本案现有证据 尚不能证明此278条女裤系刘运民所制作。依据刘运民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出货单的 内容来看,虽然部分出货单注明了“返修”,但是返修的数量并未计入刘运民主张 的数额。依据证人蔡彩云的陈述,可知在刘运民返修后,拖春艳对于返修的部分亦 已进行了接收。证人蔡彩云的该陈述可与部分出货单记载的内容相印证。拖春艳接 收返修裤子的行为表明其已认可刘运民加工制作的裤子的质量。即便拖春艳在一审 提交的278条裤子系刘运民所加工,拖春艳所称的女裤裤线被裁歪,属于表面瑕 疵,拖春艳在接收货物时,可以明确观察到,其完全可以拒收,并要求刘运民进行 返修。结合刘运民提供的出库单的内容并综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在刘运民已经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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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分裤子进行返修并且拖春艳亦接收了返修的裤子的情形下,拖春艳的该项主张显然 不令人信服。综上,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得出刘运民制作的裤子存在质量问 题的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司法实践中,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对定作物的质量产生争议,一般会申请对 定作物进行质量鉴定。本案中,之所以未涉及定作物的鉴定问题,原因在于,原告 刘运民对该278条女裤的来源持有异议,不认可该批女裤系其加工。如果想要进入 鉴定程序,拖春艳则必须首先证明该278条女裤系刘运民所加工的。但是,拖春艳 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278条女裤系刘运民所加工,导致本案无法进入鉴定程 序。在拖春艳无法举证证明该278条女裤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其 主张。
假设该278条女裤为刘运民加工,是否可以通过质量鉴定支持拖春艳的主张? 定作物的质量是否存在瑕疵,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判断。本案中,当事人并未 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对于加工的女裤的质量缺乏评判的合同标准。当然,定作物除 了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外,还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使用标准。从合同目的和定作物的 性质来说,刘运民加工的女裤不应当存在裤线被裁歪的问题,否则必然影响拖春艳 的销售。但是,即便该278条女裤是由刘运民加工,且通过鉴定确认存在裤线被裁 歪的质量问题,如果拖春艳对此不提出异议,则应当认定其接受了女裤的实际质 量。《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 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就本 案而言,女裤裤线被裁歪,属于表面瑕疵,拖春艳在接收货物时,可以明确观察 到,其完全可以拒收,并要求刘运民进行返修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但拖春艳实际接 受了女裤,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故应当认为其对女裤的质量不持异议。综 合上述两个方面,拖春艳关于278条女裤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
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康临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