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穆瑞生诉北京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穆瑞生
被告(上诉人):北京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达公司)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8日,原告穆瑞生与被告业达公司签订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书 (回迁)》。该协议约定由业达公司安置穆瑞生密云县宾阳西里小区×号楼×单元× 层,建筑面积111.34 m²的楼房一套,并约定由被告“给本楼车库一个”。现业达公 司已将安置居民的住宅楼交付使用,但在给付车库事项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业达公司认为其他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回迁)》均约定,“预定 购买车库一个”,回迁之后再按照8000元/m²的价格购买。原告应该参照其他拆迁 户的待遇,按照公平的原则对待。公司在与原告没有约定车库位置与面积的情况 下,可以给原告一个11.37 m²的车库,现在库源紧张,如不接受,该楼车库即将 售完。
【案件焦点】
对于合同约定的“给本楼车库一个”存在两个不同的争议焦点:第一争议焦点 为“给”字,即是否要支付对价;第二个是何为“车库”,即是否为汽车车库。



六 、拆迁安置房买卖 213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经原告与被告协 商一致,业达公司同意给穆瑞生回迁楼房车库一个,穆瑞生同意业达公司拆迁自行 车棚,双方意思表示自由,合同合法有效。所谓给本楼车库一个,按照民法诚实信 用的原则,应是在穆瑞生回迁时,业达公司补偿穆瑞生位于本楼的车库,而无需穆 瑞生支付任何相应对价,该车库亦应是能够存放汽车的车库,而非是能够停放自行 车的储藏室。因回迁协议中未对车库的位置、面积进行约定,车库位置或补偿价款 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如 下判决:
被告北京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穆瑞生不小 于二十平方米车库一个,如不能交付,补偿原告穆瑞生车库折价款二十万元。
业达公司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 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经穆瑞生与业达公司协商一致,业达公司同意给穆瑞生回迁 楼房车库一个,业达公司应当履行。依据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车库”通常 理解为用于放置汽车的空间,而非用于放置自行车和其他物品的空间。现双方均认 可11.37平米的车库无法放置汽车,20平方米的车库可以放置汽车,因此,原审法 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业达公司给付穆瑞生20平方米以上车库一个,如不能交 付,补偿穆瑞生车库折价款20万元,合情合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做出如下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合同约定的“给本楼车库一个”存在两个不同的争议 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为“给”字,第二个为“车库”。对于“给”,第一种观点 认为即指赠与,其相对方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在此可以以生效判决强制被告交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实践中,当事人于合同签订时往往草率,不能准确定性一个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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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的意思,此“给”也有“安置”一词的意思,对于价值较大的商品应该持谨慎的 态度,交付车库可以要求相对方支付部分对价,此对价可由法院酌定或依据交易习 惯确定,否则有违交易公平的原则。对于“车库”一词,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北京 市密云县当地建筑市场的习惯,封闭型的车库往往以储藏室的名义建设,在建委往 往并无正式登记为“车库”的建筑物附属设施。此处的“车库”一词根据这种习 惯,就是储藏室,因合同对“车库”的位置和面积均无约定,只要被告提供即可, 其面积并不是必须满足放置汽车的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 词汇的理解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对于现代人来说,提到车时,所有人联想到的必然是 汽车而非自行车。根据拆迁时双方协商的情况,是因为被告承诺给付原告一个车库, 原告才同意被告拆除两个自行车车棚,原告当时的意思必然不会是仅仅为换取一个可 放置自行车的车库,所以此“车库”按照诚信原则解释,必然是可放置汽车的车库。
承办法官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对于“给”字,直接按照文义解释的方式,采 用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指赠与,原告方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即可获得。对于“车库” 一词,承办法官综合考虑案件实际,依据签订补偿协议时的具体情况,根据现代人 通常的理解,结合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以不利于提供人的解释来确定车库的具体 含义,并采取了第二种观点,即车库为可放置汽车的车库。最后做出判决时,一并 考虑原告请求交付车库的诉求,判令被告交付不少于20 m²的车库一个;如不能交 付,则按照面积为25 m²,单价为8000元/m²的价格补偿,也使被告有选择的机会。
本案作出后,在城镇化建设迅速发展的环境下,因其切实保障了住房人的切身 利益,以法律的手段将诚信扶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对此后法 院判决该类案例,或对合同条款作出令社会信服的解释作出了榜样,提高了司法公 信力,获得人民的一致好评。
但是在参照运用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述提到有的回迁合同对车库问 题采取“安置”一词,此时就不应该是无偿的,而必须由合同相对方在平等自愿的 前提下,对车库的面积和位置另行洽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付相应的对价。但 此种情况也有一个前提,即开发商已经承诺给车库了,仅仅是位置和面积未约定而 已,所以如果车库最终不能给付,也有必要对开发商采取一定的民事惩罚措施,以 维护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