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行为未致根本违约,出租人无权请求解除合同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第八村民组诉周金亮等 土地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第八村民组(以下简称古荥村八组) 被告(被上诉人):周金亮、徐辉全、王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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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30日,古荥村八组与周金亮签订租地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周金 亮租用古荥村八组土地用于养殖业生产,租地时间为2001年7月1日至2021年6 月30日,共20年;租地面积共10.35亩;租金每亩每年300元,本宗地全年计 3100元;交款方法为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两个年度一次性于签订协 议时付清,以后每个年度的7月份交清本年度的租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周金亮于 2007年10月15日交纳了2006年、2007年二年的租赁费用,于2009年交纳了 2008、2009年二年的租赁费用。周金亮迄今未交纳2010年及以后的租金,古荥村 八组也未向周金亮催缴租金。
另查明,周金亮在未经古荥村八组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所租赁的土地中的一部 分交由王书礼使用生产川粉,王书礼每个月向周金亮交纳500元,王书礼现已将川 粉及生产川粉的机器搬离。
古荥村八组称,周金亮转租,及徐辉全转租未经古荥村八组同意。且周金亮 2010年以后未交付租金,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周金亮辩称,其租赁古荥村八组的土地用于开办养猪场,系后委托徐辉全管理 养猪场,周金亮每年给徐辉全养猪场管理费用5000元。王书礼自2011年9月份临 时占用该土地不足十分之一的面积用于临时堆放宽粉,王书礼每月向周金亮支付临 时占用款500元,并没有将该土地转租给王书礼。2011年10月底,周金亮将地租 交给徐辉全让其代交给古荥村八组,古荥村八组无端拒收,周金亮并没有违背合同 约定。
【案件焦点】
古荥村八组与周金亮的租地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法院裁判要旨】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古荥村八组与周金亮签订的《租地协议》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古荥村八组要求 解除与周金亮签订的协议,主要有两个理由,其一是周金亮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交纳租金,其二是周金亮未经古荥村八组同意将所租土地转让。首先,按时足额交 纳租赁费用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四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129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虽然合同约定租金的交纳方式为每个年度的7月份交清本年度的租金,但在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周金亮于2007年交纳了2006年、2007年二年的租金,于2009 年交纳了2008年、2009年二年的租金,古荥村八组在周金亮2007年、2009年交纳 租金时未提出异议。现古荥村八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纳租金,主张周金亮 迟延支付租金,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不符,且在承租人周金亮未按照协议约定, 即应在2010年7月交纳2010年租金的情况下,古荥村八组未向其催交租金即要求 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其次,周金亮与徐辉全在庭审中均表示徐辉全仅是代周金亮 管理养猪场,古荥村八组称周金亮未经其同意即将土地转租给徐辉全,没有提供证 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周金亮称王书礼对一亩土地仅是临时占用而非转租, 但王书礼使用该一亩土地置放川粉,并每个月向周金亮交纳500元,符合“出租人 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要件,应认定周金亮未经古 荥村八组同意,将其所租土地中的一部分转租给第三人,鉴于周金亮仅将所租土地 中一小部分转租给王书礼,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书礼已从周金亮所租土地上迁 出,周金亮转租的情形现已消失,从保持租赁合同稳定性的角度考虑,古荥村八组 要求解除与周金亮签订的《租地协议》,本院不予支持。古荥村八组要求周金亮支 付损失9300元,在庭审过程中古荥村八组已明确即是要求周金亮支付自2009年以 后三年的租金,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是其主要合同义务,现周金亮应交 而未交纳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的租金,古荥村八组要求周金亮支付9300 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古荥村八组与徐辉全、王书礼并无租赁合同关系,要求徐辉 全、王书礼支付租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 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 、周金亮于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给古荥村八组9300元。 二 、驳回古荥村八组对徐辉全、王书礼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古荥村八组其他诉讼请求。
古荥村八组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是古荥村八组和周金亮的租地协议是否应解除的问题。古荥村八组上诉称周金亮未 经其许可擅自将土地转租并拖欠租金,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地协议。从本案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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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来看,徐辉全只是受周金亮委托看管养猪场,周金亮和徐辉全之间不存在转 租行为,王书礼虽然租赁过一部分,现在也已经从该土地上搬走。至于租金问题, 根据周金亮、徐辉全一审提供的证据显示,周金亮一直委托徐辉全交纳租金,徐辉 全交纳2009年以后租金时村里的会计不收,且古荥村八组未对周金亮进行过催缴。 因此,综合以上情况,周金亮在履行租地协议时虽有不当之处,但尚不能构成根本 违约,目前该租赁土地一切正常,从保持租赁合同稳定性的角度考虑,古荥村八组 要求解除租地协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合 同,或者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必须具备了法定的解 除事由,当事人一方才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维护合同的稳 定性,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周金亮确有违约的情形出现,包括:第一,迟延交纳租金,按 时足额交纳租赁费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 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必须经过催告,限定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 付租金,而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周金亮虽然有迟延 交纳租金的情形,但古荥村八组未对其进行催告,故古荥村八组不应享有合同解除 权。第二,擅自转租。《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周金亮未经古荥村八组同意,将其所租土地中的一部分转租给了王书礼, 古荥村八组据此可享有合同解除权,但鉴于周金亮仅将所租土地中一小部分予以转 租,并未影响原合同的履行,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书礼已从周金亮所租土地上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131

迁出,周金亮转租的情形现已消失,从保持租赁合同稳定性的角度考虑,法院驳回 了古荥村八组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帝王条款”,如果允许当 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损害。因此在一方当事人并无 根本违约的前提下,应限制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编写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李岚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