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转让

——魏徐云诉魏海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魏徐云 被告:魏海凤
【基本案情】
1998年3月9日,魏徐云作为承包方,林州河顺镇河顺村作为发包方,经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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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协商同意,魏徐云承包了本村土地两块共计2.046亩,人口4.5人。其中第一块为 河顺村南乔林生地,从北向南,土地等级700斤,使用面积1.29亩(长83米,宽 10.35米),四邻为东至渠路,西至渠路两米,南至徐雨地,北至林贵地。另一块 为河顺村南的大南岸地,从西向东,土地等级600斤,使用面积0.747亩(长90 米,宽5.535米),四邻为东至林贵,西至徐雨,南至岸边,北至渠路2米。林州 市河顺村土地使用证登记表也准确记载了上述内容,魏徐云的两块承包地有林州市 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一份。2000年,魏徐云因在太原打工顾不上种地, 7月15日经与魏海凤协商同意,双方签订种地协议一份,内容包括:1.魏徐云名下 的4.5人的地亩数划拨到魏海凤名下,在以后缴纳税费时,魏海凤应缴纳随地走的各 项税费;2.魏海凤不负担随人口走的各项费用;3.魏海凤同意另外负担魏徐云应缴 税费的一人全额的二分之一;4.如魏丽萍出嫁,魏海凤不再负担魏徐云应缴纳税费的 一人全额的二分之一,只缴纳魏徐云划拨给的4.5人的地亩数税费;5.如调地,上述 四项内容所订的责权利作废。协议达成后,魏海凤耕种魏徐云的承包地至今,魏海凤 替魏徐云缴纳了该承包地上的各种税费。2005年4月2日,林州市河顺镇财税所发的 直补通知书载明直补对象为魏徐云,2007年6月12日农民补贴一卡通上的补贴户为 魏徐云,2003年6月1日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卡上户主为魏徐云。
另查明,魏海凤耕种魏徐云的河顺村南的乔林生地4.5人的地,2005年魏海凤 已经将1.5人的地退还给魏徐云耕种。魏海凤耕种魏徐云的河顺村南的大南岸地 0.747亩,因安姚公路占地已占去0.5亩,现还剩0.247亩由魏海凤耕种。
魏徐云诉请:判决魏海凤返还魏徐云位于在河顺村南乔林生地1.29.亩和位于 在河顺村南大南岸地0.747亩,以及魏海凤在2007、2008、2009、2010年领取的安 林公路占地款1500多元。
【案件焦点】
魏徐云、魏海凤之间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还是转让。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徐云作为本集体组织的成员经发包方同 意承包了本集体的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其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确认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魏徐云提供的直补通知书、农民补贴一卡通、河南省农村税费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117

革政策卡等证据进一步证明魏徐云至今仍是上述承包地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依法享有承包期内的各项权利。魏海凤辩称,魏徐云、魏海凤签订的种地协议应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而非转包。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原承包 关系发生改变,且需经过发包方同意。魏海凤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承包关系发生 改变。现查明该承包地的承包关系未发生改变,承包方仍是魏徐云,发包方是河顺 村村民委员会,魏徐云现仍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要经过 发包方同意,而魏海凤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不能证明该协议是经过发包方同意的。综 上,该种地协议不符合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的特征,故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性质为转包合同。双方签订的种地协议第五项约定“如调地,上述四项内容所订的 责权利作废”,该条款只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可能出现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约定, 并没有约定转包期限。当事人对转包期限没有约定的,应视为不定期,当事人可随 时解除合同。现魏徐云作为该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要求魏海凤返还所种土
地,应视为对双方所签协议的解除,故对魏徐云的第一项诉求应予支持。魏徐云的 第二项诉请,其自愿当庭放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 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魏海凤于今年麦收结束后返还所耕种魏徐云的耕地,包括位于林州市河顺镇河 顺村南乔林生地的3人耕地、大南岸地0.247亩耕地。
宣判后,魏海凤提起上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魏海凤、魏徐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转让 还是转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 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 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包是指承包 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 农业生产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原承包关系发生改变,且需经过发包方同 意。现无证据证明魏徐云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魏海凤、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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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签订的是种地协议,魏海凤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也未明确载明村委会同意将魏徐云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魏海凤,原审关于该种地协议性质为转包合同的认定于法 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该种地协议并没有约定转包期限,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原审在考虑农作物生长规律并征得魏徐云同意情况下,判决魏海凤于今年秋收结束 后返还所耕种魏徐云的耕地并无不当。综上,魏海凤上诉称其和魏徐云之间是土地 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应返还魏徐云土地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 事实及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魏海凤之间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还是属于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 除外)。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 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 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 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由此可见,转包与转让的区 别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发生改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 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包不需经过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则必须经过发包方同 意,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 更手续。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受让人与发包方形成新的土地承包 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魏徐云现在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提供的直补通知书、 农民补贴一卡通、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卡等证据明确证明其至今仍是案涉承包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粗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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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期内的各项权利。且该承包地的承包关 系未发生改变,承包方仍是魏徐云,发包方是河顺村村民委员会,故魏徐云现仍是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而魏海凤提供的 村委会证明不能证明该协议是经过发包方同意的。综上,双方的种地协议不符合承 包土地经营权转让的特征,故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性质为转包合同。
编写人: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申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