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中胡家务村经济合作社诉王久峰、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中胡家务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中胡家 务经济合作社)
被告:王久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各庄村委会)
【基本案情】
1998年3月25日,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与王久峰签订荒山租赁合同书,该合 同载明:开发项目为荒山,坐落地点名称为白石崖,面积200亩,东至上营、南至 熊营、西至黑枣树、北至上营,租赁期限自1998年2月28日至2048年2月28日; 在承租期内,经出租方批准,承租方也可将荒山、荒滩资源转租他人,但必须签订 转租协议,并经出租方盖章后生效;承租方每年保证栽活50棵果树,若完不成, 出租方有权收回集体。后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将涉案土地交付给王久峰经营。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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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峰在经营期间,未按合同约定达到每年栽活50棵果树的标准。
2003年3月3日,赵各庄村委会与北上营村委会签订荒山坡转让合同,北上营 村委会转让给赵各庄村委会的土地与王久峰从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承租的土地相 邻。2003年至2009年间,赵各庄村委会在经营北上营地块时占用了王久峰的承租 地并在涉案地块上建造了墓地,部分墓地已投入使用。该情况被中胡家务经济合作 社和王久峰发现后,赵各庄村委会就此与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王久峰进行协商, 但协商未果,后赵各庄村委会与王久峰在未经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同意的情况下于 2009年4月1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载明:流转地块名称白石崖, 等级荒山,面积约200亩,东至上营村、南至熊耳营村、西至黑枣树、北至上营 村;流转方式为转包,流转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48年2月28日止。
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称,赵各庄村委会和王久峰在未经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同 意的情况下,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违反了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与王久峰所签合同的 约定,应属无效,二被告应当返还涉案土地。
赵各庄村委会称,其与北上营村委会签订流转合同时,北上营村委会划错地 界,导致赵各庄村委会占用涉案地块,其行为属于善意使用,在中胡家务经济合作 社及王久峰发现后,双方进行过协商,但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后考虑墓地建设的实 际情况,才与王久峰签订了流转合同。
另查,2012年11月,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以王久峰擅自转包土地及未按合同 约定完成每年栽活果树50棵的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 租赁合同,王久峰认可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据此,法院作出判 决,解除了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与王久峰签订的租赁合同。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焦点】
赵各庄村委会是否在中胡家务村的土地范围内建墓地,赵各庄村委会是否是善 意使用及墓地的处置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与王久峰所签租赁合同明确 约定王久峰转租其承包土地应经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批准。王久峰作为该合同的当 事人,对该约定是明知的,赵各庄村委会在庭审中将该合同作为证据出示,亦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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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赵各庄村委会对该约定是明知的,故赵各庄村委会与王久峰在未经中胡家务经济 合作社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涉案土地的流转合同违反了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与王久峰 所签合同的约定,且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与王久峰所签租赁合同已依法解除,故二 被告所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对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不发生效力,中胡家务经 济合作社要求王久峰、赵各庄村委会返还王久峰与赵各庄村委会所签土地流转合同 中由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胡家务经 济合作社要求赵各庄村委会清除涉案土地范围内墓地(已下葬的除外)的诉讼请 求,王久峰与赵各庄村委会所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载明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 与王久峰所签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与王久峰所签合同明确约定 了王久峰有栽种果树的义务,赵各庄村委会经营涉案土地后确建造墓地。本院对墓 地数量进行了清点,共有墓地465座,其中已下葬的墓地为47座,未投入使用的 墓地为418座;对于已经下葬的47座墓地,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在庭审中明确表 示不要求赵各庄村委会清除,予以保留,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未投入使用的 418座墓地,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称,赵各庄村委会占用其土地建造墓地,其发现后 曾多次制止,但未果,赵各庄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的权利,故 要求赵各庄村委会清除,王久峰对此表示认可,赵各庄村委会持有异议,认为系因 北上营村委会指认界限出现了错误,导致其占用了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的土地,故 其属于善意使用,且其在使用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土地时,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和 王久峰没有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根据客观情况,其才与王 久峰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赵各庄村委会的上述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 信。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要求赵各庄村委会清除其与王久峰所签土地流转合同范围 内属于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墓地(已下葬的除外)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赵各庄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除其与王久峰所签土地流转合同 范围内属于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土地范围内的墓地(已下葬的除外,后附墓 地详细清单)。
二 、赵各庄村委会、王久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所签土地流转合同 范围内属于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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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上世纪九十年代,土地存在撂荒,村民不愿种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亦不够 规范,在发包土地时存在估算地界,导致村民之间流转土地、同一地块重复发包、 邻村地界不清等现象屡见不鲜。现土地升值,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村集体及村民之 间土地纠纷日益增多,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过程中既应依法查明事实及适用法律, 还须考虑到历史背景综合判断,确保社会效益与法律效益的统一。
本案需要考虑的问题:一是地界问题,即北上营村、中胡家务村、熊儿营三个 村地界位置,查清其地界,才能明确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与王久峰签订的租赁合同 所涉及的土地是否就是中胡家务村的土地,赵各庄村委会与北上营村委会签订的合 同中土地四至,赵各庄村委会与王久峰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所包含的土地范围是否 包含中胡家务村土地,从而确定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起诉是否有事实依据,其所有 的土地是否受到侵害。因本案诉争的土地是山坡地,山上布满树木,山下已建墓 地,三村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标志,法院到国土资源局调取地籍调查表及卫星航拍 图,并分别与中胡家务村、北上营村、熊儿营村联系,让其找各村村干部及年迈的 村民到场进行指界,从而确定本案诉争的土地即王久峰流转给赵各庄村委会的土地 属于中胡家务村土地范畴。
二是赵各庄村委会是否存在过错。通过指界能够确定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将本 村土地出租给王久峰,王久峰擅自将这部分土地转租给了赵各庄村委会,赵各庄村 委会在该土地上建了墓地。对于赵各庄村委会是否存在过错,《土地管理法》第十 四条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 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王久峰应按照 合同约定栽种果树,如需转租需经出租方批准,赵各庄村委会在庭审中出示王久峰 与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于1998年3月25日签订的开发荒山租赁合同书,说明其知 道该份荒山租赁合同书的内容,却与王久峰在未经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同意的情况 下签订涉案土地的流转合同,违反了中胡家务经济合作社与王久峰所签合同的约 定,其存在过错,不是善意第三人。
三是墓地的处理问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恢 复原貌,但该案情况特殊,建于涉案土地上的部分墓地已经投入使用,依据公序良 俗原则,不宜将已下葬的墓地清除。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进一步确认哪
三、其他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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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墓地已下葬,哪些墓地已卖出未下葬,哪些墓地未卖出,并要求当事人明确怎么
处理已下葬部分,便于案件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对地上物处理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编写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许友刚 张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