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诉付某、机械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98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夏某
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付某、机械公司 第三人:矿产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30日7时,机械公司工作人员程某、赵甲在某彩板厂西南角 处实施煤气管廊管道拆除作业时发生冒烟事故。管道另一端口位于贸易公司南 侧,之间隔着一条马路和一片空地。派出所在其接处警登记表中载明简要出警 结果:白色浓雾为某厂区遗留的废弃管道内发出,气味刺鼻,经相关部门和人 员联合调查,疑似管道拆除切割引燃管道内残渣,未查出气体成分,气体已完 全消散,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公司对涉案土壤进 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未检出苯、甲苯、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氰化物、苯并 芘。2020年11月27日,机械公司应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要求组成调查 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认为事故直接原因为机械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在切割 拆除管道时,未对需拆除管道内残存煤焦油残渣可燃物进行处置清理,切割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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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掉进管道内,引燃了管道内煤焦油残渣,造成管道内煤焦油残 渣起火冒烟;事故管道于2017年7月初停用至今,停用时已对该煤气管道进行了 管线蒸汽吹扫并将管道两端断开,两端未封堵,便于通风;事故管道由矿产公司 以资产转让的方式委托机械公司全权处置,处置费用顶替劳务费。此起事故是拆 除作业人员风险辨识不够引发的冒烟事故,无人员伤亡,轻微财产损失。
付某、机械公司认可双方系合作关系,共同自矿产公司承揽上述项目,因 发生事故,至今尚未继续项目施工。
夏某称2020年10月29日晚上在贸易公司厂区睡觉,发现呼吸受困,次日 凌晨感觉喉咙干燥,推开窗发现厂区内全是白色烟雾。为此提供派出所的接处 警警情说明、自行拍摄的视频和图片(显示为白色烟雾),并要求进行现场模 拟实验;提供医院住院病案、检查报告等拟证明其因此次毒气泄漏,身体受到 损害,要求矿产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付某、机械公司称施工时因高温 引燃管道残渣,为防止火势扩大遂喷水降温,导致施工现场出现白色雾气,而 该白色白雾实际为水蒸气。夏某所举证据均无法证明夏某受伤害是付某、机械 公司的行为造成的。
【案件焦点】
1.因施工人员不当施工造成的冒烟事故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是否构成环境 侵权,夏某要求对现存管道进行模拟实验是否应予准许;2.夏某是否患有一氧 化碳中毒;3.若夏某患有一氧化碳中毒,是否与上述冒烟事故有关。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是指因工业 活动或是其他人为的原因,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 到足够的时间,造成大气质量下降,引起污染,使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或 者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所引发的纠纷。是否构成环境污染或者大气污染,应由政府职能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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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资源纠纷 181
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 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机构对事发地的土壤 进行检测,未检出苯、甲苯、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氰化物、苯并芘等有害 物质。10.30事故调查报告中已对涉案管道的使用状况进行了详细陈述,涉案 管线内已经不存有煤气。派出所的警情说明也载明“未查出气体成分,气体已 完全消散,无人员伤亡”。现有证据证实事发当日,虽存在不当作业行为,但 并未引发大气污染。且事故发生时,按在场施工人员赵乙陈述其与其他在场施 工人员并未受到气体影响。至于夏某要求的模拟实验,因已有相关职能部门核 实材料,不予准许。
付某的施工行为是在2020年10月30日,而夏某的相关住院时间分别为 2020年11月5日、6日,从住院时间来看,夏某所述的住院治疗与付某的行为 无关,而且夏某住院是治疗自身的疾病,特别是甲医院的记录显示,夏某并没 有配合医院完成相关检查,且该检查是为了进一步确诊夏某是否存在其所述的 吸入有毒气体造成的伤害,如果夏某接受检查的话也自然会明确其当时是否存 在其所述的“受伤害”情形,但夏某却拒不配合检查,而是到乙医院进行住院 治疗,但该院也没有确诊夏某所述的“病情”或“伤情”与付某的施工行为有 关。同时甲医院的病历也证实夏某所主张的肺部结节病情在2019年就已存在, 与付某的施工没有任何关系。夏某认为其脑部也受到影响,但通过其提交的甲 医院动态心电图申请单,能说明夏某即使存在脑部病情,也是其陈年旧病,与 付某的施工行为无关。夏某所在公司厂区离本案冒烟事故管道口尚有一段距离, 地势空旷,根据一般常识,一氧化碳中毒多发在密闭室内或空间内,空气流通状 态下难以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且按照夏某陈述在夜晚睡觉时,窗户是关闭状态, 更降低了其一氧化碳中毒的可能。经法院到市急救中心进行调查,事发当日其中 心并未接到相关报警记录。加之根据夏某提供的住院病案等相关住院材料及法院 所做询问笔录,无法证明其主张一氧化碳中毒之事实,对此不予采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 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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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并未举证证明事发当日造成环境污染、其当日因吸入有害气体造成一氧化碳中 毒,故付某、机械公司、矿产公司无须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 担举证责任。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
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夏某、付某、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因工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 或者破坏,从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共环境、其他公共财产遭受损 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 侵权责任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 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引发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 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 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 错,只要其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环境污染 侵权责任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污染者主张免责的,应当就法律规 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被侵权人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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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资源纠纷 183
一是被侵权人就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二是 侵权人需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二者属于 两个阶段,之间存在递进关系。第一个阶段,应由被侵权人就环境侵权行为与 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联性先行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之后, 方可递进至第二个阶段,即侵权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 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认定是否构成环 境污染侵权责任应当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分配诉辩双方的举证责任。通过第一个 阶段被侵权人的举证环节,经综合分析案件事实发生的经过、相关部门出具的 认定、损害后果等,可初步查明存在环境污染事实的,才能进入第二个阶段侵 权人的举证环节。
本案中,夏某主张付某、机械公司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但不能因适用无 过错责任而将举证责任直接分配给机械公司,夏某仍需就其主张的关系是否成 立承担举证责任,即存在环境污染事实,其所受损害与环境污染有关联,在其 完成此举证内容后,才可要求付某、机械公司即侵权人就其免责主张承担举证 责任。首先,对于付某、机械公司的行为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已有相关职能部 门出具不存在污染事实的认定,夏某并未提供证据能够推翻该结论;其次,夏 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自身因付某、机械公司的涉案行为受到侵告。即夏某并 米完成第一个阶段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无法直接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承担责任,故对于夏某的诉讼请求不 应予以支持。
关于夏某提出进行现场模拟实验的问题。一般而言,模拟实验在民事诉讼 中的运用前提应当限定为,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出具过程中无法单凭观察直接 得出结论,且当事人穷尽举证能力后仍无法查明事实,而相关事实对依法裁判 至关重要时方才启动。具体到本案中,涉案的煤气管道已经停用多年且端口并 未封闭,模拟实验所具备的同质性条件难以同时兼备,纵使开展模拟实验,也 不能确保模拟实验结论取得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且是否构成环境污染已有政府 相关部门鉴定意见,再行模拟实验显属浪费司法资源。故,对于夏某的此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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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请未予准许,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夏某举证尚未达到能够证明存在环境侵权之 程度,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张汉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