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庚元诉张仁元共有物分割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庚元 被告:张仁元
【基本案情】
张庚元、张仁元系同胞兄弟,二人共有兄弟姐妹八人。张庚元在1971年调到 黄阳司国有煤矿工作。1982年张仁元在张家自留地内建成房屋一栋,面积约160余 平方米。1997年7月23日,为赡养母亲,张庚元将张家的自留地(658.125平方 米,包括张仁元已建房在内)由四兄弟平分,张庚元、张仁元占二分之一,母亲由 四兄弟赡养,同日签订了《分地契约》《供养母亲协议》。2009年因城建需要,对 张庚元、张仁元自留地及张仁元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对自留地的征收补偿方案 是:“已建房的,既补钱又补地,未建房的,只补钱。”因此,沱江城东公司为张庚 元、张仁元在民族路小街安置了两宗地(5×15米),另在民族路安置一宗地,需 出钱购买,另外给了一定金钱补偿。
【案件焦点】
原、被告对补偿安置地是否存在共有关系。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53
【法院裁判要旨】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沱江城东公司对张庚元、张仁元的自留 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给予了土地安置和补偿,是依照补偿方案进行的,由于张仁元在 自留地上建有房屋,因拆迁后才给予安置地。张庚元未建房屋,故不能享有安置 地,现张庚元要求张仁元退回一宗安置地给自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庚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最高院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物分割纠纷作为物权纠纷之一 种,被规定在保护所有权纠纷当中。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物的经济利用效 率要求不断提高,共有物分割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共有人不能就共有物分割的方 法协商一致的,可向法院申请裁判分割。由于诉讼前提的不可调和性,共有物分割 纠纷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当事人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注意以下几点:(1)共 有关系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分割共有物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3)共 有人之间就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4)共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5)该共有 物上是否设定了其他权利。
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因分家析产、征地拆迁补偿而发生的共有物分割争议的 纠纷案件。该案就诉的种类来讲是确认之诉,确认原、被告对争议的财产是否享有 共有权。看起来难度比较大,其实仔细分析事实,还是比较清楚的。由于被告所建 之房并没有占用原告的土地,不存在无因管理。征地补偿后,被告拿到了补偿款和 几宗地:补偿款是对原告未建房的自留地和被告所建之房的补偿,而几宗地是对被 告建房用地的补偿。由此,在所诉之几宗地上,原告并不存在与被告的共有关系, 其只能获得其原有自留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
编写人: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卿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