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某安等诉王某兴分家析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9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安、王某燕、王某红、王某梅 被告:王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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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安、王某燕、王某红、王某梅诉称徐明某与王观某生前共有四名子女,即 王某、王某安、王某燕、王某兴,王观某于1982年1月去世,王某于2004年10月 去世,王某红、王某梅为王某子女,徐明某于2008年11月1日去世。徐明某生前 是农业部的部级干部,徐明某去世后,其所在单位农业部于2008年11月向家属发 放了80820元抚恤金,该笔款项被王某兴领取、占有。王某安、王某燕及王某的代 位继承人王某红、王某梅于2009年9月向海淀法院提起徐明某遗产纠纷诉讼,同 时要求分割抚恤金,法院判决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该部分财产的分 割,可另行解决”。因王某兴至今仍不同意分割抚恤金,故我们起诉至法院,诉请 依法分割徐明某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8082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王某兴辩称,我的母亲徐明某1925年参加革命,2008年11月1日去世,其生 前所在单位向家属发放抚恤金80820元,现在抚恤金已大都用在给我母亲办理后事 上了。2008年丧葬费的国家标准是800元,农业部根据我母亲的级别,给予了补助 费,原则上掌握在2500元左右。其他的包括交通、住宿、招待等一切费用都由家 属自理。我母亲去世后,丧葬期间抚恤金支出已超过2万多元。这期间包括遗体保 存费、冲洗遗像、照片、开追悼会、购买花圈以及丧葬后全家及亲朋好友的用餐等 费用都是从抚恤金中支出的。抚恤金怎么花的、谁花的、花了多少钱,当时给母亲 办后事时,王某安、王某燕等家人都是知道的,也都是同意的。我母亲的政治问 题,党中央已给予彻底平反,但还有具体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她生平评价及她的 回忆录出版问题,出版费55000元由家属承担。我努力向农业部申请补贴,经领导 批准支持15000元,2011年3月21日用抚恤金交纳了剩余的4万元出版费。目前 母亲的抚恤金80820元已用去了6万多元,余额已不足2万元,仅靠这些钱为母亲 在临海老家造坟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我母亲的后代都很优秀,经济上也比较富 裕,不需要靠抚恤金生活。全家人已经把抚恤金花在母亲身上,现在再反悔找后账 要分钱,我认为不妥。故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抚恤金的性质及用途,抚恤金是否适用代位继承。
五、分家析产 257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按国家规定发给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死者家属的福利保障资金,目的是确保死者相关 亲属的一定水平的生活能够维持,抚恤因为死者之死受到精神创伤的亲属,其范围 一般为与死者存在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 关系范围内。本案中,王某红、王某梅称诉请分割徐明某抚恤金的依据是代为继承 其父亲王某的份额。在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0)海民初字第20675号民事判决 书中,已明确写明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故抚恤金的分割不宜推定适用代位继承 原则。王某作为与徐明某之间双方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已先于徐明某去世, 故对于王某红、王某梅诉请分割徐明某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某安、 王某燕、王某兴均系徐明某的在世子女,双方均有分割该笔抚恤金的权利。现王某 安、王某燕要求分割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兴辩称用 于为徐明某出版个人回忆录已支出抚恤金40000元并提交了出版费发票;同时辩 称,为徐明某办理丧葬事项支付2万余元,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辩称抚恤金 用于支付出版费、丧葬的相关费用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 据。鉴于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0)海民初字第2067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将徐明 某遗产判归王某兴所有,经法庭询问,双方均表示判决书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 徐明某去世后留有遗产,丧事办理相关费用,可从其遗产中予以支取。徐明某个人 回忆录出版费用其子女可另行协商解决。抚恤金的发放目的是用于抚恤死者在世近 亲属,是一种对死者在世近亲属的情感慰藉,死者近亲属有权依法分割。王某兴上 述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王某兴的抗辩,不予采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百 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王某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王某燕、王某安抚恤金各 二万六千九百四十元;
二 、驳回原告王某红、王某燕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1.抚恤金是否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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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律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抚恤金虽是因 为徐明某的去世发放,但当徐明某在世时抚恤金的数额标准、发放对象均未确定,且 抚恤金的发放目的,顾名思义在于安抚遗属因亲人故去所产生的悲伤不安情绪,抚恤 的对象,不可能是已经死亡的人,而应当是因为死者之死受到精神创伤的近亲属。死 亡抚恤金是以死者的死亡作为发生原因的,或者说是以划定遗产确定范围的时间点之 后产生的财产,是死者生前意思表示无法预期和控制的财产,因此不应属于遗产的范 围。故本案中王某红、王某燕基于遗产代位继承规则要求分割抚恤金,于法无据。
2. 抚恤金应当如何分割
死亡抚恤金是按国家规定发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死 者家属的福利保障资金,目的是确保死者相关亲属的一定水平的生活能够维持,其 范围一般为与死者存在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 子女等关系范围内。本案中因徐明某生前所在单位未明确该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依 据相关规定,该笔费用应归徐明某的近亲属共同所有。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亡故者近亲属的金钱形式的抚慰,故在分割前应当 属于所有近亲属的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 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故除有伤害、虐待亡故者 等情况外,所有近亲属均应当等额享有对抚恤金的所有权。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许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