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前提下,可以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

–邓某诉郁某1等法定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40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邓某
被告(上诉人):郁某1、郁某2 被告:王某
【基本案情】
邓某1于2018年2月2日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的母亲姓名为邓 某;父亲姓名一栏空白。邓某曾与案外人陈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17年8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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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共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男女双方经商定达成自愿离婚协 议,男方与女方于2017年6月5日在人民政府部门登记结婚,自登记日起并没 有一起生活、没达成事实夫妻,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 双方自愿离婚”。后双方于2017年8月14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将上述《离 婚协议书》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邓某在怀孕期间与韩某1拍摄孕肚照片,邓某1出生后亦与韩某1有不同时 期的诸多合照。在韩某1、邓某及邓某1的录音中,韩某1说道:“一会儿爸爸跟 你视频……”在邓某与韩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韩某1称“一转眼,下的种子 都会叫爸爸了……看到女儿心情就好,什么烦恼都没了……看看闺女,什么痛苦 都没有了……看看漂亮的闺女,心情就好多了….…”2018年至2020年,韩某1 多次通过微信向邓某的微信转账并附言闺女满月、邓某1压岁钱、节日快乐。
韩某1于2020年1月21日因病死亡。韩某1的父亲韩某已于1977年去世, 王某系韩某1的母亲。
邓某主张邓某1应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韩某1名下的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 韩某1的配偶郁某1、郁某1与韩某1的婚生子郁某2不认可邓某1系韩某1的 女儿,遂涉诉。
邓某在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对邓某1和郁某2做兄妹亲子关系鉴定,对 邓某1和王某做祖孙亲子鉴定。郁某2表示知晓法律后果及风险并拒绝配合鉴 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邓某1和王某做祖 孙亲子鉴定,但该鉴定中心根据“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 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不予受理此案。
郁某2于二审中申请对郁某2、邓某1进行兄妹亲属鉴定。邓某同意鉴定。 二审法院委托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 理通知书,载明该鉴定要求不符合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案件焦点】
邓某1是否系被继承人韩某1的子女之一,以此享有对被继承人韩某1的 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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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纠纷 167

【法院裁判要旨】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在邓某1的母亲邓某怀孕、生育及邓 某1的成长过程中,韩某1一直以邓某1的父亲自称,且给予了一定的父亲式 的关爱,邓某已尽举证责任,足以使法院采信邓某1系韩某1的女儿。其次, 本案可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因父一方死亡,故邓某1虽无法单独提 起亲子确认之诉,但可以在继承纠纷中一并认定亲子关系。其他可做亲子鉴定 的当事人在享受继承权的情况下亦应当承担查清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的义务。 郁某2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 方的主张成立,即邓某1系韩某1的子女之一。故判决韩某1名下的雷克萨斯 牌小型汽车,在分出属于被告郁某1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后,对于剩下的份额 在原、被告四人之间进行均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郁某1、郁某2上诉后,经审理认为:在作 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 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郁某2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鉴于目前 的技术原因,无法进行。一审相关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足以使法院采信邓某 系韩某1的女儿。现韩某1去世,邓某1有权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主张法定继 承。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非婚生子女主张法定继承权而产生的继承纠纷案件。本 案确定了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身份认定可以适用亲子关系推 定规则。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对象不仅适用于亲子关系之诉的父母与子女之间, 也应包括其他可以做亲子鉴定的继承人。
适用亲子关系推定的正当性。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非婚生子女是其亲生父母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证明亲子 关系的直接证据是出生医学证明,次之是亲子关系法医学鉴定。多数情况下,出 生证明上的父亲登记缺失。当被继承人突然去世时,可供做亲子鉴定的检材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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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非婚生子女难以获得证明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若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只限 于父母子女,那么在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显然无法由“另一方”进行明 确的意思表示,原告的权利最终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其次,对于其他可做亲子 鉴定的当事人在享受继承权的情况下亦应当承担查清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的义 务,故其他可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关的鉴定配合义务。
亲子鉴定不能的前提下,本案法官通过综合考虑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婚姻状 态、出生证内容、孕妇照、其与被继承人的微信聊天和转账往来,一系列证据 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形成内心确认,认定亲子关系存在。
综上,若其申请亲子关系鉴定但其他继承人表示明确拒绝或者鉴定不能的 情况下,法庭可以根据现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若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可以 认定亲子关系存在。
编写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王露露 张树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