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尊重当事人认可的案件事实以减少诉累

— 蒋 啸 某 诉 蒋 剑 某 等 法 定 继 承 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蒋啸某
被告:蒋剑某、陈某、蒋玉某

【基本案情】
蒋庚某与刘颜某系夫妻,婚后育有蒋啸某、蒋剑某、蒋韶某三子,蒋庚某、刘 颜某已分别于1996年、1998年死亡,蒋韶某于2013年6月死亡。被告陈某系蒋韶 某之妻,被告蒋玉某系蒋韶某之女。刘颜某生前系株洲市铁路医院职工,1997年 11月5日,刘颜某将单位房改房的购房款项全部缴清,取得了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野 鸭冲某栋某号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52.09平方米。刘颜某去世前对遗产没有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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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下遗嘱;该房产在刘颜某去世后由陈某夫妇一家占有、使用,现被告陈某一家搬至 自己购买的新房居住。2013年9月陈某将诉争房屋以每月600元价格出租,并已收 取6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3600元(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
庭审过程中,原告蒋啸某与被告陈某、蒋玉某共同确认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某 栋某号房屋价值为200000元,不包括双方争议的杂物间。2013年12月14日,被 告蒋剑某向法院书面陈述,同意该房产按20万元进行分割,并同时表示放弃对该 房产的继承权,由原告蒋啸某一家,被告陈某、蒋玉某一家两方进行房产继承。原 告要求分割的杂物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原告蒋啸某要求按份继承该房屋,并多次找被告陈某进行协商未果,诉至法 院,请求判令:1.原告蒋啸某,被告蒋剑某、陈某和蒋玉某按份继承刘颜某名下位 于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某栋某号房屋的产权及杂物间(约21万元);2.依法分割 房屋出租款(约7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焦点】
1.刘韻某的遗产及其价值多少;2.刘颜某的遗产如何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继承权纠纷。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野 鸭冲某栋某号房屋系刘韻某所有,且刘韻某没有对该房产如何进行继承处理的遗 嘱,因此,刘韻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进行继承分割,首先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 由刘韻某的儿子蒋啸某、蒋剑某及蒋韶某继承,而蒋韶某在刘颜某的遗产分割前已 去世,故蒋韶某可继承分割的部分由其妻子陈某、女儿蒋玉某继承;被告蒋剑某自 愿放弃对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某栋某号房屋的继承权,故本案诉争的该房屋由 原告蒋啸某与被告陈某、蒋玉某进行继承分割。但本着照顾老人、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被告蒋玉某未成年,尚在求学,可以适当多分;双方对诉争房屋的价值 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确认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某栋某号房屋价值为200000元,考 虑到被告陈某现正在按揭供房,而蒋玉某尚在求学,经济条件困难,该房屋由原告 蒋啸某所有为宜,由原告蒋啸某支付给被告陈某、蒋玉某房屋价款110000元。对 于被告陈某出租诉争房屋的租金3600元,属于遗产的孳息,由原告蒋啸某与被告 陈某、蒋玉某各分1800元;原告要求分割的杂物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



四、继 承 217

院不予处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 颜某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某栋某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蒋啸某所有; 二 、原告蒋啸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被告陈某、蒋玉某房屋款人民币110000 元;三、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啸某房租人民币1800元;四、 驳回原告蒋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后语】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继承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涉及家庭内 部矛盾,一旦诉至法院,则难以调和。
笔者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明确三个问题:一是要吃透案情,摸清被继承 人的遗产及合法继承人,不能遗漏遗产和继承人;二是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 心做工作,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三是调解不成,依据案情,依法公正判决。
本案中刘颜某的遗产即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某栋某号房屋的价值是多少是 进行遗产分割的前提,通过庭审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确定遗产价值最好的方式是双 方协商确认一个价格,这样既可以省去司法评估的烦琐程序,也可以省去司法评估 鉴定费,最后双方协商确认涉案遗产房屋价值为200000元,为遗产分割垫下了基 石。对于房屋如何进行分割,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原告蒋啸某希望 得到房屋,同意补偿对方房屋差价;被告陈某(赌气)也希望得到房屋,但基于经 济困难,没有现金补偿对方,其真实的想法是待分到房屋后再出卖该房屋,在拿到 出卖款后,再支付补偿款。了解这一真相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双方拿到 判决书后,息诉服判,并自觉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一场矛盾尖锐的家庭纠纷圆满 化解。
编写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肖伟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