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认定

——闫鹏某诉闫某京代位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81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代位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闫鹏某 被告:闫某京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闫应某、刘连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被告闰某京与闫某春两个子 女。闫某春于1996年1月27日死亡,留有一子即原告闫鹏某。闫应某于2006年8 月9日死亡,刘连某于2007年10月26日死亡,二人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诉争房 屋系闫应某、刘连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在闫应某名下。



198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被告闫某京在闰应某、刘连某生前为照顾二被继承人,与二被继承人一起居住 生活至二人死亡。
【案件焦点】
闫鹏某代位继承的遗产的份额,是否受到闫鹏某以及其父对于被继承人闫应 某、刘连某是否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这一因素的影响。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闫应某、刘连某的 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 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 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规定,对被继 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 分。原告闫鹏某享有代位继承权,但综合本案,原告闫鹏某父亲去世后,原告闫鹏 某未成年,本身需要人抚养,而被告闫某京承担了较多的赡养继承人的义务,故根 据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在遗产分割时,被告应多分遗产,故依法酌情确定双方应分 得的遗产份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 如下:
一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西里东街某号楼某门303号房屋由原告闫鹏某与被 告闫某京共同继承,原告闫鹏某享有该房屋份额的百分之三十,被告闫某京享有该 房屋份额的百分之七十;
二、驳回原告闫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代位继承中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理解。
首先,该问题涉及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关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 权两种不同学说。一、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 以代位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意大利新民法、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 法均系此说。其中,意大利、瑞士等国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



四 、继 承 199

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的,其直系卑亲属均得代位继承;而日本民法仅将被代位人先 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根据,若被代位人放弃继承,其 直系卑亲属不能代位继承。二、代表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 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替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 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和德国旧时的 普通法均采此说。中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 的唯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继承人丧 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此,中国现行的继承立法及司法实 践采取的是代表权说。那么在代位继承权是代表权性质这一前提下,被告对被代位 人进行的抗辩理由 其对被继承人较之被代位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就构成对代 位人的抗辩,故在考虑代位继承的份额的时候就应当考虑到这一情形。相反,在代 位继承权的性质是固有权的前提下,这一权利是不受到被代位人行为的影响的,故 继承份额是不受被代位人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影响的。在本案中,原告闫鹏某为 代位权人,其父亲闫某春为被代位权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继承人的子 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 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原告闫鹏某继承的份额 应当是闫某春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闫某春由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对继承人 相对之被告闫某京尽到较少的抚养义务,故其有权继承的份额应当考虑到该情况。
其次,代位继承人在我国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 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原告闫鹏 某和被告闫某京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的父亲闫某春在1996年就去世了, 被继承人都已经六十多岁了,当时原告闫鹏某只有九岁,不具备赡养二被继承人的 能力。而且被告闫某京在闫应某、刘连某生前为照顾二被继承人,与二被继承人一 起居住生活至二人死亡。故被告闫某京较之原告闫鹏某本人也尽到了更多的、主要 的赡养义务。此在考虑继承份额分配的时候也应当考虑。
最后,由于代位继承的特殊性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其他继承 人天然地承担主要的对被扶养人的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的时候,考虑这一因素,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不但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而且有助于



200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弘扬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
综上,在代位继承权纠纷中,继承遗产份额的确定要考虑到继承人之间对于被 继承人扶养义务的承担。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乔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