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依法可以多分遗产,但不能剥夺其他子女继承遗产的权利

——马某贵等诉马某云、马某珍法定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3)三垦民初字 第4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马某贵、马某才、马某萍 被告:马某云、马某珍
【基本案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三坪农场三连马某和马国某夫妻共育有五个子女,即 长子马某贵、次子马某云、三子马某才、长女马某珍、次女马某萍。马某萍系二级 智力残疾人,现系十二师头屯河农场环卫工人。马某萍女儿马佳某亦是二级智力 残疾。
2006年7月马某死亡后,其妻马国某一人在三坪农场二连土木结构住房内居 住,日常生活照料及房屋维护、修缮均由居住在隔壁的次子马某云负责。2009年度 被告马某云家庭被三坪农场妇联评为“五好家庭”。2011年马某云家庭被评为“和 谐小康家庭”。马国某生活能自理时,时常前往被告马某珍家中看望女儿,被告马 某珍亦时常前往母亲家中探望母亲。2011年11月后马国某因病瘫痪在床,被告马 某云夫妇给予照顾,被告马某珍偶尔探视母亲马国某。2012年4月24日,兵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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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报社主办的《生活晚报》对被告马某云妻子马某兰照料瘫痪在床的婆婆马国某一 事给予报道。2012年3月30日马国某因病死亡。原被告双方共同处理了善后事宜, 原告马某云用马国某遗留的7000元现金支付了部分费用,同时垫付了其他部分的 丧葬费用。随后被告马某云按照穆斯林习俗为马国某操办逝世后各阶段仪式。2012 年4月17日,被告马某云妻子马某兰领取了马国某4932元的丧葬费及37880元的 抚恤金。马国某遗留有土木结构住房一套(含偏房)及附属设施。2013年1月7 日,被告马某云将自有住宅及马国某遗留住宅与三坪农场签订了征收与补偿协议。 马国某遗留土木结构住宅(含偏房)置换楼房面积为112.21平方米,补偿价为每 平方米2480元,房屋价值为278280.80元。其他项目补偿额为7663.20元,总价值 为285944元。因马某云认为自己对母亲尽到了抚养照顾义务,其他兄弟姊妹对母 亲未予以照顾,因此无权继承母亲遗产。三原告认为作为母亲的合法遗产继承人依 法享有遗产继承权,被告无权剥夺,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依法可以多分遗产,但不 能剥夺其他子女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院裁判要旨】
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母亲马国某宅基地上的偏房,应视为马 某、马国某遗留财产,即使被告马某云曾为该房的建造出资出力,也应视为被告马 某云对父母的赡养扶助行为。对于三坪农场发放的抚恤金,该抚恤金是单位给予马 国某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帮助,被告马某云在领取后,如何使用和支出,应当取 得其他遗产继承人的同意,现原告认可马国某死亡当日支出,故剩余抚恤金应当依 照遗产分配。马某云作为次子,居住在马国某隔壁,照顾马国某生活,应视为与马 国某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特别在马国某最后期间,能悉心照料,尽到了主要扶养义 务。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法院认定马某云可分得40%遗产份额。马某萍为残 疾人,其女儿也属于智力二级残疾,家庭生活困难,在遗产分配时亦应当适当照 顾,给予多分,法院认定马某萍分得25%的遗产份额。马某珍能时常探视母亲,给 予精神慰藉,因此马某珍可以分得15%的遗产份额。马某贵、马某才各分得10% 的遗产份额。现马国某遗留房屋置换成楼房和补偿款,三原告及被告马某珍都表示


四、继一承 193

不要楼房而要补偿款,被告马某云表示要楼房,从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考虑,遂 依法判决被告马某云享有置换楼房的所有权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款;补偿各原告及被 告马某珍相应补偿款。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判决,但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 已生效。
【法官后语】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权男女平等。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 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原被告均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 人,均享有法定的遗产继承权。在各继承人未出现法律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其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因此被告马某云不能因自己对母亲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后就剥夺其他继承人继承 遗产的权利。
其次,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原被告虽系兄弟姊妹,但长期不和导致彼此矛 盾尖锐和冲突,在母亲去世后更是为经济利益不顾忌血脉亲情。被告马某云在众多 兄弟姐妹中,能尽善尽孝,对年迈母亲最后日子生活不能自理时,不嫌、不离、不 弃,悉心照顾,其行为应予赞誉。但这不能成为其剥夺其他合法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的理由,只能作为其在遗产继承时可适当多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承办人正是 考虑到被告马某云孝敬父母、传承敬老爱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事实,才在遗产分 配中由五个子女每人平均20%的基础上增加一倍,以鼓励和肯定其行为。
最后,对于母亲宅基地上被告马某云为了母亲生活方便,出资出力建造的偏 房,并不当然在母亲去世后就归其所有,其行为应视为对母亲的生活帮助,建造成 果应当属于母亲所有,因此应为母亲的遗产。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律、法规和司 法解释并未有相应的规定,法院是通过抚恤金的用途和给付对象来进行分配的,以 体现国家对做出贡献职工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同时亦应当与社会道德相统 一,比照遗产分配原则予以分配,最终作出以上判决。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李济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