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申请人质证申辩权的工伤认定违背程序正当性应予撤销

— — 刘尧滨诉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人民法院(2012)崇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当事人
原告:刘尧滨
被告: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崇义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5日17:00左右,长龙茅坪采沙场工人刘尧桂在采沙场水塘中溺 水死亡。刘尧滨于7月20日向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 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考勤表、长龙派出所证明、雨量统计表、现 场照片和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分别调 查询问了采沙场附近水泥砖厂老板黄名浪和采沙场女工人邓长秀,查看了采沙场监 控房的监控录像;经会议讨论,认为刘尧桂在休息(非上班)时间不慎摔入水潭中




九 、行政程序 253

溺水身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12年8月 10日作出崇劳社伤认字[2012]第19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书》期间,未通知原告和第三人补充材料、查阅与核实对方提供的材料;在此期间 原告提出查阅对方材料的申请,但被告对此未予采纳和组织查阅。
【案件焦点】
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过程中,未通知原告和第三人补 充材料、查阅与核实对方提供的材料;在此期间原告提出查阅对方材料的申请,但 被告对此未予采纳和组织查阅。该行为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质证申辩权,是否构成 根本性地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原 告刘尧滨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虽然进行了调查询问和查看监控录像,但既未通知原 告和第三人补充材料、查阅与核实对方提供的材料,也未采纳原告提出的查阅材料 的要求,经会议讨论后,被告径行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认为,本 案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背了程序正当性要求,事实上也剥夺了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由于本案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现 有证据也无法查明刘尧桂当天是否上班的真实情况,刘尧桂死亡是否为工伤,应当 由被告依据法定程序重新调查核实,不宜由法院直接作出认定。综上所述,被告崇 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崇劳社伤认字[2012]第19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由被告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崇 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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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法官后语】
1. 程序正当性是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程序正当性在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可能影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应当在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事实并说明理由,听取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意 见的权利,并提供和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该项权利的实现机会。
《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 序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 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 定”。从上述条款中“客观公正、向社会公开、举证责任、调查取证”等用词涵 义、工伤认定的行为属性以及工伤认定结论对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利害关系分析,可 以看出工伤认定过程同样必须遵循程序正当性要求。
2. 侵犯申请人质证、申辩权而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违背了程序正当性 的要求,构成根本性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由于《工伤认定办法》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导致工 伤认定程序是否违法成了司法实践中主要争议的焦点之一。
有观点认为,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认定时原则 上实行书面审查,不会组织职工(及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当庭质证”;同时认 为,认定过程中即使存在举证、质证程序的不到位,也是属于一般性程序瑕疵,应 予纠正,但是不属于根本性的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工伤认定办 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的原则和精神,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遵循程序正当 性要求。本案被告在认定工伤过程中,既违背了程序正当性要求,也在事实上剥夺 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没有保障行政行为的程序公 正,属于根本性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由此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编写人: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人民法院邓宜峰蒋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