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审理

——陈晓庆诉慈利县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2013)慈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规划管理行政处罚


172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陈晓庆
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

【基本案情】
慈利县规划管理局于2013年1月15日对原告作出慈规罚字[2013]字第0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陈晓庆所建建筑物侵占了他人土地所有权且调解无 效,其行为属于不拆除无法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原告陈晓庆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将依程序报县政府,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原告诉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被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未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剥夺了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 程序也是对原告的一种救济,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 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慈规罚字[2013]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焦点】
行政处罚案件中听证是行政程序还是救济程序。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那么符合本条行政处罚情形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是必经程序。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行 政处罚前,向原告作出慈利县规划管理局罚听告字[2012]第077号《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但被告又于当日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后被告未向原 告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剥夺了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进而向原告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程



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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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① 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于2013年1月15日对原告陈晓庆作出的慈规罚字
[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官后语】
关于听证究竟是行政程序还是救济程序,实践中人们认识不清。从《行政处罚 法》立法精神看,听证应是一种审判式的特别调查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般 程序的一部分,而不是一种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提供救济的程序,尽管听证在一定程 度上有救济的效果。听证是行政程序的一个核心制度,听证主持人尽管是非本案的 调查人员,但其仍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不独立于行政机关,这决定了行政 处罚听证本质上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程序。听证作为行政机关作出正式的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的一道程序,虽然在听证中调查人员已经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适用 的法律、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向当事人作了交代,但那不是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还 属于初步行政处罚建议,把听证设置在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正是为了进 一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把案件的事实弄清楚,而不是听证主持人站在中立 立场上对调查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是非曲直作出决断。一定意义上讲,听证是行政机 关在作出处罚前的一次核实证据过程。听证作为行政处罚事前程序,对最终的行政 处罚决定,没有、也不可能发挥救济功能,救济只能是事后性的。当然,相对于其 前的行政调查行为和行政机关告知的行政处罚建议而言,听证程序确有一定的救济 效果,即当事人通过听证程序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并使行政机关在最终决定中改 变处罚建议。
编写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聂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