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中,如何判断是否侵害了日照权

——柴国明诉北京鲁能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柴国明
被告:北京鲁能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七、相邻关系 173

【基本案情】
原告柴国明系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虎坊路A 号院某房屋的所有权人。 2006年1月25日,被告北京鲁能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建设规划委 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建造“××大厦”。2008年12月23日, 北京市原宣武区建设委员会对该“××大厦”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2009年1月9日,原告以被告建造的“××大厦”严重影响了其房屋的日照 权、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使原告的房屋遭受了光污染为由, 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贬值损失205200元,赔偿原告电费损失50000元、精神损失 费10000元,并提出房屋日照时间及房屋贬值鉴定申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北京市高院摇号确定,分别由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及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案出具房屋日 照时间鉴定及房屋贬值鉴定。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 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大寒日、冬至日,原告柴国明所有房屋在被告楼房建造以前和 建造以后日照时间有无不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0年10月28日,北京市建筑 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大寒日、冬至日,原告柴国明所有房屋在 被告楼房建造以前和建造以后日照时间有无不同出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上 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楼房建造后,原告所有房屋在大寒日最短日照时间为5.07 小时。2011年5月9日,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根据 该评估报告书,因被告楼房建造所导致的原告房屋贬损价值为47329元。原告支付 二项鉴定费共7750元。此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北京鲁能陶然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被告建造“××大厦”遮挡原告所有房屋日照,导致原告 房屋价值贬损的37863.20元。
审理中,被告认为其建造的“××大厦”已经取得了北京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核 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原宣武区建设委员会已经对“××大厦”进 行竣工验收备案为由,拒绝接受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但考虑到原告方的情况,可 以负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焦点】
被告建造的“××大厦”是否侵犯原告的日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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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 《住宅建筑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 定,北京市属于大城市、Ⅱ气候区,其日照标准日应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 8- 16小时 (h), 日照时数≥2h。即依据国家标准,位于北京市内的住宅建筑,在 大寒日当天,居室内的最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小时,否则即属于违反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标准。本案中,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 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可以认定,被告楼房建造后,原告所有房屋在大寒日最 短日照时间为5.07小时,该日照时长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同时, 根据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文件,可以认 定鲁能陶然公司建造“××大厦”的行为符合国家各项建设规范。行为人因过错侵 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以被告建造楼房的行为,对原告所居 住房屋的日照造成了遮挡,导致房屋价值贬损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贬值损 失37863.20元。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建造楼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 关工程建设的标准,本院可以认定被告建造“××大厦”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院需要指出的是,原告柴国明与被 告北京鲁能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不动产相邻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 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建造楼房的 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房屋的日照造成了遮挡,但该遮挡程度是在国家相关 规定允许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此原告对被告的遮挡行为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审理中,鉴于被告同意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柴国明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7元,鉴定费7750元,由原告 柴国明负担77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鲁能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7 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七、相邻关系 175

【法官后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地的高层建筑数量迅速增加,导致本案涉及的相 邻通风、采光、日照权纠纷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而此类案件,多是以群体性 案件的形式出现,因此能否处理好,真正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对于促进 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考 虑以下几个问题:
1.被告的建造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标准
本案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侵权 行为的责任认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告作为相邻关系的 –方,其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光和日照。因此,被告的建造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为依据。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住宅建筑规范》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被告提交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文件,可以认定被告建造“×× 大厦”的行为符合国家各项建设规范,被告的建造行为不存在过错。
2.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
不动产相邻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 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及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相邻各方 在日常生活中无法真正做到对相邻他方不造成任何影响,因此相邻各方对他方造成 的轻微妨害负有一定的忍受义务。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考虑到,相邻一方建筑 物的距离或高度对相邻他方不动产的通风、采光、日照造成的影响较小时,他方对 此负有容忍的义务。
我国各地区之间、各城市之间甚至城市中不同功能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土 地利用的紧张情况各不相同,相邻各方容忍义务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在审理此类案 件时,判断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一般的审理原则应当是:工业 区、商业区的相邻关系各方的容忍义务高于居民区相邻关系各方的容忍义务;一线 发达城市中相邻各方的容忍义务高于二三线中小城市中相邻各方的容忍义务;旧区 改造项目的相邻各方的容忍义务高于新开发区域相邻各方的容忍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处于北京市中心城区,该地区土地需求旺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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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利用率极高。同时,原告的房屋又属于旧区改造项目,有限的土地上需要安置的人 口较多、需要容纳的功能较齐全,因此原告就对相邻他方负有较多的容忍义务。原 告仅因为被告建造的房屋对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造成了轻微的影响,就认 为被告构成侵权,要求被告拆除建筑物,或对原告进行赔偿,这显然不利于经济发 展和城市建设。同时考虑到被告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本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方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