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农燕诉周彩光相邻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农燕 被告(上诉人):周彩光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是南宁市西乡塘区中尧南路13-1号永和小区6栋楼房的上下相邻 住户,被告住在7A号房,原告住在6A号房。因原告房屋渗水要求被告维修,双方 发生纠纷,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 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将南宁市中尧南路13-1号6栋7A号房的阳台排污管、 卫生间防水层恢复原状,搞好防水设施,消除因渗水危害原告住房现象;2.被告 赔偿原告因房屋墙壁损坏维修费1000元。双方确认原告房屋的主要渗水点在阳台、 卫生间,蔓延至卫生间、过道及厨房的墙壁。庭审中,原告表示只要被告能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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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维修至墙壁不渗水,可以不要求被告支付1000元的墙壁维修费。2012年2月2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原告将诉讼 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将原告房屋的卫生间及阳台维修至墙壁不渗水。
【案件焦点】
被告是否应承担原告房屋卫生间及阳台的维修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 其诉讼请求就变为排除妨碍。原告作为楼下住户,无需证明渗水是因楼上住户的不 当行为所致,只需证明水是从楼上渗下、妨害持续存在即完成了举证责任,现被告 对原告关于其房屋的水系从楼上渗下的主张并无异议,且未提出任何法定的抗辩事 由,故被告作为楼上住户负有排除妨害的义务。据此,被告应立即修护其地面防水 层,将原告房屋的卫生间及阳台维修至墙壁不渗水,并承担修复费用。如被告在查 找漏水点的过程中,发现是由于非被告方的原因造成的渗水,被告可要求责任方承 担已支出的维修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 出如下判决:被告周彩光修护其地面防水层,将原告农燕房屋的卫生间及阳台维修 至墙壁不渗水,并承担修复费用。
被告周彩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权, 排除妨碍。上诉人周彩光作为被上诉人农燕的楼上住户,其卫生间的渗水导致农燕 住房的墙壁损害,影响农燕正常的家庭生活。虽然诉争双方数次予以维修,但渗水 现象依然存在,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作为楼上住户的周彩光负有排除妨害的义务, 故一审法院判决周彩光修护其地面防水层,将农燕房屋的卫生间及阳台维修至墙壁
不渗水,并承担修复费用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 恰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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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相邻关系纠纷是当前法院审理难度较大、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一种纠纷。处理 相邻关系纠纷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实际 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综合平衡相邻各方的权利和利益,综合考虑这三项原则的精 神,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本着团结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 系。本案中,原告只需证明水是从楼上渗下、妨害持续存在即完成了举证责任,无 需对渗水原因、过错责任承担举证责任,从而不需要再申请鉴定,确定过错方,这 样分配举证责任,一方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一方面降低了诉讼成本,体现了有 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被告对原告关于其房屋的水系从楼上渗下的主张并无异 议,且未提出任何法定的抗辩事由,故被告作为楼上住户负有排除妨害的义务。据 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修护其地面防水层,将原告房屋的卫生间及阳台维修至墙壁 不渗水,并承担修复费用。作出此判决,并不意味着被告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在被告发现系由于非被告方的原因造成渗水时,可要求责任方承担已支出的维修费 用,被告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体现出公平合理的原则。
编写人: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何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