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云诉刘杭返还原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秀云 被告(上诉人):刘杭
【基本案情】
王秀云与刘杭是同村村民。1998年,刘春(王秀云之夫)、刘杭分别从密云县 巨各庄镇前焦家坞村经济合作社承包了口粮田,期限均为30年,自1998年9月1 日起至2028年9月1日止。刘春承包地中有一块位于北河的口粮田,长240米,宽 6.67米,面积2.4亩,东与高在义相邻,西与刘杭相邻。刘杭承包地中位于北河与
三、返还原物 105
刘春承包地相邻的口粮田长234米,宽5.13米,面积1.8亩。2008年,刘春去世, 此后,其承包的口粮田由王秀云耕种。王秀云在耕作过程中发现承包地面积减少, 遂以刘杭侵占其口粮田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勘验测量,确认王秀云口粮田南端宽 5.65米,北端宽5.1米,刘杭口粮田南端宽7.43米,北端宽7.35米。诉讼中,刘 杭在口粮田内种植了果树树苗。双方所在的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前焦家坞村村民 委员会出具两份证明,证明在分地时刘春的承包地面积足够,后因承包地减少,村 集体曾减免了刘春其他地块的承包费。
二审诉讼中,刘杭提供前焦家坞村经济合作社于2011年12月28日出具的证 明一份,记载:村经济合作社于1998年9月与本村刘春签订口粮田承包合同书, 约定刘春承包北河地2.4亩,按合作社现定每人应享有0.6亩,故刘春家5口人应 该分地块3亩。因当时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欠刘春家1口人口粮田,为解决此问 题,又在翻井地块为其补偿1.5亩(其中口粮田0.5亩)。另,刘杭坚称其在北河 地块口粮田多于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系自行填垫荒地所得,并为此提供了村民李某 某、高某某证明一份,但上述证明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证。
【案件焦点】
能否依承包地的现状认定刘杭具有侵权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返还原物。刘春、刘杭分别与密云县巨各庄镇前焦家坞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 合同书,从村集体承包口粮田,刘春、刘杭分别自合同成立生效时享有土地承包经 营权。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现刘春已去世,王秀云作为承包时的家庭成员 有权继续经营。现刘杭耕种土地的面积多于合同确定的面积又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来 源,王秀云耕种土地的面积少于合同确定的面积,故相邻方刘杭应将多耕种的土地 退还给王秀云,以确保王秀云耕种的土地恢复到合同约定的足够的面积。刘杭在诉 讼期间种植的树苗,应在退还土地时一并移栽。此前,双方所在村集体虽对王秀云 进行了补偿,但没有改变王秀云耕种土地面积少于合同面积的事实,故村集体的补 偿不能对抗王秀云要求返还土地的请求。鉴于村集体此前已对王秀云进行补偿,故 王秀云另行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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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 、刘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多占王秀云位于北河地块的承包地 (在刘杭现耕种承包地的北端距王秀云现耕种承包地一点五七米处选取一点,在刘 杭现耕种承包地的南端距王秀云现耕种承包地一点零二米处选取一点,两点之间拉 直线,直线两侧土地中与王秀云现耕种承包地相邻一侧的土地归王秀云耕种)。
二、刘杭返还多占王秀云承包地的同时将地上物移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内执行。
三、驳回王秀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关于刘杭应将多占王秀云的承包地块予以返还的理由与一审意见基本 一致。关于刘杭称村经济合作社已就王秀云北河口粮田承包地面积不足问题补偿了 位于翻井地块的承包地,但其二审诉讼中提供的村经济合作社证明显示,位于翻井 地块的承包地是对王秀云家口粮田签承包合同时少算一口人面积的补偿,并非对其 口粮田不足承包合同约定面积的补偿,故仅凭该证明不能认定翻井地块的承包地是 对王秀云口粮田不足承包合同约定面积的补偿。此外,村集体经济组织虽就王秀云 口粮田不足给予减免翻井地块承包费的经济补偿,但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王秀 云接受了上述经济补偿就丧失了主张刘杭返还北河承包地块权利之结论,故刘杭仍 应将北河多于承包合同约定而占用王秀云的地块返还给王秀云经营。
综上所述,刘杭不予返还北河承包地块之相应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及法 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 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此案解决的是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我国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每 户承包地的面积一般较小,同一地块往往存在多个承包户,户与户之间承包地界限 又无明显的参照物进行对照辨别,因地的边界产生的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时常发 生,也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
三、返还原物 107
侵犯承包经营权是一般民事侵权,原告方应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实践中,认定侵犯承包经营权并不容 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仅书写承包地的长、宽及面积,或者写承包户的左近邻 居,而没有相邻地块界限的参照物。承包经营户在耕作过程中,发现地块逐渐变 小,这个过程可能会持续数年,但无法确认是何时,以何种方式侵犯了自己的承包 地,所以很难认定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行为过错,使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承包 地被侵占。机械地适用证据规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和相关权益的保护。法院应依据 承包地的现实状况,与各自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土地面积进行比对,一方面承包经 营权人的土地减少,另一方面相邻户的耕种土地面积增多又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来 源,就可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结合本案中,王秀云在耕作过程中,承包地逐渐变小,而相邻方刘杭的承包地 明显多于其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土地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特别是即使补足王秀 云的承包地,刘杭的承包地仍有富余,基此,王秀云虽没有提交刘杭侵权的确切证 据,仍可以认定刘杭侵占了王秀云的承包地。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王圣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