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录制的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 — 黄××诉陆文旁、陆忠通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黄××
被告(上诉人):陆文旁、陆忠通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8日,在陆文旁的小卖部(没有办理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陆 忠通(陆文旁父亲)卖给黄××多发鱼雷鞭炮。黄××燃放鱼雷鞭炮时来不及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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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出,鞭炮在手中爆炸,造成右手爆炸伤;右食指、中指末节断离伤。黄××住院后 经医院行右手食指、中指残端修整术,后被评定为10级伤残。2011年12月19日, 黄××要求广西区假肢康复中心对其假肢的安装进行检测,结果为:黄××需配置 硅胶美容手指,辅助器具安装费为43120元。黄××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遭 到拒绝。黄××的法定代理人黄某将自己向谭×(与原告一同到被告家买鞭炮的 人)、陆忠通核实黄××买鞭炮的对话内容录了音。当确定黄××确实在陆文旁的 小卖部购买鱼雷鞭炮后,以陆文旁、陆忠通无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违法向黄×× 出售烟花爆竹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辅助器具 配置费用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8802.70元。陆文旁、陆忠通认为私采的录音资料不能 作证据采纳,没有证据证实黄××是在其小卖部购买鱼雷鞭炮。

【案件焦点】
私自录制的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采纳。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文旁和陆忠通应当知道鱼雷鞭 炮是市场上禁止自由买卖的违禁爆炸物品,也应当预见燃放鱼雷鞭炮可能给消费者 的人身带来危险,却仍然进货销售,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黄××年仅7 岁,其监护人对黄××的损害结果亦负有监护责任,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 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陆文旁、陆忠通连带赔偿原告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医药费、残疾 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住院车费、精神抚慰金、更换辅助器 具往返车费、更换辅助器具误工费,共计77822.70元的50%,即38911.35元。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41

陆文旁、陆忠通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陆忠通、陆 文旁称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被炸伤所用的鱼雷鞭炮是在其处购买,而黄××提供 的录音视听资料里的陆忠通录音证实,是其把鱼雷鞭炮卖给黄××的,这份证据客 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能证实炸伤黄××的鞭炮是在陆文旁的小卖 部购买。且陆文旁、陆忠通没有提出相反充足的证据证实炸伤黄××的鱼雷鞭炮不 是在其处购买,其提出的该项上诉不予支持。陆文旁的小卖部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证擅自销售烟花爆竹,且明知购买鱼雷鞭炮的黄××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把具有 危及人身安全的爆炸物品卖给黄××,应对黄××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 黄××的监护人对其监管不力,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故黄××的法定代理人对 黄××的损伤要承担主要(65%)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 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赔偿比例的分担不当,应予纠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德保县人民法院(2012)德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为:被告陆文旁、 陆忠通连带赔偿原告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医药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 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住院车费、精神抚慰金、更换辅助器具往返车费、更换 辅助器具误工费,共计77822.70元的35%,即27237.94元。
【法官后语】
对视听资料如何采纳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1. 少数人认为不应采纳。理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 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 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 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
2.多数人意见认为应采纳。理由是:应尽可能从宽松的角度去理解证据的合 法性。如果当事人采取法律禁止的方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这种方式会让其 他人效仿,而这些恰恰是法律不提倡的,那么这种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 是,如果当事人获取视听资料时,侵犯了对方一般性利益,而这些材料恰好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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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入格权纠纷


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时,可以考虑认可其证据资格,只是举证方应承担侵权后果。 因此,私采的录音如不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隐私权,在对方认为私自录音不能 采信但又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那该录音就能作证据使用。
本案中,陆忠通的视听资料结合黄××的陈述和黄××一起放鱼雷鞭炮的谭× 的录音资料等其他情况可以采纳。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