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羊喝尿素水死亡的损失应当如何分担

——韦锡付诉韦天云、覃日魁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2012)融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韦锡付
被告:韦天云、覃日魁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8日,韦锡付在本屯大山(地名)饲养的八只山羊进入同村居 民韦天云、覃日魁种植杉树的林地内并喝了韦天云、覃日魁围放在塑料桶内的尿素 水,导致韦锡付的八只山羊死亡。
经泗顶派出所和村委干部现场勘查,证实韦锡付的这八只山羊共有577斤,按 羊种折价为10386元。韦锡付认为韦天云、覃日魁故意毒死其山羊,经泗顶镇派出 所和马田村委调解未果,韦锡付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韦天云、覃日魁 赔偿给韦锡付经济损失10386元,本案诉讼费由韦天云、覃日魁负担。
韦天云、覃日魁予以否认,认为这不是事实。韦锡付的羊圈距离其林地有六、 七公里,韦锡付在放养山羊时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让山羊进入垒好石墙的林地,啃 食林地里的幼林。韦锡付的山羊在啃食林地内的幼林死亡后,韦天云、覃日魁出于 义利兼顾的原则,同意按照每斤14元计算,赔偿给韦锡付损失4500元。但是由于 韦锡付起诉提出无理诉求,所以韦天云、覃日魁不同意赔偿韦锡付的损失,请求法




九、其他侵权责任 189

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双方对于本案山羊死亡损失的责任如何分担。
【法院裁判要旨】
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 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 民事责任。本案中,韦天云、覃日魁在对自己的幼杉树施肥后,没有将剩余的尿素 水施完而是直接搁置在未完全围垦的杉树地内,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有动物喝了该尿 素水后会造成死、伤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导致韦锡付的八只山羊误喝尿素水死 亡,韦天云、覃日魁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韦锡付以不加看管的形式 放养山羊,导致其山羊误入韦天云、覃日魁未完全围垦的杉树地内喝尿素水而死亡, 韦锡付本身也有过错,应当减轻韦天云、覃日魁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山羊死亡造成 的损失责任应由韦锡付和韦天云、覃日魁分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融安县价格认 证中心作出的融价认字[2012]1号价格认证书所认定的市场价格低于双方诉前认可 的市场价格,故损失应按照双方协商认可的价格计算,即韦锡付的八只山羊的经济损 失为8078元(14元/斤×577斤),应由韦锡付和韦天云、覃日魁各承担4039元。
融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 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 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韦天云、覃日魁赔偿给韦锡付山羊经济损失4039元。
二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元,由韦天云、覃日魁负担。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侵权责任的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 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 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





190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韦天 云、覃日魁对尿素水的随意搁置,没有遇见到可能会有动物喝了该尿素水后会造成 死、伤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导致韦锡付的八只山羊误喝尿素水死亡,韦天云、覃 日魁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韦锡付对自己饲养的山羊不加看管地随 意放养,导致其山羊误喝尿素水而死亡,韦锡付本身也有过错,所以应当减轻韦天 云、覃日魁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韦锡付随意放养的山羊进 入韦天云、覃日魁种植杉木的林地内,啃食林地内的杉木幼苗,韦天云、覃日魁可 以就此要求韦锡付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饲养的动物,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妥善的看管,要 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 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