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武、陈思宏诉张桂凤、密云县十里堡镇 中心小学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密民初字第42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学武、陈思宏
被告:张桂凤、密云县十里堡镇中心小学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8日下午,张某某所在的学校临时放假。中午放学后,张某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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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同学郭甲(8岁)各自回到家中吃午饭。张某某家中只有其祖父一人在家,张某某 的父母因不知张某某临时放假外出不在家中,郭甲母亲在家。当天下午2时许,张 某某与郭甲、郭乙一起到张桂凤开设的垂钓园玩耍,郭甲在鱼池边趴着逮蝌蚪时, 不慎落入水中,张某某见状脱掉鞋袜跳进水中救助郭甲,适遇一退休教师经过事发 现场,同郭乙一起将郭甲救出,张某某不幸溺水身亡。同年7月6日,北京市密云 县民政局为张某某颁发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确认张某某的行为为见义 勇为行为。
放假前,学校召开全校师生大会,但并未通知学生家长放假之事。同时在当天 向学生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明确写明“2012年4月28日正常上班”。 当天张某某的父母也未通过学校的“家校互动系统平台”接收到关于临时放假的 短信,而张某某的同伴郭甲事发时并未加入“家校互动系统平台”。
张某某溺水的鱼池周围无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事发当天垂钓园大门未 锁,亦未设置门卫。2012年7月6日,张某某的父母张学武、陈思宏要求垂钓园业 主张桂凤及密云县十里堡镇中心小学赔偿各项损失898090.5元。
【案件焦点】
张某某见义勇为溺水身亡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桂凤开设的垂钓园位于密云县十里 堡镇红光村东北角,园内鱼池占地面积4900平方米,水深2米左右,距村庄较近, 未设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当天大门未锁,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 和隐患,被告张桂凤作为鱼池的经营者,对鱼池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 十里堡镇水杨红小学2012年4月28日下午临时放假,在放假前虽召开全校师生大 会,通知放假事宜,并强调放假期间的安全问题,但未事先通知学生家长,故其所 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告密云县十里堡镇中心小学对张某某之死应负有一定责任。
郭甲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引发了危险源,其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二原告之 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但二原告表示不在本案中追究郭甲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本 院予以准许。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 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二、教育机构责任 53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张桂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张学武、陈思宏死亡赔偿 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16170.48元。
二、被告密云县十里堡镇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张学 武、陈思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3738.64元。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双方当事人以及受益人是否存在过错。我国《侵权责任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 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的垂钓园水深、面积大,且距村庄较近,无相应安全措 施,事发当天大门未锁,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和隐患,是导致张某某溺亡 的主要原因。被告张桂凤作为鱼池的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十里堡镇水杨红小学 2012年4月28日下午临时放假,在放假前虽召开全校师生大会,通知放假事宜, 并强调放假期间的安全问题,但未事先通知学生家长,亦未提醒家长对放假的学生 进行监护,故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告密云县十里堡镇中心小学对张某某之死 应负有一定责任。至于张某某的监护人是否应需承担责任的问题,虽然张某某是放 学回家后再到垂钓园玩耍,但当日父母因不知其临时放假而外出,只有张某某的祖 父在家中,因张某某的祖父不属于张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对张某某无监护义务,故 法院认为张某某的监护责任并未从学校转移至家长。而受益人郭甲作为无行为能力 人,其监护人应当对其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郭甲在放学后 已经回到家中,其母在家,应当知道郭甲下午放假之事,却疏于监护,致使郭甲到 危险的鱼池玩耍,造成落水后张某某施救溺水死亡的后果,其监护人存在一定过 错,应当对二原告之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相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