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姜凯诉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064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姜凯
被告(上诉人):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驿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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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4日,姜凯自北方华驿公司处购买高尔夫牌小轿车一辆,该车辆型号 为FV7144TFATG,发动机号为CFBK04134, 车辆识别代号为LFV2B21K9B3227275, 购车价税(增值税)合计为156800元,姜凯另支付8000元为该车辆加装汽车导航 1台。
姜凯称,购车次日起该车辆排气系统故障警报灯常亮,经十几次维修至今未能彻 底排除故障;北方华驿公司称,认可该车辆故障事实且至今未能排除,但首次维修时 间系2011年11月14日,不存在十几次维修。
姜凯提交北方华驿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出具的维修单,载明:维修项目为检 查发动机故障灯亮、检查高位刹车灯、更换高位刹车灯总成,行驶里程为3592公里。 姜凯提交大众汽车服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出具的任务委托 书,载明:维修项目为检查OBD灯报警(线束订货),行驶里程为4185公里。姜凯 提交北京庆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出具的索赔结算单,载明:修理 项目为报修有时 OBD报警、更换氧传感器。
姜凯提交车辆手册1本,其中3.3高尔夫轿车保养维护指南第9页载明:排气系 统故障警报灯适用于配备汽油发动机和排气系统故障警报灯的汽车,如警报灯闪亮, 表明发动机缺火,可能损坏催化转换器,此时,应立即减速,谨慎驱车到就近的本公 司特许经销商处检查发动机……如警报灯点亮,表明系统发生故障(例如,氧传感器 失效),排气质量降低,此时,应立即减速,谨慎驱车到就近的本公司特许经销商处 检查发动机……警告!如无视警报灯及相关警告说明的警告,可能导致车毁人亡的严 重事故!
姜凯以所购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为由,起诉要求:1.北方华驿公司退还姜凯车辆 购置款156800元,姜凯将车辆退还北方华驿公司,并保留姜凯的购车指标;2.北方 华驿公司赔偿姜凯因购买车辆所交纳的车辆购置税13401元;3.北方华驿公司赔偿 姜凯因购买车辆所交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950元及机动车综合险 5727.66元;4.北方华驿公司赔偿姜凯为修理车辆而花费的交通费2200元;5.北方 华驿公司返还8000元汽车导航款;6.诉讼费由北方华驿公司承担。北方华驿公司称 涉案轿车出现的故障现象应按照一汽大众车辆质量担保条例进行处理。涉案车辆出厂 前经过一汽大众严格检验,质量符合标准。同时北方华驿公司将车辆售与姜凯前也对
一、标的物质量 51
车辆进行了售前检查,交付车辆状态良好,并请姜凯确认了检查结果,这表明姜凯购 买的车辆质量符合要求,为合格产品,故其不同意姜凯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涉案车辆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凯与北方华驿公司之间成立的车辆买卖合 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系北方华驿公司交付的 车辆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车辆的质量是否合格应依据车辆的现实状 况,而非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检验证明。姜凯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系正常使用车辆,在 车辆购置未满一年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外部损害的情况下,排气系统故障警报灯常 亮,经多次检修仍未明确故障原因,且该故障可能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事故,严重影 响了姜凯正常使用车辆,使姜凯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视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姜凯要求返还车辆、退还购置款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 要求保留小客车购置指标的诉讼请求,可通过办理车辆过户的方式实现。姜凯所缴纳 的车辆购置税系其合理损失,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姜凯投保的交强险及综 合险,系对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障,与本案诉争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且保险已过 期,故对姜凯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姜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通费损失,对其
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姜凯车 辆购置款十五万六千八百元、汽车导航款八千元。
二 、姜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 尔夫牌小轿车一辆(该车辆型号为FV7144TFATG、发动机号为CFBK04134.车辆识别 代号为LFV2B21K9B3227275)。
三 、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姜凯 办理前述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 、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姜凯车 辆购置税损失一万三千四百零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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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驳回姜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方华驿公司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姜凯与北方华驿公司之间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 义务。本案争议焦点系北方华驿公司交付的车辆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需要指出的是, 车辆的质量是否合格应依据车辆的现实状况,而非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检验证明。家用 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 质量状况不符合的,应认定为产品质量有问题。目前我国就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 任等问题无明确规定,但鉴于汽车属于交通工具,其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无视警 报灯及相关警告说明的警告,可能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姜凯购买车辆的合同目 的在于正常使用车辆,在车辆购置未满一年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外部损害的情况下, 排气系统故障警报灯常亮,经多次检修仍未明确故障原因,北方华驿公司亦未积极配 合姜凯对涉案车辆进行妥善处理,现上述故障严重影响了姜凯正常使用车辆,使姜凯 的购车目的不能实现,故姜凯要求返还车辆、退还购置款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 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北方华驿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一 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车辆买卖合同中违约程度的认定。首先,在车辆买卖合同 中,车辆的质量是否合格并不以生产商的检验证明为依据,而应以涉案车辆的现实状 况为依据;其次,在车辆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 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时,应认定为产品质量有问题;最后,本案车 辆在购买未满一年、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外部损害的情况下,排气系统故障警报灯常亮 导致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北方华驿公司多次检修仍未能排除故障,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李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