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

——北京巴拉巴拉服饰有限公司诉王力雪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调解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6614号民事调解书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北京巴拉巴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拉巴拉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王力雪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强纳生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强纳生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8日,王力雪经巴拉巴拉公司员工牛彩丽招聘至北京市大兴区华堂 商场实习,同月15日被巴拉巴拉公司安排至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华联商场担任促 销员,巴拉巴拉公司为王力雪向马家堡华联商场出具推荐信,载明“我公司拟派驻 王力雪到贵店铺进行销售工作,该员工与我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王力雪2011年4月2日离职。强纳生公司为王力雪缴纳了2010年4月至 2011年5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2009年11月17日,巴拉 巴拉公司与强纳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该协议无具体被派遣人员名单, 亦无被派遣人员签字。巴拉巴拉公司及强纳生公司均主张王力雪系强纳生公司派遣 至巴拉巴拉公司工作的人员,由强纳生公司打卡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扣缴个 人所得税,巴拉巴拉公司就此提交王力雪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强纳生公司就此提 交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工资表及工资构成表为证。王力雪个人所得税完税证 明仅载明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及纳税情况,并未显示用人单位信息。强纳生工资




一、确认劳动关系 47

表及工资构成表显示王力雪2010年4月工资固定部分为基本工资1050元、餐费津 贴150元,2010年5月至6月工资固定部分为基本工资1150元、餐费津贴150元, 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工资固定部分为基本工资1350元、餐费津贴150元, 2011年3月至4月工资固定部分为基本工资1200元、能力工资300元。强纳生公 司提交之工资表及工资构成表均无王力雪签字,但王力雪对其上所载工资数额不持 异议,提出与巴拉巴拉公司发放的工资条记载一致。王力雪保留的工资条中未显示 公司名称,仅记载店名为“马家堡华联”。巴拉巴拉公司及强纳生公司表示,工资 条系强纳生公司制作后交由巴拉巴拉公司发放给员工,工资则是由强纳生公司核对 巴拉巴拉公司制作的工资明细、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数额后向巴拉巴拉公司发出 付款通知,巴拉巴拉公司付款后由强纳生公司打卡发放给员工。强纳生公司认可王 力雪系巴拉巴拉公司招聘后通知其与王力雪办理入职手续及签订劳动合同,其因工 作疏忽未与王力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力雪对巴拉巴拉公司及强纳生公司上述主 张不予认可,主张其与巴拉巴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5月25日,王力雪向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巴拉巴拉公司支付其2010 年3月至2011年5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万元、加班费13034.49元。 2011年10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仲字[2011]第1718号裁决书,裁 决巴拉巴拉公司支付王力雪2010年4月9日至2011年4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 倍工资2万元。

【案件焦点】
与王力雪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巴拉巴拉公司还是强纳生公司。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巴拉巴拉公司主张王力雪系强纳生公司派 遣至其处工作的员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强纳生公司虽对此项 事实予以认可,但强纳生公司未能提交与王力雪所签劳动合同,两公司均未能提交 证据证明已告知王力雪其系派遣员工的事实,且王力雪对巴拉巴拉公司上述主张亦 不予认可,故对巴拉巴拉公司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现巴拉巴拉公司对王力雪 提交的临时促销人员上岗证明、推荐信等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认可王力雪系 其招聘,为其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故对王力雪关于其与巴拉巴拉公司存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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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巴拉巴拉公司认可王力雪的任职时间为2010年3月8 日至2011年4月2日,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现巴拉巴拉公司未与王力雪签订劳动合同,应 支付王力雪2010年4月8日至2011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其 数额应为15883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 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北京巴拉巴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力雪2010年4 月8日至2011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883元。
二、驳回北京巴拉巴拉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巴拉巴拉公司持原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后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强纳生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王力雪2010年4月8日至 2011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000元(已执行);
二、王力雪与北京强纳生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三、王力雪与北京巴拉巴拉服饰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更明确的说是用人单位的确定。司法 实践中,确定劳动关系主体,首先是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的书面劳动合同, 但本案恰恰是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因此无法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 关系双方;其次,可以通过诸如入职登记表、转正申请表、离职审批表之类入离职 书面材料来确定劳动关系主体。经过案件审查,本案中亦没有上述书面材料可以用 来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最后,则可以适用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 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来确定劳动关系主体,这也是认定事实 劳动关系主要适用的规定。



一、确认劳动关系 49

《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 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 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 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 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说没有强纳生公司的存在,也没有劳务派遣问题,那么根 据上述规定,巴拉巴拉公司招聘王力雪、安排王力雪从事公司的促销业务,王力雪 接受巴拉巴拉公司的管理、为巴拉巴拉公司提供劳动,王力雪的劳动报酬最终承担 者是巴拉巴拉公司,这些事实足以证明王力雪与巴拉巴拉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 系,巴拉巴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本案的难点就在 于巴拉巴拉公司与强纳生公司之间签有劳务派遣服务协议,而上述劳务派遣服务协 议中没有王力雪的签字确认,甚至没有被派遣人员人数及具体名单的记载。此种情 况下,判定是否存在劳务派遣以及如何确定劳动关系主体,应当从当事人的具体行 为来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强纳生公司为王力雪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该公 司于二审程序中自愿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任来看,巴拉巴拉公司与强 纳生公司确实存在以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王力雪的意思表示。但是,考察王力雪的真 实意思,我们会发现存在巴拉巴拉公司招聘王力雪、安排王力雪从事促销工作的事 实,而且王力雪所掌握的证据均指向用人单位为巴拉巴拉公司,亦没有证据表明巴 拉巴拉公司或者强纳生公司告知过王力雪劳务派遣的事实,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 不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加之劳动者并不能通过银行记录等知晓打卡发放工资的具 体单位,因此王力雪存在与巴拉巴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其亦是针对巴 拉巴拉公司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巴拉巴拉公司及强纳生公司作为用工及用人单位 虽然有真实的劳务派遣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并未取得利害关系人王力雪的认 可,甚至没有证据表明该意思表示为王力雪所知悉,因此,两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 生的不利后果。最终,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一审法院认定王力雪与巴拉巴 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该公司承担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