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起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恶意拖延时间的合法保护伞

——夏津意鑫植物油有限公司诉刘为树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民终字第1004号民事裁定书
2.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夏津县意鑫植物油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刘为树
【基本案情】
被告刘为树于2011年12月21 日进入原告公司从事接皮工作,但与原告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14日,被告骑电动车与两名同事同行,在原告公司 门前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认定 刘为树无事故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随即被送往夏津县人民医院治疗至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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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出院,诊断结果为双侧脑挫伤。
被告家人认为被告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车祸,应属工伤,与原告协商工伤赔偿 事宜,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光荣借支给被告2000元钱。后被告方家人再与原告联系 赔偿事宜,原告以被告不是在公司里发生的事故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被 告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但原告此时又拒绝承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 系,被告只能向仲裁委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2012年5月4日夏津县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夏劳人仲案字(2012)第8号仲裁书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 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称原告单位根本没有刘为树这名工人,请求 法院确认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焦点】
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 是被告可以提供同事的证词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光荣借支 给被告2000元钱,在法庭调查该事实时原告代理人称是基于被告春节前在原告处 工作的事实才这样做的,春节过后至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已不在原告处上班。这一 说法与诉状中所称“经公司调查,我单位根本没有刘为树这名工人”相矛盾,并且 刘某某和刘××出庭作证能够证明被告自2012年2月8日直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 原告处工作的事实,原告虽对该二人的证言不认可,但提不出有力证据予以反驳, 本院对刘某某和刘××证明的内容予以认可。被告刘为树虽未与原告意鑫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意鑫公司与被告刘为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意鑫公司的诉讼 请求。
原告意鑫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在二审开庭时 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对其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 、确认劳动关系 41

【法官后语】
本案是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否认与之存在劳动关系而引起 的确认之诉。案件事实部分并不复杂,但是这种类型的诉讼已普遍成为用人单位在 工伤认定程序中恶意拖延赔偿、逃避责任的合法保护伞。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是进 行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在工伤认定前,若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对存在劳动关系有 争议,就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 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此时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当事人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对劳动 关系作出最终的结论然后再接着进行工伤认定。对劳动关系的确认至少要经历10 个月以上的时间。某些不良的用人单位正是看到该程序所耗费的时间,为了不支付 赔偿,或者迫使劳动者接受过低的赔偿标准,在工伤认定阶段故意否认与劳动者之 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将劳动者拖入该确认程序中。笔者每当收到该种类型的案件时 都很无奈,甚至感到痛心,法律给这些没有道德感的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恶意拖延 时间的合法保护伞,致使劳动者实现工伤赔偿诉求的希望在无休无尽的耗时中消耗 殆尽。笔者思考的是我们怎样才能收起这一保护伞,帮助劳动者追求实体正义和程 序正义。在这里首先建议工伤认定部门下达因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而对工伤认定 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时一定要慎重,不要让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诉讼的目的得逞。再 者,劳动者也可以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 工或者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劳动者 可以不经过劳动关系确认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劳动者可以避免被 不良的用人单位拖入耗费精力的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中,从程序上遏制该种因恶意否 认劳动关系而导致诉讼的案件发生。
编写人: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人民法院傅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