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抗辩的审查程序

— — 鑫鸿凯元(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 双佳创优技术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482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鑫鸿凯元(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双佳创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技术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技术公司向科




八、票据纠纷 111

技公司购买气动调节阀、疏水阀等货物,合同总价款为333600元。合同约定的结 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提供红章合同及全款30%的增值税发票后,技术 公司预付30%货款,科技公司安排生产;发货前技术公司收到合同全额70%的增 值税发票后支付剩余70%的合同款。合同附件《订货清单》载明产品制造商为阿 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姆斯壮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技术 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了30%的合同预付款。科技公司向技术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 后,技术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向科技公司交付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面 额为233520元(合同金额的70%),出票人为技术公司,收款人为科技公司。科技 公司向技术公司交付了货物,并于2011年8月25日对该张支票申请进账,付款银 行于2011年8月29日以密码错误为由对该张支票进行了退票。科技公司起诉要求 判令:技术公司支付23352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科技公司 支付上述款项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技术公司称,技术 公司向科技公司采购的货物用于中国北车唐山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 道公司)的项目。技术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科技公司提供 的产品制造商为阿姆斯壮公司。阿姆斯壮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向轨道公司出具 说明,明确其没有向所有客户提供该批次产品,这当然包括科技公司向技术公司供 应的产品。因此,科技公司向技术公司供应的产品是假冒产品,技术公司不应向假 冒产品的供应商支付货款,故不同意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技术公司关于科技公司提供的是假冒产品的答辩意见,是否应在票据纠纷中 审查。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出票人应当按照票据所记载的 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仅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即可请求给付一定的金额。 该张转账支票记载事项齐全、形式完备,是有效票据。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 技术公司向科技公司给付转账支票是用于支付货款,科技公司亦向技术公司出具了 增值税发票并交付了货物,双方存在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技术公司作为该支票的 出票人,应按照该支票的票面金额履行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科技公司因支票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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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错误被银行拒绝承兑付款,未能实现票据权利,享有依据支票要求技术公司付款的 权利,故该院对于科技公司要求技术公司支付支票金额2335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 支持。科技公司要求技术公司支付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予以支持。
技术公司答辩认为科技公司提供的是假冒产品,故不同意支付货款。科技公司 提起本案诉讼行使的是票据权利,而不是买卖合同中的付款请求权,并且双方存在 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技术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不能对抗科技公司依据票据要 求其支付支票款项的权利。科技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存在瑕疵,是双方就买卖 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本案票据纠纷的审查范围,技术公司可以另案 解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支票金额二十三万三千五百二十元,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二O 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的利息。
技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中,如果可以以瑕疵履行进行抗辩,假设科技公司确实存在瑕疵履行行 为,那么,技术公司在交付票据之后,就可以以瑕疵履行为借口采用修改密码等方 式止付,该票据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在票据纠纷中,如果票据债务人以瑕疵履行进行抗辩,对于《票据法》第十三 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履行”的审查程度,局限于审查是否履行了基础合同中的最基 本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则属于“不履行”;如果履行了,但是履行存在瑕 疵,例如不完全履行,附随义务没有履行,质量存在瑕疵,则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 “不履行”,票据债务人应当履行《票据法》上的付款义务。至于其抗辩的瑕疵履 行行为,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例如本案中,科技公司交付的 货物是否存在瑕疵,是双方就买卖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票据纠纷的审查范



八、票据纠纷 113

围,技术公司可以提起买卖合同纠纷另案解决。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黄冠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