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 支行诉林淼光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2011)云罗法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 被告:林森光、林建梅、李灿基、李灿强
【基本案情】
被告林森光以需流动资金为由,于2009年8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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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个人自助可循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119200900016407),合同约 定:可循环借款额度人民币25000元,借款用途流动资金,放款途径:按合同约定 方式发放至被告林淼光的银行卡,用款方式:自助可循环,原告在额度有效期(自 2009年8月20日至2012年8月19日)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可随借随还, 借款利率为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 上上浮2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约 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 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计收复利;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贷款人 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另外,合同约定:采用 联保小组联保的,本合同对应的《联保承诺书》/《联保协议》编号为粤云罗联保
(2009)44001200900025019号,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 期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 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还约定了相关的权利和义 务,被告林森光、李灿基、李灿强均在合同和联保小组成员签名表上签名进行确 认。另,被告林建梅与林森光是夫妻关系,于2009年8月20日自愿在《共同还款 责任确认书》签名确认对被告林森光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44119200900016407的 《“三农”个人自助可循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还款责 任确认书》载明:“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分别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人民 币贰万伍仟元正。保证范围: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在合同签订后,原告 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25000元,期间被告林森光归还了贷款本金2838.37元和利息
1937.88元。该贷款计至2011年9月29日止尚欠本金22161.63元,利息452.47 元,本息合共22614.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贷款,但被告拒不清偿贷款本息, 原告遂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处理。
【案件焦点】
农户联保贷款纠纷案件中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 113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 四被告签订的《“三农”个人自助可循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共同还款责任确 认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 认。四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至今没有清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由于四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林建梅、李灿基、李灿强是该贷款的保证人,与原 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 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原告主张被 告林森光清偿贷款本息,被告林建梅、李灿基、李灿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林建梅、李灿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 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限被告林森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22161.63 元及利息(1.计至2011年9月29日止的利息452.47元;2.以本金22161.63元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业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9月30日起计至清偿日止的 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
二、被告林建梅、李灿基、李灿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被告林森光、林建梅、李灿基、李灿强负担。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本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 展,农民对资金的需求逐渐增大,部分银行为解决农户担保和信用度有限的问题, 专门开发了农户联保贷款业务。所谓农户联保贷款,就是由参加贷款的几户农民在 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银行作为贷款人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联保小组成 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种联保贷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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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赢得了不少面临资金短缺困境农民的欢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农户联保 贷款合同通常都是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一些农民由于急于贷款,疏于对合同 内容的理解,又或者一些农民出于“道义”,对合同内容知之甚少便草率在合同上 签字,搞不清担保所应承担的责任,加上农户法律意识普遍较为薄弱,法律知识匮 乏,致使一旦借款人没能按期还款,保证人不愿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比比皆是。再 者,此类案件普遍存在送达难,缺席审理多的问题,此类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联保 户工作多处于不稳定状态,流动性大,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立案阶段的 法律文书无法顺利送达,且部分保证人往往以不理解合同内容、自己没有借钱为由拒 绝承担连带责任,经常拒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导致缺席开庭增多。因此,法院建 议金融机构在办理有关贷款业务时,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身份情况、经济状况,多组 织一些相关宣传,对保证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充分解释,以减少贷款风险。
编写人: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梁梅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