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鲁钢金属有限公司诉李传亮担保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2)钢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担保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莱芜市鲁钢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李传亮
二、保证 109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3日,菜芜市伟明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 芜分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23 日至2012年2月22日,年利率为7.8875%,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 逾期偿还,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同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营业部与原告、 被告、莱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吴修康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保证人对上 述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 权的一切费用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 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被告对内部保证份额无明确约定。因借款 到期后菜芜市伟明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履行保 证责任共偿还本息合计1498352.05元,莱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8 日履行保证责任共偿还本息合计1498352.04元,被告李传亮出具莱芜市亚泰经贸 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实该笔款项系菜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与李传亮作为担保人各 承担借款的四分之一所共同偿还的款项。
【案件焦点】
李传亮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 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 份额。因原、被告并未明确约定各自应承担的保证份额,根据法律规定,各连带保 证人对内部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本案具体的还款数额,四保证人 各应承担的份额为25%,各应承担的具体还款数额为749176.02元。被告李传亮辩 称其已履行了相应的担保责任,与莱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了本息合计 1498352.04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该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应予支持。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款后,虽有权向被告李传亮追 偿,但被告已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在应承担的份额内履行了保证责任,原告再主张被 告李传亮偿还其代为偿还本金及利息374588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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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之 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莱芜市鲁钢金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在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原告自动撤回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的审理涉及如下问题:
1. 被告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法律关于共同保证的规定是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按照保证 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 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 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从此条款看,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 可以直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连带共 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根据 内部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这就是说,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必 须先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其余担保人仅对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如果 不先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只起诉担保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如果担保人在起诉其 余担保人时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债务人进行了追偿,并且没有得到切实履行,其直 接起诉其余担保人就是适格的。在本案中,经查明原告曾向债务人莱芜市伟明经贸 有限公司进行了追偿,并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终结,原告起诉被告李传亮 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的采信问题
在诉讼中,原告持有农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及还款凭证,证实借款事实及还款事 实的存在。被告提供了还款凭证、欠条及莱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 份,证实莱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和李传亮作为担保人共应承担二分之一的保证份 额,经亚泰公司同意,将亚泰公司与李传亮应承担的两笔款项共计1498352.04元 以莱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支付给农行。对它们的取舍直接决定原告的诉讼 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
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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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在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 下,都是人民法院应确认的事实,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均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对方 证据,因此都应采信。在此情况下,对两份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发现二者证明 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看似存在矛盾,但实质上并无矛盾。两份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并 不相互否认。
3. 关于担保人责任分担的问题
虽然担保人需要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但并非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担保法解释规定,对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约定比例分 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如果各担保人对内部份额的承担有内部的明确约定,则按 约定承担,如果没有约定内部份额,则应按保证人的人数划分比例平均分担。
编写人: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朱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