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新诉李文军、李合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中终字第137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万新
被告(被上诉人):李文军、李合
【基本案情】
原、被告平时相处得很好,到收秋时,几家互相帮忙,不计报酬。2012年2月 18日二被告帮原告家打玉米,19日原告和被告李文军帮被告李合家打玉米,20日 原告与他人正在帮被告李文军家打玉米时,被告李合找原告等几个人去他家帮忙装 车。在为二被告干活期间,原告腰部扭伤。原告未及时休息,仍然继续帮忙干活。 22日下午原告因腰痛到康庄镇社区服务中心治疗。2月27日原告又到延庆县医院 检查,被该院诊断为:腰肌扭伤、腰椎间盘突出。5月29日原告经北京积水潭医院 诊断为腰椎管狭窄。从2月27日至4月底原告治疗共花费2057.28元。2012年6 月25日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5742.35元、交通费70元、误工费 11830元。
【案件焦点】
此案中互相帮农行为应如何定性,此案是否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有关帮工人的规定。
七、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 169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二被告是互相帮忙收秋,原告在为 二被告帮忙打玉米期间,不慎腰部扭伤。对这一损害后果,原告与二被告均不存在 过错,但因原告是在为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二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对原 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另外原告未能证明腰椎退变、腰椎管狭窄是外伤造成,对 此部分治疗费用本院不予考虑。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作 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李合补偿原告李万新经济损失7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李文军补偿原告李万新经济损失7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李万新坚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 万新与李文军、李合作为同村村民,因农活相互帮忙,李万新在此过程中腰部扭 伤,对此损害后果,各方均无过错,故李万新称自己是帮工人,要求李文军、李合 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因李万新在为共同利益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身体伤害,故 李文军、李合作为共同利益受益人,应对李万新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担必要的补充责任。李万新称其现被诊断的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系因在为 李合装车时所致,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所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李万新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 据,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 适当补偿。”原告也是依据此条,要求被告李合、李文军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然 而笔者认为,此案初看符合上述条文的适用前提,但经过仔细分析本案案情却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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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适用该条款,理由有三:一是从行为定性上讲,此案原告李万新虽系义务帮工,且 在帮工期间受伤,但从事情整体经过看,李万新并不是绝对的帮工人,被告李合、 李文军也不是绝对的被帮工人,原、被告系互相帮忙,在收秋各家人手不够的情况 下,大家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劳动整体,并将各家的农活作为劳动整体对象的共同行 为,不存在绝对的谁帮助谁的问题。因此,不应将原告的受伤仅局限的看做其为被 告李文军或被告李合帮忙期间的受伤,应把几家互相忙帮的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将 原告李万新的受伤看做是为共同利益劳动时受伤。二是从公平原则出发,原、被告 互相帮忙从事一般农业劳动,该劳动内容为原、被告各方所熟悉,并不存在特殊危 险性,原告在劳动中扭伤腰部属于意外情况,该情况发生任何一家都具有不确定性 和随意性,若仅独立地以原告扭伤腰部那天的帮工情况来确定帮工人和被帮工人身 份,由该日的受益人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即让互相帮忙行为中的某一人因为随意 的因素承担了该共同帮忙行为产生的全部风险后果,也显得不公平,故应当共同劳 动,共同受益,共担风险。三是从案件客观事实出发,原告于2月20日给被告李 文军、李合家帮忙,其自称是在给李合家帮忙时受伤,但二被告均不认可原告是在 为自家帮忙期间受伤,且本案亦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李万新的受伤时间,故李 万新是在哪一位被告家受伤并不确定,故将每一天的帮工行为进行独立评价而适用 义务帮工人的规定也存在客观障碍。综上,应将原、被告互相帮忙的行为看成是一 个整体,原告系在为共同利益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身体伤害,其损害后果应作为共 同风险由各方当事人分担,即原告李万新,被告李文军、李合应共同分担损害结 果,李文军、李合应按各自所占比例赔偿原告李万新。
编写人: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张红飞
农忙期间互相帮工中受伤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