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业等诉许占平、尚亚兵、山西省电力 公司芮城支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人民法院(2012)芮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治业、许英草、邵爱玲、许泽朋
被告:尚亚兵、许占平、山西省电力公司芮城支公司
【基本案情】
四原告诉称,死者张军敏系原告张治业、许英草之子、原告邵爱玲之夫、许泽 朋之父。2012年8月3日,他们村黄桥组村民尚亚兵在家建房,其中的支模板工作 承包给被告许占平,许又雇佣张军敏为其干活。下午六点左右,张军敏在房顶干活 时,因所持工具与房顶上空的高压线接触导致身亡。此事故中,被告尚亚兵、许占 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电力公司下属的西陌农电站也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经镇政府调解未果,现依法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因张军敏死亡造成 的下列损失:死亡赔偿金119673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7645元)、丧葬费20140 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59813元。
被告尚亚兵辩称,一、经王庄庄介绍我将建房中的支模板工作承包给许占平, 许占平又雇佣了张军敏,他作为定作人对张军敏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二、被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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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力公司穿越村庄所架高压线未依法设置标志,其建房时不知道房屋建造在高压线保 护区内,且他与被告下属的西陌镇农电所签订有临时用电协议,农电所明知其在高 压线下建房但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电力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事故发生 后,其已补偿四原告10000元;四、事故发生后,四原告将死者抬至其院内停放五 天,使其院子无法再入住,四原告对此应承担责任。
被告许占平辩称,其以前是与张军敏有过雇佣关系,但尚亚兵与其根本就没有 商谈过承包的事,如果协商一平米多少工钱,其就会算数开底单。当时尚亚兵打电 话让他叫几个人来,他就叫了五个人来,工钱由尚亚兵支付,但只干了一天半就发 生死亡事件,工钱也没给。他叫张军敏时没有协商工钱,村里一般都是按行情给 付。他和张军敏不存在雇佣关系。通过政府调解,他已给付四原告10000元,请法 院依法判决。
被告电力公司辩称,2012年7月13日,公司西陌农电所依尚亚兵申请为其办 理了临时用电手续,因尚亚兵未选好院址,农电所遂与尚亚兵约定选好地址后再行 接电,后直至8月3日农电所也未接到尚亚兵接电要求,临时用电合同未生效。尚 亚兵所建房屋处于公司10KV846 奉公线上庄支线79#杆与上庄村分支01#杆之间的 线路下,其所建房屋明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建筑,尚亚兵应对其 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定期巡视 由专责巡线员负责,一般每月进行一次……”,西陌供电所的定期巡视时间为每月 的11、12号,与抄表工作同时进行,符合《规程》规定,而尚亚兵的违章私自接 电与违章建房均处于七、八月的巡视时间点的空档,造成电力公司工作人员无法及 时发现制止。电力公司无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下旬,被告尚亚兵因建房需要,通过为其建房的泥瓦 工王庄庄介绍,电话通知被告许占平为其支钢模板,双方均未约定工价,许占平同 意接揽并叫上张军敏等共五人同去。2012年8月3日下午约18时许,张军敏在房 顶支模板作业中因触碰上方高压线致电击当场死亡。经西陌镇人民政府调解,被告 尚亚兵、许占平各付四原告10000元。
另查明,被告尚亚兵所建房屋处于电力公司10KV846 奉公线上庄支线79#杆与 上庄村分支01#杆之间的线路下,被告电力公司每月12号作定期线路巡视检查。被 告尚亚兵为建房于2012年7月13日与电力公司下的西陌乡供电所签订《临时用电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25
协议书》,约定供电所向尚亚兵提供临时有偿用电服务,严禁使用者私拉乱接,该 用电属低压用电,尚亚兵在电力部门未接电的情况下开始施工。
再查明,原告张治业、许英草系死者张军敏父母,二人共生育四子两女且均已 成年,张军敏与原告邵爱玲系再婚,张军敏未生育子女,原告许泽朋系原告邵爱玲 之子,1989年随其母与张军敏共同生活。
【案件焦点】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因触碰高压线死亡,该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运城市芮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 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军敏作为成年人, 在建房活动中应当意识到房屋上方既存的高压线的危险性并予避让或采取防护措 施,但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其身亡,在该损害事件中具有过错,其应承担30%的 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 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建筑物,该电力设施建立在前, 被告尚亚兵建房在后,尚亚兵准备建房时明知房屋上方高压电线存在安全隐患仍行 建筑,且未及时通知电力公司采取绝缘、或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应承担50%的责 任;被告许占平在建房活动中作为支钢模板工作组织者,有义务向张军敏提供安全 生产条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予以提醒,其在该损害事件中具有过错,应承担 20%的责任;被告电力公司与尚亚兵在建房前签订的《临时用电协议书》属低压用 电协议,非高压用电,该协议不能作为尚亚兵免责的抗辩依据,依《高压架空电力 线路运行规程》规定,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定期巡视由专责巡视员负责,一般每月 进行一次”,被告电力公司按规定每月固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巡视中被告尚亚 兵尚未建房,因尚亚兵在高压线下违法建房未通知电力公司,致电力公司在规定的 巡视时间内未发现尚亚兵的建房行为,使建房行为得不到及时阻止或预防,电力公 司已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依《电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 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电力公司对该损害不承担责任。遂 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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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尚亚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治业、许英草、邵爱玲、许 泽朋各项损失69906元(包括已支付的10000元);
二、被告许占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治业、许英草、邵爱玲、许 泽朋各项损失27962元(包括已支付的10000元);
驳回四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本案所涉法律问题主要是该触电事件的损 害后果应由谁承担。受害人本人作为成年人明显对该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责 任;被告尚亚兵、许占平在该起事故中均具有过错,尚亚兵作为接受劳务方,明知 房屋上方存在高压电线,具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未尽提醒、提供防护措施义务; 被告许占平作为劳务工作组织者,未尽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提 醒义务,存在过错。故二人均应对该损害后果依其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电 力公司尽到《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规定的巡视义务,已尽到维护和管理职 责,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适用《电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公司对该损害不承担责任。
编写人: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人民法院许莉
雇员在承包作业中受损害的,雇主与发包方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