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文潮诉吉来志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民终字第04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章文潮 被告(上诉人):吉来志
被告(被上诉人):赵正东、张凤兰
【基本案情】
原告章文潮受雇于被告吉来志为赵正东、张凤兰家建造楼房。2011年7月18 日中午,在楼房上梁时,原告章文潮因点放鞭炮面部被炸伤。章文潮燃放的鞭炮 (礼花)系由房主赵正东、张凤兰提供。
原告受伤后在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6708.48元,其中被 告吉来志已支付医疗费2000元。其伤情经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1.章文潮因意外事故造成右眼爆炸伤,右眼球破裂,右眼脸皮肤挫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91
裂伤,遗留右眼视力盲目5级,已构成八级残疾。2.休息期限止于定残前一日,护 理期限2月,营养期限2月。
【案件焦点】
农村上梁时,雇员为房主燃放鞭炮致自身损害的,其损害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章文潮受雇于被告吉来志,在从事雇 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吉来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章 文潮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吉来志的赔偿责任。被 告赵正东、张凤兰作为本案受益人,应承担部分补偿责任。
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 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吉来志赔偿原告章文潮医疗费6708.48元、残疾赔偿金54708元、误 工费2448.04元、护理费1519.67元、营养费64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 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82749.79元的50%即41374.90元(其 中被告已付2000元),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赵正东、张凤兰补偿原告章文潮经济损失82749.79元的10%即 8274.98元,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被告吉来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 地区民间建房过程中,房主出于图吉利的风俗习惯,在房屋落成时, 一般会举行 “上梁”(或称“滚梁”)仪式,燃放烟花爆竹是该仪式的组成部分。房屋承建人员 帮助房主燃放烟花爆竹,一般是出于共同喜庆,庆贺房屋落成,具有义务帮工的性 质。本案中,章文潮在赵正东家房屋滚梁中燃放鞭炮(烟花)的行为,已经超出建 房施工活动范围,不应认定是受吉来志雇佣建房施工活动,应系义务帮助房主的义 务帮工行为,被帮工人房主赵正东夫妇是受益方,且燃放的鞭炮(烟花)系由赵正 东提供,赵正东和张凤兰作为被帮工人对章文潮燃放鞭炮(烟花)造成的伤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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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章文潮在燃放鞭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鞭炮属于易燃易爆的危 险品,自身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章文潮燃放鞭炮 的行为非从事雇佣活动,故吉来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章文潮自行承担 40%,章文潮并未提出异议,该责任比例划分亦较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其余60% 的赔偿责任应由赵正东、张凤兰承担。章文潮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2749.79 元。其中赵正东、张凤兰承担章文潮损失的60%,为49649.87元。综上,原审判 决吉来志承担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 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白民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
二 、赵正东、张凤兰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章文潮因伤造成的损失 49649.87元;
三、驳回章文潮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他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 务,不以追求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目的,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义务帮工 具有无偿性、互助性、临时性等特点。义务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劳 务的主观目的并非追求经济价值,而是出于道义、感情等方面的因素,其追求的是 社会价值,体现的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善良的道德风尚。农 村建房中,一般会举行上梁仪式,燃放烟花爆竹是该仪式的组成部分。房屋承建人 员帮助房主燃放烟花爆竹,一般是出于共同喜庆,庆贺房屋落成,已经超出了雇佣 活动的范围,具有义务帮工的性质。由此遭受的损害,应由房主承担赔偿责任,受 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 薛子裔 李怀胜
雇员在农村上梁时为房主燃放鞭炮致自身损害的损失如何承担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